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市地看,上海證券交易所集中了樣本公司的58%(176家),在深交所上市的占30%,同時在上海和香港上市的公司(A+H公司)占總數的12%,但A+H公司的凈資產卻占到了300家上市公司資產總量的68%。
另外,國家控股行業(包括軍工、電網電力、石油石化、電信、煤炭、民航和航運)上市公司占到樣本總量的25.33%,但其凈資產總額卻占到樣本總量的33.79%。
2。小股東權益保護評價結果
本年度300家上市公司小股東權益保護評價綜合平均得分為43.08分(所有指標的得分區間為0—100分)。最高分為72.5分 ,最低分為15分,中位數40.0分(圖1)。
在股東的三個基本權益方面,知情權部分得分最高,為63.66分;而參與權和收益權部分均低于綜合得分水平,其中收益權部分得分最差,比綜合得分低35%。這表明市值最大的300家上市公司在小股東權益保護方面整體表現不高。如果以60分為及格的話,除知情權尚可剛剛及格以外,其他兩個部分的得分以及綜合得分均不及格。尤其是資產收益權的狀況令人擔憂,300家上市公司的平均得分僅為28分(圖2)
(1)小股東“知情權”評價結果
有保障的知情權是股東行使其他權利的基礎。大股東無疑可以很容易的通過提名自己的代表進入董事會,從而從管理層直接獲取有關公司狀況的相關信息,雖然這在某種程度上有賴于董事會的權威和管理層的合作程度(或者董事會與管理層之間的博弈)。而眾多的小股東,則只能更多地依賴于可公開披露的信息作為決策的依據。如果公開披露的信息不充分或者可靠性不高,則公司就很容易受到大股東的操縱,因為大股東不僅擁有相對更全面的信息,而且往往掌握了很多“內部”信息。對小股東而言,公司的實際運營卻是一個“黑匣子”。信息上的不對稱加大了大股東剝奪小股東權益的風險。根據我們的研究,知情權部分的得分大大超過了綜合得分,且遙遙領先于其他部分的得分。但其平均分并不算高,僅為63.66,可見小股東的知情權剛剛達到了“及格”水平。
目前在中國,小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渠道主要為公司依照監管規定公開披露信息和公司主動向投資者提供信息。其中前者為主要渠道。股東大會是股東行使權利的法定機構。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必須及時向股東提供關于議案的完整、準確和易于理解的信息。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就是公司對董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任命。根據我們的統計,關于會計師事務所任命的信息披露較好。近一半的公司不僅披露了新財年會計師事務所的名字,還披露了將支付的費用。45%的公司只披露了名字,但大都聲明將授權董事會最終決定下一年度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費用。其他5%左右的公司沒有公布該項任命的具體信息。在董事任命的信息披露方面:近一半的公司只簡要披露了候選人的工作經歷和個人情況;只有不到30%的公司披露比較充分,達到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不僅披露了候選人的個人情況,還披露了其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關聯關系、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以及是否受過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的懲戒等情況;其他25%的公司披露了一些信息但不全面。
年報是上市公司披露公司在過去一個財政年度中表現的最全面的法定披露文件,也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年報中所披露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財務績效、經營和競爭能力、董事會成員背景以及運營風險等。其中財務績效和經營狀況反映了公司的歷史表現,而公司是否具有行業競爭力,是否擁有一個優秀的和結構優化的董事會,是否能夠有效控制運營風險,則反映了公司未來發展的能力。根據我們的研究,2/3左右的公司在年報中對財務績效、經營和競爭能力以及董事會成員背景進行了清晰、全面和深入的描述和分析,僅有個別公司沒有披露這些方面內容,其他公司披露屬于中等水平;運營風險方面的評分較差,半數公司僅對運營風險做了簡單描述,18%的公司沒有提及這方面的內容,其余1/3的公司做的較好,對公司運營風險進行了比較詳細的分析。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公司主動向投資者提供信息的重要方式,其旨在加強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彌補法定公告信息之不足,使投資者及時、準確、全面地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未來戰略和管理理念,準確把握公司的基本面。典型的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包括接待投資者來訪,進行路演和反向路演,邀請投資者參加投資者年會和業績發布會,設置投資者熱線電話和信箱,以及在公司網站設立投資者關系網頁和投資者關系論壇等。良好的投資者關系管理要求將該項活動長期化、經常化、制度化,使投資者關系管理成為公司長期戰略的一部分。中國證監會2005年7月發布的《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對投資者關系工作的目的、基本原則、工作內容和方式以及組織和實施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在我們所考察的中國最大的300家上市公司中,有40%的公司建立了投資者關系網頁,且網頁內容豐富、充實,信息更新及時;另有40%的公司雖然建立了投資者關系網頁,但是內容不夠充實或者提供的信息比較滯后;其余10%的公司沒有建立投資者關系網頁或者投資者關系網頁質量很差。
在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方面,有16%的公司沒有建立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或規范;40%的公司不僅制訂了該制度,而且向投資者公開了該制度的具體內容;44%的公司雖然制訂了該制度,但沒有公開其具體內容。從公開可查的信息來看,大部分公司(139家,占總樣本的46%)的投資者關系管理處于中等水平,只有27%(80家)的公司能夠積極與投資者溝通,而另外27%(81家)的公司很少與投資者溝通(圖5)。可見,投資者關系管理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的應用還缺乏普遍性和透明度。雖然相關的制度已出臺,但在實踐中的執行情況并不理想。
(2)小股東“參與權”的評價結果
如果說知情權是實現股東權益的基本保障,收益權是股東權益的實質體現,則參與權的實施則是實現股東權益的必要手段。股東參與公司民主決策的主要途徑是股東大會。通過召集和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從而實現對公司和董事會的監督。
在本研究中,我們根據目前的中國國情和現有制度,分別從五個方面對參與權的保護情況進行了考察。具體來說,這五個方面分別為“股東提出臨時提案的條件”、“股東提出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是否設有分類表決機制”、 “董事、監事、獨立董事的提名權”和“重大事項表決權(股東大會特別表決)”。全部評分依據為公司章程中的相關規定。根據我們的統計,參與權部分的平均得分僅為36.89,最高分也只有65分(表2)。這直接表明,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參與權沒有得到公司制度的根本保證和落實。
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重要機關是股東大會。在實踐中通常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并提出股東大會上需要表決的議案內容。由于小股東親自參加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成本高昂,股東大會往往成為大股東的“一言堂”,這導致廣大小股東根本無法“用手投票”。近年來在監管層的大力推動下,網絡投票這一現代化表決方式開始實施,但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因此,目前保護股東的提案權就顯得額外重要。
數據分析顯示,300家上市公司除了在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規定方面全部樣本公司都達到了《公司法》的要求外,在其他提案權方面尚有1/3左右的公司自行提高了股東提案權的持股比例門檻,或者根本沒有規定股東的臨時提案權。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在對保護小股東權益普遍寄予厚望的獨立董事的候選人提名方面,仍有100多家公司沒有達到《公司法》的最低要求。國際上目前達成了一種共識,認為判斷董事是否獨立關鍵要看其提名人是誰。如果是大股東提名,則該候選人就不能算是獨立的。提名程序往往決定了獨立董事能否獨立于大股東。這也就不難看出為什么獨立董事制度自引入中國伊始,關于獨立董事不獨立的言論就一直甚囂塵上了(圖6、圖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