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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發布證券市場八大風險提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 13:18 新聞晚報
盡管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依然保持牛市基本面,但不可忽視的是,證券市場風險依然存在。日前,上海法院與上證所對證券市場進行聯合調研,就目前證券市場上的一些問題進行研究。昨天下午,上海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結合調研報告和上海法院6年來證券案件反映的問題,發布風險提示。 【委托理財】 “保底條款”無法律效力 股市紅火,各類委托炒股的理財公司如雨后春筍般應運而生,通過電話和理財會四處拉客戶,有的以高額利潤為誘餌,可一旦遇到問題,這些誘餌全變成了陷阱。 委托理財案件占上海法院證券案件的三分之一。該類案件幾乎涉及所有的證券市場交易主體和提供中介的服務機構。委托理財也一度成為德隆系、農凱系和眾多違規券商的“滑鐵盧”。 由于針對委托理財業務的規范、監管、查處等方面的制度缺失,使得這類案件引發的風險巨大。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也缺少相應適用的法律法規,對于委托理財糾紛的性質、效力、保底條款、賬戶識別、證券登記、質押等問題存在普遍爭議,容易產生執法不統一現象。一些受托人往往作出保底收益的承諾,而目前的司法實踐尚不承認保底條款的法律效力。 例如,市民樓某與渤海證券簽訂《代理國債投資協議》,委托渤海證券代理國債投資,委托資金為人民幣1000萬元,渤海證券確保其年收益率10.5%。事實上渤海證券未將樓某的資金用于國債投資,而是擅自在樓某資金賬戶內下掛其他人的股東賬戶進行股票交易,造成巨額虧損。事發后,樓某訴至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判決渤海證券返還樓某1000萬元本金并支付存款利息,對其保底收益的請求則未支持。 【非法交易】 內幕交易影響正常秩序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非法交易均通過中介進行,因此對于不明真相的投資者具有欺騙性。這些從事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中介主要是未經依法核準、沒有證券經營資格的機構或個人,一些境內外的犯罪分子混跡其中。 據公安機關現在掌握的情況,上,F在有這類中介公司約100個,涉及的股票達99只。這類交易具有隱蔽性、欺騙性、群體性、反復性的特點,投資者難以及時辨別、察覺,從而上當受騙,合法權益遭受嚴重損害。非法證券交易中,除欺詐投資者外,還存在中介機構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聯手,發布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從事內幕交易等問題,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非法交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活動逐漸從西北內陸向沿海地區蔓延,使上海也成為“重災區”。據上海公安部門統計,從2003年到2007年3月,投資者向公安機關報案或群眾舉報的這類案件就有1432起;2004年以來,公安部門立案的有300起,審查后不予立案的有766起。上海市公安局查處的“西安重陽”股票的非法交易案中,一次到公安部門要求立案的投資者就有280多人,上海被騙的投資者達3400多人。 【權證產品】 不知如何行權賺少賠多 每當證券創新產品特別是權證類的衍生品種推出,市場交易就會異常活躍,投機氛圍濃厚。參與交易的大量個人投資者往往并不熟悉該類產品的屬性、功能、運行機制和風險因素,對相關的市場規則也知之甚少,自身權益極易受損。 如有的投資者不知道為何以及如何行權,權證沒有行權價值時仍舊行權,或有行權價值時不去行權,據統計,在已摘牌的十多只權證中,權證持有人錯過價內權證行權遭受的損失超過1100萬元,而錯誤地對價外權證行權的損失也超過70萬元。 有的投資者不知道權證行權日和交易日之間的區別,在權證交易前一天仍大量買進已成廢紙的權證。總體而言,在權證交易中,大量個人投資者參加了投機和炒作,但最終賺錢者并不多,例如在寶鋼權證最后3個交易日,其市值由4億元跌至205萬元,其中受損者大多為個人投資者。近期,在武鋼權證和白云機場的權證交易中,上海交易所先后兩次同證券公司、權證發行人一起成為被告,已充分顯露了市場交易風險。 【私募基金】 專項監管處于空白狀態 民間私募基金對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增加投資者收益,在客觀上起到一定作用。但私募基金至今尚未取得合法地位,生存在“灰色地帶”,加上管理人魚龍混雜,主體資格存在嚴重的法律瑕疵,以及協議的內容和操作手法不規范,容易滋生違法犯罪,對民間私募基金的專業監管幾乎處于空白狀態。 不少私募基金(包括一些經過核準的集合理財計劃)以委托理財協議的名義向投資者募集資金,或明或暗地給予投資者諸如保證本金安全、保證高額收益率的保底條款。而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因保底條款在私募協議中屬于核心內容,故這類協議一般均被確認無效。 特別是民間私募基金,盡管從理論上講,私募基金肯定不同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由于私募基金立法上的缺失,實踐中很難將這種私募基金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區別。 上海高院: 五點建議促股市規范 1、加大證券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當前,單位證券犯罪現象比較嚴重。本市處理的北方證券公司以及國泰君安證券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涉案金額83億余元,共造成客戶損失15億余元。建議進一步加強對單位證券犯罪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打擊力度,嚴懲證券犯罪行為。 2、加強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建立健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監管制度,逐步建立統一的場外交易市場,理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法場外交易場所與非法場所、合法代理與非法經營的界限,加強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監管。 3、強化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職能。上海證券市場的發展,需要交易所進一步發揮自律管理和一線監管的優勢。對交易所因自律管理行為引發的糾紛,實行有限的司法介入政策。 4、加強投資者的風險意識教育。引導投資者理性看待我國資本市場的整體背景,確立正確的風險觀和防范意識,是當前投資者風險教育的主要內容。 5、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化解證券市場風險的機制。要建立和完善投資者事后救濟體系,確保被處置證券公司破產財產價值的最大化,強化投資者的救濟權,為投資者提供最后的保護。 證券市場其它風險 公共資金違規入市 高、中院審理的證券案件中,涉及到大型國企資金69件,標的近41億元;涉及金融機構25件,標的16億余元;社;2件,標的近1億元。在大多數涉公共資金的證券案件中,資金使用都缺少必要的審批手續和監控措施,資金運作完全依賴于券商的誠信,在股市下跌時,資金損失往往非常慘重。如果券商故意挪用資金進行犯罪,資金風險更是無法防范。 證券公司挪用保證金 目前,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進入關鍵時期,一些高風險證券公司進入破產程序退出市場。 由于一些高風險證券公司違規經營、挪用客戶保證金,造成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客戶資產的大量滅失,損失慘重?蛻舯WC金如不能及時補足,將嚴重影響被處置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剝離,甚至給證券市場造成較大的波動,影響證券市場的穩步發展。 國債回購有去無回 國家政策禁止公共資金直接進入股市,但允許買賣國債。這些資金通過購買國債進入證券市場,再通過國債回購將資金“洗白”,轉而投入股市和期貨市場。國債回購中,客戶無法直接監控證券公司席位上的交易情況,只要該賬戶做過回購登記,客戶持有的國債就可以作為質押品隨時清收回購資金。一旦證券公司流動資金出現困難,不能返還客戶國債,即會出現“有去無回”的情況。 惡意披露不實信息 證券市場因信息披露虛假以及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而造成股市大幅波動的情況時有發生,對廣大公眾投資者造成沉重打擊。 上海嘉寶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因為證券信息披露虛假,導致股價波動,給股民造成損失,而被眾多股民起訴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近期已有多起因證券信息披露不實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 作者: □晚報記者王鳳梅報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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