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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思魯律師評價說,根據他十數年的律師職業經驗及辦理相關案件的感受,此案庭審過程中具有相應的人證、物證、書證支持,形成證據鏈條,定罪有據,法院對董正青判處四年有期徒刑,罪刑相適,判決公正。
內幕交易查處何其難
從近幾年的情況看,國內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案件少有處理結果。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這并不意味著市場上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活動減少,其首要原因在于:由于法律規則和證據制度的制約,大量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陷入繁瑣的取證和調查程序中,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民安說,由于證券市場具有較高的復雜性與專業性,涉嫌內幕交易的人員又普遍是具有特殊地位和權力的高管,因此對于內幕交易的查處和取證都存在著極大的難度。張民安說,確定內幕交易的發生、責任主體和獲取泄密過程的證據都非常困難,目前司法機關對于內幕交易的查處較少,其主要原因在于公訴方難以獲取充分、直接和有效的證據。 以董正青案為例:2007年7月19日,公安機關對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的董正青等人執行逮捕;2008年7月、8月,董正青涉嫌內幕交易案一審兩度開庭,直至2009年1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耗時達一年半。記者從司法機關了解到,被告人圍繞涉嫌內幕交易的時間、地點、作案手段等一系列關鍵證據進行了激烈的辯解,是此案查辦艱難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2008年7月18日和8月1日的兩場庭審上,三被告人在庭審中均否認公訴機關的指控,三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均作無罪辯護。一方面,董正青堅稱自己并非內幕信息知情人,在2008年6月2日前都沒有參與借殼上市的實際操作,不可能在2008年2月至5月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并指使他人購入延邊公路股票。另一方面,董德偉和趙書亞均稱,他們是基于技術分析,認為延邊公路有投資價值才進行大規模買賣的,事前并無從董正青處獲得廣發證券“借殼上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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