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穎樺
繼12月7日江蘇調研提及正在研究成立散戶代理機構,代表投資者出席股東會、提起訴訟、參與上市公司治理之后,12月8日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再度提及公共機構支持訴訟的話題。
種種跡象表明,一種由公共非營利組織(NPO)代表證券投資者進行訴訟、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機制,正在呼之欲出。
在12月7日的江蘇調研執行中,針對投資者建立代理人機制的建議,郭樹清就明確指出,證監會正在研究,能不能成立一家或幾家機構,由其出面購買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量不一定多,但是可以代理投資者參加股東大會、提起訴訟、參與治理。
而在12月8日郭樹清在關于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講話中,其再度提及,近兩年,證監會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對證券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實踐進行了認真總結,對于包括是否可以取消前置程序,是否可以借鑒成熟市場采取的示范訴訟、公共機構支持訴訟等做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制度的思路,也進行了相應的研究和論證。
事實上,目前國內的證券市場領域的民事訴訟案件,多數由律師發起,征集股民參與共同發起訴訟。而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律師費多為事后支付,即股民在成功拿到賠償之后,律師再從中收取費用。
而這種模式帶來的好處很明顯,股民無需擔憂無力支付高昂的律師費用,在“共同行動”中也可以得到專業的指導與幫助。
但劣勢也很明顯,首先是由律師發起的共同訴訟覆蓋面仍較低,此外,由于沒有官方的公開宣傳平臺,很多股民會錯過這一信息而無法加入到共同訴訟行列中,而在國內現行采用的共同訴訟體制下,只有作為原告才能獲得賠償。
此外,目前國內缺位的集體訴訟體制,也是阻礙證券侵權民事索賠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國外成熟市場在證券民事訴訟案件匯總,大多采用集體訴訟制度,而國內出于各種原因,仍未引入集體訴訟制度,更多只能采用共同訴訟制度。而在集體訴訟制度下,只要符合條件的股民,不管是否提出訴訟,法院做出的示范性判決書都對其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據記者了解,目前監管層早已開展了對集體訴訟的研究工作,而這包括在特殊領域、比如證券市場是否可以試點集體訴訟的工作。
一位曾經代理過多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件的律師對記者指出,如果按證監會正在研究的公共機構支持訴訟模式來看,其在很多證券市場都早有先例。
比如我國臺灣地區證券市場就設立了名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的NPO組織,可由20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予投保中心的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再以投保中心的名義,向法院提出相應的訴訟。
其指出,目前國內行政執法存在局限、法治配套仍需進一步健全,如果以公共機構支持訴訟作為引導證券民事訴訟案件中集體訴訟的突破口,可以在不需要對目前證券投資者訴訟制度進行大規模改革的情況下,以較小的成本來實現集體訴訟的目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未來這一散戶維權NPO如果真的實現,在業內人士看來,其面臨著幾大考量。包括是否只會出現一家機構,而沒有同類型的多家NPO同場競爭,從而形成單一的壟斷型組織。
再者,這一機構的信息披露如何進行,是否能定期披露其財務信息,以及參與案件的訴訟等細節?
最后,最重要的是該機構能否保持獨立的地位,而非成為又一監管機關主導的機構,以免出現選擇性執法、選擇性訴訟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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