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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正式啟航 上市公司先試點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 07:46 證券日報
市場熱盼的公司債正式啟航 昨日,中國證監會正式頒布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試點辦法》明確,按照“先試點、后分步推進”的工作思路,從上市公司入手,初期,試點公司限于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 記者發現,相比于之前的征求意見稿,《試點辦法》在第十二條中刪減了“回售條款或者贖回條款”和“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兩條。“刪掉這兩條給予了發債主體更多的自由度,加大了可操作空間,也增強了發行吸引力。”業內人士這樣評價。 此次正式出臺的《試點辦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條,內容包括發行方式、發行條件、發行程序、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等方面的規定,體現了建立市場化導向的公司債券發行監管體制的指導思想,即放松行政管制,建立以發債主體的信用責任機制為核心的公司債券市場體系以及信用評級、信息披露、債券受托管理人等市場化的配套制度,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和投資機構識別風險、分散風險和化解風險的功能,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在公司債券市場發展中的基礎作用。 按照上述指導思想,《試點辦法》一方面規定了一系列市場化的制度安排,如審核制度采用核準制;引進股票發行審核中已經比較成熟的發審委制度;實行保薦制度;建立信用評級管理制度等。另一方面還確立了若干市場化改革內容:如公司債券發行不強制要求提供擔保;募集資金用途不再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掛鉤,包括可以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改善財務結構等股東大會核準的用途;公司債券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采用儲架發行制度,允許上市公司一次核準,分次發行等。 為了促進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債券投資者利益,《試點辦法》還特別強化了對債券持有人權益的保護:一是強化發行債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及時、完整、準確地披露債券募集說明書,持續披露有關信息;二是引進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并不得與債券持有人存在利益沖突;三是建立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通過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權利和會議召開程序等內容,讓債券持有人會議真正發揮投資者自我保護作用;四是強化參與公司債券市場運行的中介機構,如保薦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責任,督促它們真正發揮市場中介功能。 此外,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司債券市場的建設,積極防范市場風險,平穩啟動公司債券試點工作,記者了解到,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機構正加快推進公司債的相關配套工作。 首先,制定關于資信評級機構的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已于6月24日正式公布了《證券市場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作為公司債券發行的配套法規,該辦法不久將發布實施。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也將于近期發布公司債券的上市、登記配套規則。 其次,建立和完善公司債券交易結算平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債券交易系統作了進一步的完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也對債券登記結算進行了相應的安排。 最后,降低投資者的市場成本。為提高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的積極性,中國證監會將協調有關部門、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一步降低公司債券發行和上市的有關收費標準。 公司債將成資本市場發展重頭戲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正式出臺,不僅是貫徹落實年初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關于“加快發展債券市場”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對于發展我國的債券市場、拓展企業融資渠道、豐富證券投資品種、完善金融市場體系、促進資本市場協調發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加快債券市場的發展是一項長期的重要的任務。近年來,大量追求穩定回報的資金對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需求日益旺盛,尤其是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金、商業銀行、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對公司債的需求日益迫切。 與此同時,與發行股票和銀行貸款相比較,一批質地優良、負債率低的公司更急需通過發行公司債券,開辟新的籌資渠道,調整資產負債結構,降低財務成本,完善企業信用定價,進一步增強其競爭力和持續發展能力,發展公司債市場正面臨著有利形勢和難得機遇。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49號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已經2007年5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0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債券的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公司債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申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 第四條 申請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公司應當誠實信用,維護債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和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權利。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債券發行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債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由認購債券的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七條 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 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四) 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五)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六) 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一) 最近三十六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二) 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四)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公司債券每張面值一百元,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第十條 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應當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 公司與資信評級機構應當約定,在債券有效存續期間,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第十一條 為公司債券提供擔保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二)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保證,且保證人資產質量良好; (三)設定擔保的,擔保財產權屬應當清晰,尚未被設定擔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擔保財產的價值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不低于擔保金額; (四)符合《物權法》、《擔保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公司董事會制定方案,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 (一)發行債券的數量; (二)向公司股東配售的安排; (三)債券期限;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的授權事項;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三條 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符合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核準的用途,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十四條 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募集說明書和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五條 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上簽字,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聲明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保薦人應當對債券募集說明書的內容進行盡職調查,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為債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律師及其所在機構,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出具文件,并聲明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應當由有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從業資格的人員簽署。 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經辦律師簽署。 第十九條 債券募集說明書自最后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債券募集說明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資信評級報告。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 (一)收到申請文件后,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后,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核申請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公司應在六個月內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二十四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時效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 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完畢后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發行公司債券前的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 第四章 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本期債券視作同意債券受托管理協議。 第二十四條 債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保薦人或者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 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與債券持有人存在利益沖突。 第二十五條 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持續關注公司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二)公司為債券設定擔保的,債券受托管理協議應當約定擔保財產為信托財產,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在債券發行前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并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三)在債券持續期內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公司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四)預計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公司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五)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受托參與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六)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重要義務。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與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約定債券持有人通過債券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公司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本期債券視作同意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第二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況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一)擬變更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二)擬變更債券受托管理人; (三)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五)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六)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等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第二十九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保薦人或其相關人員偽造或變造簽字、蓋章,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為公司債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及其他專項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其出具的專項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債券受托管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能履行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約定的職責,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登記結算等事項應當遵守所在證券交易場所及相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 關于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證監發[2007]112號 各上市公司、各保薦機構: 為適應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市場的需要,規范公司債券的發行行為,促進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根據《證券法》、《公司法》,我會制定并頒布了《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試點初期,試點公司限于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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