銀行等優質藍籌股迎重磅利好
在試點期間,深交所優先股主要采取非公開發行方式
■本報見習記者 喬誌東
繼上交所[微博]發布《優先股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之后,近日,深交所[微博]也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優先股試點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此,接受記者采訪的部分業內人士指出,優先股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完畢,作為上市公司一個有效的資本優化的工具,優先股的推出將對優質藍籌股有明顯利好,特別是市盈率偏低的上市銀行股。
“在試點期間,深交所優先股主要采取非公開發行方式。”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
“優先股的推出適應了市場需求,將增加優質藍籌股活力,對于市盈率較低的銀行股將有明顯推動作用。”一位券商人士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吳曉求[微博]也認為,在目前這種市盈率比較低的情況下,優先股的推出給那些跌破市凈率的公司提供了一個解決資本約束的問題,特別是對銀行很重要,因為現在很多銀行的資本補充機制是不夠完善的。
最新消息顯示,目前,中行、農行、浦發銀行和興業銀行都提出了發行優先股的方案,其中,中國銀行優先股發行方案已獲股東大會通過。
《實施細則》共6章60條,包括總則、發行與上市、交易與轉讓、信息披露、轉換與回購以及附則。
在發行與上市方面,《實施細則》明確通過交易系統采用資金申購方式上網公開發行優先股的,適用深交所《資金申購上網公開發行股票實施辦法》;優先股上市交易門檻與普通股、可轉換債券、公司債券保持一致,要求實際募集資金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上市申請審查適用上市委員會“特別程序”。
在交易與轉讓方面,《實施細則》明確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可以采用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可以在協議平臺轉讓。鑒于影響普通股和優先股價格的重大事項難以區分,且兩者之間存在價格相互傳染的可能性,《實施細則》規定優先股的停復牌與普通股同步處理。
在信息披露方面,為方便操作執行,《實施細則》集中規定了優先股日常披露相關事項,包括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公告、發行與上市公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并對需要合并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優先股的各種情形也予以集中規定。
在轉換與回購方面,考慮到優先股作為創新證券品種的特殊性,為保留制度創新空間,《實施細則》對贖回、回售僅作原則性規定,未就其具體操作做出限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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