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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征求意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01:44 金時網·金融時報
證券評級機構業務門檻將明確 證監會就《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報北京6月25日訊 記者李俠報道 為促進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規范發展,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和透明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中國證監會今天就起草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自今日起至7月3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該辦法,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取得證券評級業務許可。未取得中國證監會的證券評級業務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評級業務。 暫行辦法共六章43條,分別就證券市場評級業務許可、業務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予以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根據暫行辦法,證券評級業務主要是指對以下評級對象開展資信評級服務:一是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二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國債除外;三是上述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評級對象。 暫行辦法對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資信評級機構應具備的條件、資信評級機構負責證券評級業務的高管應具備的條件予以了詳細的規定。并指出,證券評級機構與評級對象存在利害關系的,不得受托開展證券評級業務。同時,辦法還要求證券評級機構應建立回避制度,證券評級機構評級委員及評級從業人員在開展證券評級業務期間有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辦法要求,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復評制度、評級結果公布制度、跟蹤評級制度、信息保密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證券評級從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制度等。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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