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上市門檻可能降低 無需開業時間和三年盈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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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4日 09:08 南方日報 | |||||||||
無需“3年開業時間和連續3年盈利” 本報訊 (記者 謝思佳 程滿清 郭逸晴) 近日有關媒體披露了《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修改方案,昨日,中國證監會市場監管部有關人士在第二屆中博會上進一步透露,《公司法》、《證券法》有可能對以下6處規定作出修改。
據稱,擬修改的《公司法》、《證券法》可能將界定公開發行行為。把公開發行行為分為向不特定對象銷售證券;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對象銷售證券;其他涉及公眾利益的發行行為。 發行條件可能降低。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在最近三年內無其他重點違法行為,就具備發行條件。取消了早前發行間隔需一年、三年盈利、預期利潤率等硬性規定。 上市門檻可能降低。修改后的規定無需“3年開業時間和連續3年盈利”,發行后股本總額的要求由人民幣5000萬降低到人民幣3000萬元。 公司設立方面可能也會有變化。取消了股份公司的設立、合并、分立需要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政府批準的規定。規定發起人出資方式多樣化,可以股權作價出資,而現金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另外,新的規定可能重新強調禁售期制度。發起人股份禁售期由3年縮短為1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股份的25%,但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上述人員自上市之日起1年內以及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所持公司股份。 其他可能的變化有:對外投資比例限制放寬,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70%股份;回購限制放寬,允許上市公司回購不超過發行總規模5%的股票。 該人士透露,中國證監會近期正忙著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制定細化的發行、上市標準,完善發行審核制度。另外,創新中小企業板塊的交易制度,提高市場流動性;以及完善對上市中小企業監管制度,保證市場信譽,也是證監會當前主要工作所在。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