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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資信號:定向增發淡出 公開增發或成主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8日 11:33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李進 近日,記者從知情人士處了解到,目前監管層對于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審批正逐漸從緊,公開增發將被推崇,成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一種重要方式。 業內人士認為,作為股市低迷時期再融資的過渡性安排方式,在股改完成以后的持續牛市背景下,或將逐漸淡出舞臺。 過渡性方案 8月16日,上海某券商投行高層告訴記者,“目前監管層對于定向增發的審批正逐漸收緊,審批時間也變得越來越長,做為投行,我們尊重公司的選擇,但還是鼓勵上市公司選擇公開增發的模式。” 銀河證券分析師田書華認為,定向增發作為一種再融資方式,是“當時為了不給市場帶來較大沖擊而采取的一個過渡性的方案”。 2006年2月6日,鞍鋼股份(000898.SZ)成為第一家使用定向增發模式進行再融資的上市公司。 直到當年5月8日,旨在規范定向增發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開始施行,對定向增發的相關方面才有了較為詳盡的規定。 之后,定向增發逐漸被上市公司接受,監管層對定向發行的審批也采取了批量發行的態度。 據聯合證券統計,截至2007年6月16日,已經有105家A股上市公司實施了定向增發,總發行規模超過1370億元。 田書華認為,前幾年由于股市低迷,IPO暫停,再加上后來啟動的股權分置改革,導致融資渠道不暢。“為了有步驟地啟動融資功能,監管層選擇了從定向增發起步,然后進入到公開增發,再到IPO這樣一個循序漸進的安排。” 因此,定向增發作為一種不給市場帶來較大沖擊的過渡性方案對于當時的市場起到了保護作用;但到了目前市場環境下,定向增發存在的必要性就值得思考。 7月4日,證監會向滬、深兩所下發了《關于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的注意事項》(發行監管函[2007]194號,下稱《注意事項》)的函件,要求兩交易所相關部門通知各上市公司按照《注意事項》的新規辦理董事會、股東大會事宜。 由于《注意事項》對于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和戰略投資者的鎖定期被限定為至少36個月,市場普遍認為,該項政策的出臺意味著對定向增發有所限制。 公開增發漸成主流 隨著中信證券(600030.SH)、萬科A(000002.SZ)等大盤藍籌選擇公開增發模式,公開增發作為國外證券市場的主流再融資模式,正逐步被A股上市公司所接受。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從去年5月至今已經有近60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公開增發方案,其中去年9家,今年50家。 田書華表示,“對公開增發要有正確的理解,不能談起公開增發就說是利空。在分析定向增發的時候要結合具體的上市公司和所在的行業以及當時股票市場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記者近日從監管部門獲悉,“最近上報的公開增發方案,已經不再和定向增發一起排隊共用一個通道;相比而言,公開增發的審批時間要比定向增發快2個月左右”。 據上海一家券商投行人士向記者透露,目前定向增發從公布方案到獲得監管層的審核大概需要5-6個月的時間,而公開增發一般最多4個月時間,“如果公司希望在短時間內獲得融資,公開增發應該是首選”。 在發行價格上,公開增發也擁有了定向增發所不具備的優勢。 此前,市場對于定向增發的定價普遍以董事會公告前的20個交易日均價的90%作為定價依據,而公開增發卻不存在折扣的問題。 另外,盡管《注意事項》對于非公開發行的定價基準日做了相關規定,但只是確定了一個選擇范圍,包括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和發行期的首日,由于三個定價基準日之間存在股價的差異,從而使得定價本身帶來不確定性。 相比而言,監管層對于公開增發的定價顯得相當明確,去年公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當然,鼓勵公開增發,并不代表我們要求上市公司放棄定向增發模式,”深交所綜合研究所的一位專家表示,“對于上市公司,尤其是央企下屬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的方式收購控股股東資產,實現集團整體上市的,監管層會支持,但對于引入戰略投資者和投資新的項目,究竟選擇何種模式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不過也有市場人士指出,在目前整體市盈率高企的A股市場,上市公司選擇公開增發,則使得風險從原先的特定發行對象轉嫁到二級市場上的投資者身上,“因此對于那些難以判斷市場風險的散戶投資者來說,是否參與公開增發更需謹慎。” 盡管如此,事實表明,公開增發逐漸成為A股市場中再融資的一種重要方式的趨勢已經不會改變。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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