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必要時可對陷入危機上市公司實施托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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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2日 00:11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11月1日電 (記者 張旭東、毛曉梅) 近年來,伴隨著證券市場的低迷,諸如“億安科技”“中科創業”“銀廣夏”等一批上市公司危機問題全面暴露,給市場和社會帶來了不良影響。 所謂“危機”上市公司所帶來的風險,不僅可能會給持有該公司股票的數萬名普通投資者帶來投資損失、給市場帶來震蕩,而且還容易引發金融風險,進而甚至影響社會穩定。
為妥善處置這些“危機”公司風險,避免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近日發布的《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承擔起處置本地區上市公司風險的責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風險,必要時可對陷入危機、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的上市公司組織實施托管。 這一規定意味著,在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的妥善處理下,上市公司風險對市場和社會帶來不良影響將會消化到最低程度。 按照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規定,為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風險,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還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風險處置應急機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維護上市公司的經營秩序、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支持績差上市公司特別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改善經營狀況。要做好退市公司的風險防范工作,依法追究因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導致上市公司退市的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