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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券商將可申請QDII資格 提供境外理財服務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 06:58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基金以發行公募基金方式,券商以集合理財產品形式進行 證券時報記者 于揚 本報訊 中國證監會今日頒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以及關于實施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自7月5日起執行。根據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在獲得證監會批準的QDII資格后,將可為境內居民提供境外理財服務。其中,基金公司以發行公募基金的形式進行,證券公司以集合理財產品的形式進行。 據悉,《辦法》定義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簡稱QDII)是指具有良好的證券投資能力、經監管部門批準,向境內居民、企業募集資金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作為人民幣資本項下不可自由兌換條件下有控制地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業務的制度安排,推出QDII制度有助于境內投資者分散投資風險,滿足投資者全面的理財需求,也有助于境內機構培養全球資產管理能力。 《辦法》對QDII準入條件、產品設計、資金募集、境外投資顧問、資產托管、投資運作、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相關通知則對《辦法》有關內容及其實施做出了詳盡的規定。 按照規定,在試點階段,基金管理公司從事QDII業務必須滿足的資格包括:凈資產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經營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等;從事QDII業務的證券公司要滿足的條件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凈資本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凈資本與凈資產比例不低于70%;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業務達1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此外,在專業人員安排上,申請QDII的機構還必須具有5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不少于3名。 考慮到目前大量的證券、基金公司直接從事海外投資的經驗還不夠,《辦法》在制度安排上允許聘請境外投資顧問提供投資咨詢服務,但是投資的首要責任由境內機構承擔。另外,《辦法》規定了資產托管制度,資產托管業務必須由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境內銀行負責,切實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 根據《辦法》,境外投資可以人民幣,也可以外幣形式募集資金,具體選擇由機構根據對市場的理解以及對投資者需求的把握來自行設計。《通知》還要求,QDII必須主要投資于已與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的證券市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臺的QDII制度對于投資產品沒有嚴格的限制,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根據海外顧問的情況和投資者的需求,開發不同的產品,如掛牌交易的股票、債券、存托憑證、房地產信托憑證、公募基金、結構性投資產品、金融衍生品等都可以納入組合。不過,為了有效控制投資風險,《通知》也明確了QDII投資的個券投資比例限制和禁止行為,要求金融衍生品投資只能服務于規避風險、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機或放大交易。為使投資者全面了解投資業績信息,《通知》還規定,基金應當按照全球投資表現標準(Global Investment Performance Standard)計算和表述投資業績。 另據了解,證監會正在積極爭取實現額度和資格的審批同時進行,讓機構拿到資格的同時,同步獲得額度。目前證監會和外管局正在圍繞如何實現“同步”在操作細節上進行溝通。 至于QDII是否會像QFII一樣設置一個總盤子,據了解,QDII的外匯額度將不設總的指標限制,因此“額度”將不會是QDII的瓶頸。外管局將根據各家申請機構的情況提供一定的額度,一般不會存在“不夠用”的問題。至于每個產品的發行規模,則由各家機構根據自己的產品設計,在所獲得的外匯額度內自主決定。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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