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風險提示:
公司2013年度經審計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113,154.70萬元, 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為-338.47萬元,公司2013年度實現盈利主要系公司破產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確認債務重組收益所致。
公司重大重組事項已獲中國證監會[微博]無條件審核通過,資產過戶及公司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是否可以及時辦理尚存在不確定性。 公司董事會提請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況
由于本公司2008年、2009年連續兩年經審計凈利潤為虧損,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按照《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自2010年4月28日起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特別處理,證券簡稱變更為“*ST科健”。
經審計,公司2010年度合并凈利潤為46,781,290.07元,截止2010年12月31日, 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為-1,202,024,578.41元,每股凈資產為-8.00元。經公司申請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審核批準,公司股票交易自2011年8月11日起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實行其他特別處理,證券簡稱由“*ST 科健”變更為“ST科健”。
2011年10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債權人對本公司破產重整的申請, 深圳證券交易所按照《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自2011年10月12日起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證券簡稱由“ST科健”變更為“*ST 科健”。
二、 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適用情形及相關情況
1、公司重整計劃已執行完畢
公司聘請的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于2014年4月11日出具了《關于中國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的法律意見書》,主要內容如下:
2011年10月17日,深圳中院作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2號《民事裁定書》,依法裁定自2011年10月17日起對中科健進行重整,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
2012年5月18日,深圳中院作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批準重整計劃,重整計劃進入執行階段。
2013年7月17日,中科健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提交了《關于中國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報告》,明確截至該監督報告出具之日,中科健的重整計劃已執行完畢。同日,中科健向深圳中院及管理人提交了《關于<中國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確認中科健的普通債權人已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貨幣清償和股份清償的方式獲得清償,相應的貨幣資金和股份均已劃入債權人指定的賬戶,預留或者提存的貨幣資金和股份也已劃入管理人專用賬戶,執行結果符合重整計劃規定的執行完畢的標準;截至報告出具之日,重整計劃的執行工作已經全部完成。
2013年7月18日,深圳中院作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書》,深圳中院認為:“在管理人的監督下,中科健根據重整計劃及債權人的支付指令,向債權人支付了現金,并將中科健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股票劃入債權人指定賬戶。對于未確認的預計債權及未提供合格證券賬戶的債權分配款項及股票進行預留或提存。因此,中科健重整計劃已經執行完畢。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之日起中科健不再承擔清償責任。鑒于本案重整計劃已經執行完畢,重整工作已經完成,中科健申請本院確認其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并終結破產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一、確認中國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二、終結中國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程序” 。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綜上,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認為,中科健重整計劃已執行完畢。
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13.2.13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請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2、公司2013年度審計結果表明符合條件
公司2013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經眾環海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全文于2014年3月12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 經審計,公司2013年度實現營業收入40,922,834.90元,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131,546,995.33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為12,474,956.74元。
對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13.2.1條的相關規定,公司營業收入、凈利潤、凈資產等指標均不涉及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條件,公司也不觸及該條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公司也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13.3.1條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的情形。
3、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及核準情況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13.2.9條、13.2.13條的相關規定,本公司符合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條件。經本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次(臨時)會議審議批準,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銷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風險警示的申請。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核準,公司股票交易自2014年4月22日起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13.2.16條的規定,公司股票于2014年4月21日停牌一天,于2014年4月22日開市起恢復正常交易。公司股票簡稱由“*ST科健”變更為“中科健”,股票代碼仍為000035,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漲跌幅度限制恢復為10%。
三、其他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中國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4年4月21日
進入【新浪財經股吧】討論
已收藏!
您可通過新浪首頁(www.sina.com.cn)頂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過的文章。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