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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更多隱性投資陽光化 放寬證券人員投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7日 07:42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李季先 據報道,近日監管層正在著手制定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等的管理規定,以往被許多市場人士視為不可逾越體制“堅冰”的禁止證券從業人員投資股票的規定,可能也正在監管層的考量放寬之列。 對于監管層醞釀的這一系列“陽光化”的市場監管動作,特別是對于放寬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相信大多數投資者都會表示贊同。正如一位基金投資者所言,如果包括基金經理在內的基金業者都不買自己管理的基金,憑什么讓一般投資人買?身處局外的一般基金投資人又如何能對那些與基金本身毫無直接產權瓜葛的基金業者管理的基金放心?畢竟,基金崩盤時真正割肉的是基金投資人,而不是貌似利益相關但本質上僅負審慎管理人“有限責任”的基金業者。換句話說,允許基金業者投資自己所管理的基金從而使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一致,才是對投資者最大的保護。 但就是上述這一早就具有共識的問題,卻囿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合理限制或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說法,一直處于尷尬的明禁暗放“制度虛置”之中。這體現在實踐中就是:一方面根據《證券法》第43條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8條,證券、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基金等行為被視為法律禁忌;而另一方面相關業者對相應的投資法律禁令是陽奉陰違,“隱性”投資或假人之“名”暗箱投資隨處可見,而且有逐步擴大趨勢。 制度與投資實踐的明顯背離,以及隱性投資渠道的禁無可禁,強化了監管層梳理相關證券、基金從業者不合理投資限制,使對應的隱性投資陽光化的改革決心。實際上,在國外,無論是對沖基金,還是共同基金,基金受托人以自有資金投資參與自己所管理的基金,乃至買賣股票都是一種普遍現象,只要其履行了必要的報備程序即可開始實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監管層放寬基金業者投資限制,使之投資陽光化也是向成熟市場學習、與國際接軌的結果,是在與“市”俱進。 逐步放寬基金、證券從業人員的隱性投資限制,并優先準備選擇先放開基金業者投資基金,無疑是解決資本市場隱性投資過多的一些適時“疏導”之舉。不過客觀而言,這遠非我國資本市場隱性投資問題復雜化的全部,除此之外,還有諸多現實存在的隱性投資問題亟待通過“陽光化”加以解決。比如已經爭議許久的私募基金隱性投資陽光化問題、國內居民海外投資隱性投資陽光化問題,以及因國內多層次市場建設緩慢而誘發的其他隱形投資陽光化問題等等,都是迫在眉睫需要監管層予以盡快解決的。畢竟,隱性投資的減少,就意味著陽光化投資的增多,意味著更多的投資渠道被納入法治化的監管框架。 當然,由于資本市場隱性投資的結構復雜性,對資本市場一些涉及嚴重違法違規且不符合國際投資慣例的隱性投資,不可能通過簡單的陽光化方式解決。即使是那些適宜用陽光化方式解決的資本市場隱性投資,其陽光化解決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多方、尤其是監管層的持續監管努力,才能抓準這些隱性投資問題的節點,然后有的放矢加以解決。具體來說,就是該修法的修法,該加強投資者教育的加強投資者教育。而對于需改變監管理念、監管方式的,也應抓緊轉變監管理念,調整監管方式。如此,監管起來才可能事半功倍,使更多的證券隱性投資步上陽光化投資的康莊大道。 (作者單位為北京市賽德天勤律師事務所)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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