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符合條件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以下簡稱“本所”)的證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關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關于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合格投資者在本所的證券交易行為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條合格投資者及其境內托管人、證券公司參與本所證券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不得違反有關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行為監督等規定。
第四條合格投資者參與本所證券交易的登記和結算事宜,由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按其業務規則辦理。
第二章 備案
第五條合格投資者托管人及接受合格投資者委托的具有本所會員資格的境內證券公司(以下簡稱“受托證券公司”)應向本所報備合格投資者基本信息、合格投資者托管人基本信息及受托證券公司的基本信息。
第六條合格投資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托管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本所備案:
(一) 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二) 投資額度獲批準并取得外匯登記證;
(三) 指定或變更托管人;
(四) 開立證券賬戶,指定或變更受托證券公司;
(五) 指定或變更受托證券公司的交易單元;
(六) 變更機構名稱或法定代表人;
(七) 變更控股股東;
(八) 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九) 涉及重大訴訟或其他重大事件;
(十) 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十一) 受到中國證監會[微博]或國家外匯管理局處罰;
(十二) 有關監管機構以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交易
第七條單個合格投資者最多可委托3家受托證券公司辦理本所證券交易業務,合格投資者的單個證券賬戶只能通過1家受托證券公司的1個QFII專用交易單元進行交易。
第八條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于在本所交易或者轉讓的以下證券品種:
(一)股票,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和本所認可的其他股票;
(二)債券,包括國債、國債預發行、地方政府債、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政策性金融債、次級債和本所認可的其他債券品種;
(三)基金,包括各類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和本所認可的其他基金品種;
(四)權證;
(五)資產支持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證券品種。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第九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向名下的實際投資者充分揭示境內證券投資風險,并要求實際投資者遵守境內證券投資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接受本所監管。
合格投資者應當與名下的實際投資者約定,如果實際投資者違反有關持股比例限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存在可能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合格投資者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根據本所的要求實施減持,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改正措施。
第十條合格投資者及其名下的實際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各自合并計算實際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關法律法規。
合格投資者或其名下的實際投資者與其他投資者構成一致行動關系的,應合并計算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存在相反證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數額合計達到或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26%時,本所于次一交易日開市前通過本所網站公布境外投資者已持有該公司A股的總數及其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第十二條 當日交易結束后,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超過限定比例的,合格投資者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對超過限制的部分予以減持,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三條 當日交易結束后,如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數額合計超過限定比例的,本所將按照后買先賣的原則,向合格投資者的受托證券公司及托管人發出減持通知。
合格投資者應在接到本所通知之日起的5個交易日內,對超出限定比例的部分,根據股份類別按照以下順序予以減持:
(一) 當日非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與大宗交易兩種方式取得的股份(含參與配股、增發、網下配售等取得的可流通未上市股份);
(二) 當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獲得的股份;
(三) 當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獲得的股份;
(四) 當日可轉換債券轉股獲得的股份。
當日前款所列第(一)或第(二)類股份數額超出當日合計應予減持股份總額的,由各個合格投資者按照各自當日新增持有第(一)或第(二)類股份占所有合格投資者合計當日新增持有第(一)或第(二)類股份的比例進行減持;第(一)、(二)類股份總額不足合計應予減持股份總額的,對第(三)類股份按照后買先賣的原則確定減持順序;第(一)、(二)、(三)類股份總額不足合計應予減持股份總額時,對第(四)類股份按照后轉(股)先賣的原則確定減持順序。
如5個交易日內其他合格投資者自行減持導致上述持股總數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減持的合格投資者可向本所申請繼續持有原股份。
第十四條 境外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應當遵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等規定,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本細則第十一條的比例限制。
第十五條 受托證券公司應當勤勉盡責,加強對合格投資者交易行為的管理。如發現合格投資者的證券交易活動存在或可能存在違規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本所報告。
受托證券公司應當在委托代理協議中與合格投資者約定,如果合格投資者違法違規使用賬戶,或者存在可能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受托證券公司可以拒絕其申報委托、根據本所的要求實施減持,或者終止雙方的委托關系。
第十六條 受托證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資者的委托記錄、交易記錄等資料的時間應當不少于20年。
第十七條 本所對發生的可能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可以要求合格投資者及時報告其名下實際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及其股份持有情況。
第四章 自律監管和紀律處分措施
第十八條 本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的證券交易活動進行實時監控,對其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并采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九條 合格投資者未按本細則要求對超過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進行處理的,本所有權通知受托證券公司及托管人實施減持,并可對該合格投資者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二十條 合格投資者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對其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一) 未按規定及時向本所報送信息;
(二) 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 未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其名下的實際投資者按規定實施減持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 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合格投資者名下的實際投資者違反持股比例限定、信息披露要求或者本細則其他規定的,本所可對該實際投資者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二十二條受托證券公司、托管人違反本細則,未盡勤勉盡責義務的,本所有權對其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所2002年12月1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深證發〔2002〕123號)同時廢止。
《深圳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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