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581 證券簡稱:八一鋼鐵公告編號:臨2015-020
新疆八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子公司訴訟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終審
●子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額:2,737.31萬元
●是否對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對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無重大影響。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原告:陜西中盛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盛源")
被告:新疆八鋼南疆鋼鐵拜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疆鋼鐵")
訴訟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2013年9月,中盛源因與本公司之全資子公司南疆鋼鐵買賣合同糾紛,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詳情參見本公司"臨2013-029"公告。
2014年10月,新疆高院一審判決南疆鋼鐵支付價款2,628.34萬元及利息損失73.59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7.69萬元。此后,南疆鋼鐵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詳情參見本公司"臨2014-024"公告。
近日,南疆鋼鐵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民二終字第250號,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案件受理費的負擔按照原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7.69萬元由南疆鋼鐵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截止目前,南疆鋼鐵應付中盛源貨款2,628.34萬元,上述利息損失及案件受理費之中的91.28萬元已計入2014年度損益,其余17.69萬元將計入2015年度損益,預計本次訴訟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重大影響。
董事會提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證券代碼:600581 證券簡稱:八一鋼鐵公告編號:臨2015-019
新疆八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額:1,944.28萬元
●是否會對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暫時無法判斷影響。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原告:新疆八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公司")
被告:西寧俊峰集團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寧俊峰")
訴訟機構: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2010年,成都鞍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鞍鋼國貿")因合同糾紛訴西寧俊峰、本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西寧俊峰返還鞍鋼國貿貨款,本公司在其不能清償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西寧市中院判決西寧俊峰給付鞍鋼國貿利息及補貨損失,本公司在其不能清償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2013年,經法院強制執行,本公司代西寧俊峰承擔相關貨款、利息及補貨損失共計1,930.52萬元,該案全部執行完畢。
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本公司于2014年向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西寧俊峰承擔本公司損失1,930.52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詳情參見公司臨2010-1、臨2011-14、臨2012-9、臨2013-003、臨2013-028、臨2014-015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青民二初字第17號,判決如下:西寧俊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本公司各項經濟損失1,930.52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76萬元,由西寧俊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青海省高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訴訟處于一審判決階段,公司暫時無法判斷是否對本期及期后損益產生影響。公司將根據該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董事會提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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