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管辦法出臺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 06:03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辦法》規定,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由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稅款。 《辦法》明確了匯總納稅的范圍。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的,該居民企業即為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工行、農行、中行、國開行、農發行、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公司、建行、建銀投資、中石油、中石化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辦法》規定,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總分機構均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周明)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