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評級業務將受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14:37
京華時報
本報訊 (記者 敖曉波)為促進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規范發展,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和透明度,證監會昨天發布了《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并從即日起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明確規定,未取得證監會的證券評級業務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評級業務。
規定稱,未取得證券評級業務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評級業務,評級對象則包括: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上述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
記者注意到,該規定首次提出了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回避制度的規定。即證券評級機構評級委員會委員及評級從業人員在開展證券評級業務期間有以下相關情形的,應當回避:本人、直系親屬擔任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本人、直系親屬持有受評級證券或者受評級機構發行的證券金額超過50萬元,或者與受評級機構、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發生累計超過50萬元的交易等情況。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