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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關系及內幕交易圖
董德偉
董正青之弟,上世紀80年代就已認識趙書亞。
從2006年2月開始,董正青多次要求董德偉買入延邊公路股票。同年5月中旬,董正青利用其掌握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的內幕信息,向董德偉泄露該內幕信息,建議董德偉買入和賣出延邊公路股票。
董正青
廣發證券原總裁。
同期,董正青又將該內幕信息泄露給趙書亞。
趙書亞
和董正青是中專同學,也是老鄉。被捕前,趙書亞的身份是湖北中安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網上已傳為何還算“內幕”
專家稱,網上僅是猜測,如有人向內幕人士求證并據此買股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董正青案中,被告辯稱在廣發借殼上市方案出臺前,就有媒體作出預測,也有股評家和股東在網絡表達看法,早已不是內幕,何談內幕交易呢?證券法律界的專家對此稱,網絡報道僅是預測,內幕信息的性質并非因此受影響,股民憑借這些消息去向內幕人士求證并根據內幕消息買股也可能構成犯罪。
由于廣發借殼上市擱置導致延邊公路停牌26個月,股民希望此案宣判能使廣發借殼上市“柳暗花明”,廣發證券有關人士說,宣判是否是利好還很難說。
疑問解讀:
疑問1 證監會的調查結論效力如何?
在董正青案中,證監會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從調查到認定,再到開庭時雙方對證監會的認定結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何種效力而爭得面紅耳赤,一直到今天法院的宣判,也將證監會的調查結論作為判決參考之一。
那么,證監會的調查結論到底有何效力?被告人若不服能否質疑?能否直接成為判決被告人有罪的依據?記者就此采訪了廣州律協金融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的主任陳默律師。
陳默律師告訴記者,證監會在某種意義上起到的是準司法的作用,因為該機構有獨立的調查權和判斷權,但是其畢竟是一個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因此法院必須獨立進行判決,而不能僅僅依靠證監會的調查結論,雙方各自獨立判斷和獨立判決。但是法院是可以將證監會對事實部分的調查結論作為案件事實予以認定,加之其他證據來作出判定。
當事人若對證監會的調查結論不服,是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聽證甚至起訴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
疑問2 憑股評求證線人買股可獲罪
董正青案中,被告辯稱在廣發借殼上市正式出臺前,就有媒體作出了預測,也有股評家和股東在網上表達看法,因此,這早已經不是什么內幕信息,何談內幕交易呢?這一問題也為許多業內人士所疑惑。
在這次天河法院的判決中,法院則為內幕信息劃定了個時間點,那就是2006年5月10日,這是內幕信息形成的時間。為什么之前不是內幕信息,因為當時廣發證券確定要以借殼方式實現上市目標,但沒有確定具體的借殼目標公司,這時網絡上的文章也僅僅只能是推測。
而2006年5月10日,廣發證券出臺內部方案,確定以遼寧時代和延邊公路為備選殼。由于該方案中借殼目標公司明確,有具體的借殼工作安排,該消息一經公布將對遼寧時代和延邊公路的證券價格造成重大的實質性影響,符合“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這一法律對內幕信息的要求,此時才構成內幕信息。
對此,陳默律師認為,如果消息已經廣為傳播,將不再是內幕信息,但僅僅是預測,則仍然屬于內幕。因此,如果股民根據網上的報道或者股評而去向內幕人員求證買股,仍有可能構成犯罪。
疑問3 為何只認定董德偉獲利2284萬?
此前據檢察機關指控,董德偉共獲利5000余萬元,為何法院只認定了2284余萬元呢?這是緣于董德偉從從2006年2月開始,就買入延邊公路股票,而法院認定,5月10日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此后為董德偉的犯罪所得,而在2006年5月10日至同年6月5日,買賣延邊公路股票,獲利人民幣2284余萬元,故法院做此認定。
而此前檢方還指控董正青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但由于現有證據僅僅能夠證實董正青泄露信息,尚不能正式與董德偉、趙書亞有內幕交易主觀故意及共同作案,故指控董正青內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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