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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機構境外投資有章可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 11:25 京華時報
本報訊 (記者 敖曉波)為規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行為,備受市場關注的QDII管理辦法終于浮出水面。證監會昨天發布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并宣布從7月5日起實施,其中對券商和基金申請QDII業務作出了明確限定。 記者注意到,與之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該試行管理辦法對于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的入市門檻有所降低。但前提是必須符合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的規定。 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申請QDII應當具備條件為,凈資產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經營 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基金公司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運用基金財產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基金公司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集合計劃等方式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資金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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