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前五名供應商和客戶變化、對外股權投資、非金融類公司理財產品和衍生品投資等披露要求
■要求公司對重大風險進行充分披露
■簡化信息披露形式,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成本
⊙記者 馬婧妤 郭玉志 ○編輯 秦風
繼對外發布創業板公司年報準則和季報規則后,中國證監會昨日正式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1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3年修訂)(以下簡稱《創業板半年報準則》,全文見13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創業板半年報準則》此次修訂體現了突出創業板公司特色、突出風險因素披露、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等內容。
此前,2012年年末和2013年年初中國證監會分別對外發布了創業板公司年報準則和季報規則,為進一步完善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體系,提高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結合年報準則和季報規則的修訂思路,中國證監會對《創業板半年報準則》進行了修訂。
據悉,從修訂思路上來看,此次修訂延續了年報和季報的修訂思路和原則,即遵循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體現創業板特色、注重與年報準則季報規則的有效銜接、簡化披露要求。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修訂后的《創業板半年報準則》共4章53條,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五方面:
一是增加信息披露內容,突出創業板特色。增加了收入驅動因素、重大在手訂單、主要產品變化或新產品推出、前五名供應商和客戶變化、重要研發項目進展、對外股權投資、非金融類公司理財產品和衍生品投資等方面的披露要求;細化了公司利潤分配預案的具體披露內容;鼓勵公司披露管理層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使用的關鍵業績指標。
二是突出風險因素披露,充分揭示風險。修訂后的《創業板半年報準則》要求公司對重大風險進行充分披露,并將披露位置調整至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之后,使投資者能夠結合公司財務指標情況,更充分地了解公司的重大風險。
三是簡化半年報摘要,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創業板半年報準則》要求半年報摘要僅保留公司基本情況(主要披露主要財務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股東及股本結構情況、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等披露要求。
該發言人表示,由于半年報摘要主要服務于中小投資者,后者更關注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股東變動情況等重大事項,因此對修訂前內容較為繁復的半年報摘要進行了大幅簡化。
四是推進電子化披露,降低披露成本。延續年報和季報的修訂思路,僅要求創業板公司在指定報紙上刊登提示性公告,不必再刊登報告摘要全文,同時取消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半年度報告的要求。
五是對部分條款進行必要的調整、補充和完善。對半年度報告的整體披露要求進行細化,對公司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披露順序進行了調整;對在臨時公告中已披露過并且未發生后續變化的重大事項,要求公司僅披露相關事項概述,并提供臨時報告索引等。
據介紹,監管部門通過完善創業板公司信披體系,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創業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增強創業板公司的透明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進入【新浪財經股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