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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為誰護航
上交所到底是合法利益所有者可堪信賴的護航艦隊,還是非法利益獲得者的護院家丁?
其實,早在2007年時,上海博聯就曾向中國證監會反映過云南國投和浦實電子管理層所達成的股份轉讓協議不具合法性。2007年9月,部分著名法學家召開座談會討論該案例時得出一致結論,認為該交易過程存在瑕疵,同時可以結合當時市場環境認定云南國投和浦實電子管理層的交易存在惡意目的。
上交所如果不通過既定程序制止違規和違法事件的孳生,其形式審核程序的意義又何在?
監管者在將“手電筒”照向監管對象時,是否必須先把自己置于陽光之下?
只有完全消除執行者可以人為調整和回旋處理的政策和法律空間,灰色的交易才會徹底杜絕。
上交所和中國證監會具體參照什么樣的標準辦理過戶呢?
2007年12月20日,中國證監會出具回復意見函稱,“來信所涉及的中國浦實電子有限公司向云南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轉讓所持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萬股社會法人股事項已于2005年7月29日依法完成,在業務操作上具有不可逆轉性,目前已無法撤消,你公司對此筆股份轉讓存在異議,可以依法通過其他途徑予以維權!
中國證監會所稱“依法辦理過戶”是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發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以下稱《辦理規則》)第八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對轉讓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自受理股份轉讓確認申請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確認的決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對轉讓雙方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了形式審查,鑒于雙方的申請符合規則的規定并且文件齊備,故予以審核通過,由于證券交易所負責形式審核,證券交易所的審核內容并不包括雙方的轉讓是否有股東會決議以及是否經評估!
審核材料范圍包括:1. 股份轉讓確認申請表;2. 股份轉讓協議正本;3. 股份轉讓雙方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如為法人,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對經辦人的授權委托書、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4. 結算公司出具的擬轉讓股份的股份證明文件及股份臨時保管確認函;5. 股份轉讓雙方的證券賬戶卡;6. 本次股份轉讓的公告(適用于轉讓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7. 屬于協議收購的,結算公司的結算銀行出具的收購資金存款證明(以股份轉讓協議的支付約定為準);8. 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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