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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9月1日起施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07:50 證券日報
證券評級機構將建回避制度 □ 本報記者 侯捷寧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全文見C4版),并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特別規定了評級機構與受評對象之間的利益沖突防范制度以及回避制度等。 就利益防范制度方面,《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證券評級機構與評級對象存在下列利害關系的,不得受托開展證券評級業務:證券評級機構與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所控制;同一股東持有證券評級機構、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的股份均達到5%以上;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證券評級機構股份達到5%以上;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受評級證券發行人或者受評級機構股份達到5%以上;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在開展證券評級業務之前6個月內買賣受評級證券;中國證監會基于保護投資者、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認定的其他情形。 回避制度方面也有明確規定,證券評級機構評級委員會委員及評級從業人員在開展證券評級業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本人、直系親屬持有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的股份達到5%以上,或者是受評級機構、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本人、直系親屬擔任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本人、直系親屬擔任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等證券服務機構的負責人或者項目簽字人;本人、直系親屬持有受評級證券或者受評級機構發行的證券金額超過50萬元,或者與受評級機構、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發生累計超過50萬元的交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足以影響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辦法》明確,證券評級業務,是指對下列評級對象開展資信評級服務: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國債除外;上述兩項規定的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評級對象。 對于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資信評級機構,《辦法》要求應當具備七個條件:比如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實收資本與凈資產均不少于人民幣2000萬元;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等。 ● 短評 ● 作為債券市場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資信評級不僅有利于緩解投資者與發行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降低投資者的交易成本和投資風險,提高資本市場的效率和透明度;而且也有利于為市場化定價提供合理依據,健全市場化的債券發行機制;更有利于建立風險責任機制,防范金融風險。 我國資信評級行業目前尚處于起步階段,實力相對弱小,專業水平參差不齊;市場有效需求不足,存在過度競爭等現象。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需要高質量的資信評級服務,也需要健全的信用評級法規。 《辦法》出臺,不僅會促進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規范發展。同時也將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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