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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立規國有股轉讓 大小非有法可依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1日 23:07 《財經》雜志網絡版
《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暫行管理辦法》將于六月底推出,旨在規范股權分置改革后國有股的減持行為 基本原則是充分尊重國有股股東的經營自主權,一定比例和數量范圍內的國有股交易將由國有股東自主決定;國有股轉讓原則上必須通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轉讓;轉讓價格的確定,要充分利用股票市場的價格發現機制 【網絡版專稿/《財經》雜志記者 張宇哲】記者近日從國資委產權局獲悉,《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暫行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將于六月底推出,旨在規范股權分置改革后國有股的減持行為。 《管理辦法》的基本原則是充分尊重國有股股東的經營自主權,一定比例和數量范圍內的國有股交易將由國有股東自主決定;國有股轉讓原則上必須通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轉讓;轉讓價格的確定,要充分利用股票市場的價格發現機制。 此次《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是對國有企業的股權轉讓給予了一定的自主空間,可在一定的條件下由企業自主決定,而不再需要國資監管部門的嚴格審批。 根據《管理辦法》,涉及到國有控股公司,只要轉讓后不喪失國有控股權,對于總股本在10億股以下的公司,企業減持的自主權限是“連續三年內減持股份不超過總股本的5%”;總股本在10億股以上的公司,企業減持的自主權限則為“一次減持不超過5000萬股,且三年內減持股份不超過3%”。此外,國有參股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略寬于此,由連續三年調整為一年。也就是說,只有超出上述條件的國有股減持才報國資部門審批。 在股改之前,上市公司國有股不能在二級市場流通,其變更、流轉主要發生在法人股股東之間,轉讓方式基本上是場外協議轉讓;定價方面,基本遵循不得低于凈資產的原則;在管理方式上,凡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都要報國資委或地方國資委批準。 專家分析,之所以在減持期限上以三年為限,是因為一般國有控股公司管理層的任期為三年;而5%比例的制定則借鑒了證監會的有關規則,但同時又彌補原有政策的漏洞,明確了5%指的是實際控制人減持所持股份的概念,而不只是單一股東。此前,證監會2005年9月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中規定,股改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在一年的鎖定期滿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 《管理辦法》的出臺,為所謂“大非”、“小非”的減持確立了明確的規則。所謂“大非”,指的是股改后,占總股本5%以上的限售流通股,在股改兩年以后方可流通;“小非”則指的是股改后占總股本5%以下的限制流通股,在股改一年后即可流通。 作為股權分置改革的遺留問題,在“大非、小非”解禁問題上,各級國資委一直處于尷尬境地,一方面難以根據市場狀況和自身需求決定國有股減持的節奏,以免造成“沖擊”市場的口實;另一方面又要切實防止大股東利用自身優勢進行股價操縱。 對于市場人士關于上市公司國企大股東解禁后大量套現的擔憂,國資委人士認為“這是一種過慮”,“國有參股企業可能會多拋一些,國有控股企業怎么會賣呢?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往往是其主業板塊,股改之后送掉這么多還擔心控制力不夠呢,如果主業它都拋掉了,企業還能做什么呢?”國資委有關人士指出,對于A股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股東來說,運營公司獲得公司市值的不斷上升,其價值大于減持套利兌現的效用。-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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