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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華通天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05:31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半年度報告摘要摘自半年度報告全文,報告全文同時刊載于www.sse.com.cn。投資者欲了解詳細內容,應當仔細閱讀半年度報告全文。

  1.2 公司全體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

  1.3 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未經審計。

  1.4 公司負責人李文棠、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董藝明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張麗萍聲明:保證本半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況

  2.1 公司基本情況簡介

  股票簡稱

  S*ST天香

  股票代碼

  600225

  上市證券交易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

  董事會秘書

  證券事務代表

  姓名

  王芳

  聯系地址

  福州市楊橋路中閩大廈B幢九層

  電話

  0591-87514146

  傳真

  0591-87616539

  電子信箱

  wangfang0822@sina.com

  2.2 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2.2.1 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本報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報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減(%)

  總資產

  372,428,415.61

  398,078,679.29

  -6.44

  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

  -366,987,475.65

  -354,059,402.36

  3.65

  每股凈資產(元)

  -1.660

  -1.601

  3.65

  報告期(1-6月)

  上年同期

  本報告期比上年同期增減(%)

  營業利潤

  -13,711,512.44

  445,486.15

  -3,177.88

  利潤總額

  -13,791,660.96

  1,607,314.04

  -958.06

  凈利潤

  -12,928,073.29

  1,723,562.37

  -850.08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

  -11,283,991.57

  -7,253,869.03

  55.56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58

  0.008

  -825.00

  稀釋每股收益(元)

  -0.058

  0.008

  -825.00

  凈資產收益率(%)

  1.30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27,170,597.72

  8,885,576.88

  -405.78

  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0.12

  0.04

  -405.78

  2.2.2 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適用 □不適用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金額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當期凈損益

  -1,620,623.46

  除上述各項之外的其他營業外收支凈額

  -80,148.52

  其他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75,713.52

  所得稅影響數

  -4,690.62

  少數股東損益

  -14,332.64

  合計

  -1,644,081.72

  2.2.3 國內外會計準則差異

  □適用 √不適用

  §3 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3.1 股份變動情況表

  □適用 √不適用

  3.2 股東數量和持股情況

  單位:股

  報告期末股東總數

  16,822

  前十名股東持股情況

  股東名稱

  股東性質

  持股比例(%)

  持股總數

  持有非流通股數量

  質押或凍結的股份數量

  福建華通置業有限公司

  境內非國有法人

  20.00

  44,220,000

  質押 44,220,000

  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境內非國有法人

  13.12

  29,007,000

  質押 29,007,000

  福清市國有資產營運投資有限公司

  國家

  8.81

  19,470,000

  福清市糧食經濟開發總公司

  國有法人

  3.28

  7,241,405

  景寧畬族自治縣金泰商貿有限公司

  境內非國有法人

  2.57

  5,678,288

  福建華興信托投資公司

  國有法人

  2.24

  4,950,000

  浙江耀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境內非國有法人

  1.80

  3,981,233

  杭州國梁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境內非國有法人

  0.75

  1,650,000

  海城市第一糧庫

  國有法人

  0.75

  1,650,000

  福州市糧食購銷有限公司

  國有法人

  0.60

  1,320,000

  前十名流通股股東持股情況

  股東名稱

  持有流通股數量

  股份種類

  上海遠衛科技投資有限公司

  1,250,000

  人民幣普通股

  李偉

  1,006,000

  人民幣普通股

  高文勝

  800,000

  人民幣普通股

  張天媛

  793,800

  人民幣普通股

  浙江省水力水電勘測設計院

  700,000

  人民幣普通股

  李梅

  613,800

  人民幣普通股

  錢俊

  593,600

  人民幣普通股

  陸玉芝

  550,000

  人民幣普通股

  楊慧卿

  547,900

  人民幣普通股

  上海東之信房地產有限公司

  524,000

  人民幣普通股

  上述股東關聯關系或一致行動關系的說明

  公司第二大股東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第一大股東福建華通置業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兩者合并持有我司33.12%的股份。公司未知前十名流通股股東之間,以及和前十名股東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3.3 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變更情況

  □適用 √不適用

  §4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1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

  □適用 √不適用

  §5 董事會報告

  5.1 主營業務分行業、產品情況表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分行業或分產品

  營業收入

  營業成本

  毛利率(%)

  營業收入比上年同期增減(%)

  營業成本比上年同期增減(%)

  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減(%)

  分行業

  房地產業

  278,749.00

  100.00

  -3.46

  增加0.00個百分點

  畜牧養殖業

  -100.00

  -100.00

  減少100.00個百分點

  貿易業

  4,946,112.12

  4,963,725.26

  -0.36

  -44.66

  -40.48

  減少105.38個百分點

  農作物

  8,699,371.65

  8,318,362.22

  4.38

  -36.63

  -31.85

  減少60.49個百分點

  技術咨詢

  10,000.00

  0

  100.00

  小計

  13,934,232.77

  13,282,087.48

  4.68

  -67.41

  -67.32

  減少5.26個百分點

  分產品

  房地產

  278,749.00

  100.00

  -3.46

  0.00

  增加0.00個百分點

  技術咨詢

  10,000.00

  100.00

  0.00

  豬

  -100.00

  -100.00

  水稻

  8,090,415.63

  7,952,988.61

  1.70

  -36.93

  -31.51

  減少82.06個百分點

  玉米

  608,956.02

  365,373.61

  40.00

  -32.45

  -38.51

  增加17.35個百分點

  貿易類

  4,946,112.12

  4,963,725.26

  -0.36

  -44.66

  -40.48

  減少105.38個百分點

  小計

  13,934,232.77

  13,282,087.48

  4.68

  -67.41

  -67.32

  減少5.26個百分點

  其中:報告期內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關聯交易金額0萬元。

  5.2 主營業務分地區情況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地區

  營業收入

  營業收入比上年增減(%)

  華東地區

  5,234,861.12

  -81.96

  西南地區

  8,699,371.65

  -36.63

  合計

  13,934,232.77

  -67.41

  5.3 主營業務及其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說明

  □適用 √不適用

  5.4 主營業務盈利能力(毛利率)與上年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說明

  □適用 √不適用

  5.5 利潤構成與上年度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因分析

  □適用 √不適用

  5.6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5.6.1 募集資金運用

  □適用 √不適用

  5.6.2 變更項目情況

  □適用 √不適用

  5.7 董事會下半年的經營計劃修改計劃

  □適用 √不適用

  5.8 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凈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的警示及說明

  □適用 √不適用

  5.9 公司董事會對會計師事務所本報告期“非標準審計報告”的說明

  □適用 √不適用

  5.10 公司董事會對會計師事務所上年度“非標準審計報告”涉及事項的變化及處理情況的說明

  √適用 □不適用

  董事會認為,公司部分目前存在的較大額應收款項及預付賬款,該債權是否能全部收回確實存在一定風險,我們所做的壞賬準備金額是否能抵銷上述風險存在不確定性。

  公司將積極協調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解除廈門天香置業股權查封事項,并及時辦理該股權變更事宜。

  同時,公司將啟動與各債權人的債務重組談判,盡可能爭取豁免利益和罰息、貸款延期、涉訴債務庭外和解等優惠條件。公司下一步擬結合長期股權投資及資產處置以及可持續的房地產開發等不同方面,通過分期還款或貸款轉貸等方式解決目前困擾公司的債務問題。

  §6 重要事項

  6.1 收購、出售資產及資產重組

  6.1.1 收購資產

  □適用 √不適用

  6.1.2 出售資產

  □適用 √不適用

  6.1.3 自資產重組報告書或收購出售資產公告刊登后,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及對報告期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

  □適用 √不適用

  6.2 擔保事項

  √適用 □不適用

  單位:萬元 幣種:人民幣

  公司對外擔保情況(不包括對子公司的擔保)

  擔保對象名稱

  發生日期(協議簽署日)

  擔保金額

  擔保類型

  擔保期

  是否履行完畢

  是否為關聯方擔保(是或否)

  北京華商通置業有限公司

  8,559.59

  連帶責任擔保

  2005年8月10日~2007年8月10日

  否

  是

  北京天香園生物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7,550.00

  連帶責任擔保

  2005年9月16日~2012年5月20日

  否

  是

  上海華育置業有限公司

  4,260.72

  連帶責任擔保

  2004年10月26日~2006年3月14日

  否

  是

  上海樹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

  2,179.00

  連帶責任擔保

  2004年1月15日~2006年8月10日

  否

  是

  福建三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連帶責任擔保

  2006年3月1日~2006年11月7日

  否

  否

  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9,020.00

  連帶責任擔保

  2004年10月25日~2005年10月25日

  否

  否

  成都利創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連帶責任擔保

  2004年9月6日~2005年9月6日

  否

  否

  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3,500.00

  連帶責任擔保

  2004年2月18日~2005年10月18日

  否

  是

  報告期內擔保發生額合計

  3,500.000

  報告期末擔保余額合計(A)

  37,569.31

  公司對子公司的擔保情況

  報告期內對子公司擔保發生額合計

  0

  報告期末對子公司擔保余額合計(B)

  3,739.08

  公司擔保總額(包括對子公司的擔保)

  擔保總額(A+B)

  41,308.39

  擔保總額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

  -112.56

  其中:

  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金額(C)

  26,049.31

  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的債務擔保金額(D)

  0

  擔保總額超過凈資產50%部分的金額(E)

  41,308.39

  上述三項擔保金額合計(C+D+E)

  67,357.70

  6.3 非經營性關聯債權債務往來

  √適用 □不適用

  單位:萬元

  關聯方

  向關聯方提供資金

  關聯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資金

  發生額

  余額

  發生額

  余額

  上海華育置業有限公司

  0

  -738.89

  0

  738.89

  上海樹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

  0

  100.00

  0

  -100.00

  合計

  -638.89

  -638.89

  其中:報告期內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提供資金的發生額0萬元,余額-638.89萬元

  6.4 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適用 □不適用

  (一)公司對外擔保涉及的訴訟事項:

  1.2004年7月6日,上海樹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銀行浦江支行開立15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還,本公司作為上述借款擔保人被訴。截止2007年6月30日,上海樹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已歸還上述借款本金701萬元,尚有799萬元未歸還。

  2.(2005)三民初字第30號一案:

  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收到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書。2004年8月16日,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興業銀行三明支行簽訂一份興業銀行基本授信合同;同時公司與興業銀行三明支行簽訂了興業銀行最高額保證合同,同意為福建三農申請總額為2500萬元的貸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2004年10月25日至2005年2月5日期間,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向興業銀行三明支行申請了總額為1500萬元的貸款。目前因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歸還貸款,故引發此次糾紛。公司作為連帶責任方,一并被訴。

  2005年8月30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05)三民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凍結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銀行存款155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價值的財產。

  2005年11月11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05)三民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應在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償還興業銀行三明支行貸款1500萬元及利息363511.10元;本公司對上述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85010元、其他訴訟費5000元、訴訟保全費78020元,合計168030元,均由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共同承擔。

  截止07年6月30日,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歸還上述借款本金1500萬元。

  3.(2005)三民初字第15號一案:

  2005年7月公司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三明市列東支行關于1720萬貸款本金未歸還的糾紛訴狀,公司作為連帶責任方受到起訴。

  2005年9月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三民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列東工行歸還還尚欠的借款本金1720萬元,并向列東工行支付從2005年6月21日起的逾期還款利息;本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96010元、其他訴訟費3000元、財產保全費86500元,合計185510元,由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負擔。

  2005年12月6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三執行字第6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凍結、扣劃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銀行存款172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

  截止07年6月30日,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歸還上述借款本金1720萬元。

  4.(2005)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7號一案:

  2005年9月公司收到送達的起訴書。2004年10月25日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銀行外灘支行借款25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04年10月25日至2005年4月24日,本公司、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華商通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廈門華商國際招商有限公司、廈門新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借款到期后但尚有本金1900萬元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未償還,保證人亦未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上海銀行外灘支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2005年11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7號民事調解書,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華商通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廈門華商國際招商有限公司、廈門新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確認尚欠上海銀行外灘支行借款1800萬元;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應于2005年12月30日起每隔兩個月的30日之前,每次歸還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保證人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106952元、財產保全費98020元,合計204972元,由借款人和保證人共同負擔,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向上海銀行外灘支行付清。

  截止07年6月30日,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已歸還上述借款本金235萬元,尚有1565萬元未歸還。

  5.(2006)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號一案:

  公司于2006年2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書。2005年1月20日,上海華育發展有限公司向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虹口支行借款1000萬元,并由本公司、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國恒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限自2005年1月25日至2005年7月24日。因借款期限屆滿, 上海華育發展有限公司尚拖欠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虹口支行貸款本金6,957,185.5元,保證人亦未承擔保證責任,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虹口支行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6年1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6)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凍結上海華育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國恒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共計7,013,722.28元或查封其相同價值的其他財產權益。

  2006年3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6)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虹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6,957,167.72元;保證人對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上海華育發展有限公司追償;案件受理費和財產保全費共計人民幣80,667.22元由上海華育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國恒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截止07年6月30日,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尚未歸還上述借款本金6,957,167.72元。

  6.(2006)滬一中民三(商)字第233號一案:

  2005年8月11日,上海樹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長寧支行簽訂借款合同,借入數額為1440萬元的貸款,并由公司、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責任,由福建建甌天香綠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相關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責任,借款期限至2006年8月10日。因借款到期后,上海樹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未按約清償本息,保證人亦未履行保證還款義務及抵押擔保義務,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長寧支行于2006年9月4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并于2006年10月8日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2006年10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6)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查封、凍結、扣押被告上海樹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公司、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建甌天香綠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15,214,491.46元或其他相應等值財產。

  2006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6)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1、上海樹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起十日內歸還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長寧支行1,440萬元并支付自2005年8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逾期還款罰息(2005年8月25日至2006年8月10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年利6.82992%計算,之后至借款本息清償之日止的逾期還款罰息按借款年利率6.82992%上浮50%計付);2、公司、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上海樹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的還款承擔連帶共同清償責任,并享有對上海樹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的追償權;3、福建建甌天香綠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應對上海樹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的還款履行抵押擔保義務,并享有對上海樹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追償權;4、本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6082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76592元均由上海樹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和擔保人共同負擔。

  2007年1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福建建甌天香綠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下達了(2007)滬一中執字第86號執行通知,限令福建建甌天香綠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在2007年1月30日之前履行擔保義務,即:承擔抵押清償責任歸還人民幣14400000元及利息,訴訟費86082元,保全費76592元,執行費16400元及依法應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

  截止07年6月30日,上海樹豐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尚未歸還上述借款本金1380萬元。

  7.(2006)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6號

  2005年6月,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與興業銀行上海黃浦支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借入總額為1500萬元的貸款,借款期限為2005年6月27日至2006年1月26日,由新沃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天香園生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3000萬股權承擔質押擔保責任,并有公司、高揚瑜個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貸款到期后,經興業銀行上海黃浦支行催討,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歸還本金500萬元,并從2006年3月20日起停止支付利息。

  2006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6)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興業銀行上海黃浦支行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萬元,并支付自2006年3月2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9.207%計付逾期利息;公司與高揚瑜個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追償;若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興業銀行上海黃浦支行可以新沃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質押物折價或申請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新沃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在興業銀行上海黃浦支行實現質押權后,有權向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追償;案件受理費61499.51元由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擔保方共同承擔。

  截止07年6月30日,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尚未歸還上述借款本金1000萬元。

  8.(2006)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7號

  2005年8月,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與興業銀行上海黃浦支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借入總額為1000萬元的貸款,借款期限為2005年8月15日至2006年3月14日,由新沃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天香園生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3000萬股權承擔質押擔保責任,并有公司、高揚瑜個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貸款到期后,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仍未歸還本金1000萬元。

  2006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6)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興業銀行上海黃浦支行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萬元,并支付自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3月14日期內人民幣143220元,以及自2006年3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逾期利息(以人民幣1014322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9.207%計付);公司與高揚瑜個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追償;若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興業銀行上海黃浦支行可以新沃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質押物折價或申請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新沃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在興業銀行上海黃浦支行實現質押權后,有權向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追償;案件受理費62001.25元由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擔保方共同承擔。

  截止07年6月30日,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尚未歸還上述借款本金1000萬元。

  9.(2007)二中民初字第00172號:

  2005年9月22日,北京天香園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與天津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借入總額為4000萬元的貸款,并由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貸款期限自2005年9月22日起至2005年12月21日止。2005年12月21日,北京天香園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與天津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貸款展期合同》,展期本金數額為2000萬元,展期期限為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3月20日止,仍由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由于《貸款展期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過,但北京天香園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并未償付200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天津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于向2006年11月1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7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向公司下達了(2007)二中民初字第001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北京天香園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天津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萬元及利息(截至2006年9月21日的利息為184萬元;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計算罰息,按季結息);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北京天香園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追償;案件受理費119212元由北京天香園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和公司共同負擔。

  截止07年6月30日,北京天香園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尚未歸還上述借款本金2000萬元。

  10.(2007)榕民初字第159號一案:

  2006年6月5日,福建天香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簽訂《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額度合同》,約定:福建天香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可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開立總金額不超過6550萬元整的人民幣的銀行承兌匯票,期限自2006年6月5日至2006年12月5日(以下簡稱“授信期限”), 福建天香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應當按匯票票面金額的55%交存保證金,同日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與公司訂立《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前述《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額度合同》項下在授信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最高額保證,承擔連帶責任。合同訂立至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為福建天香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依約開立34筆銀行承兌匯票,至2007年3月6日陸續有20筆匯票到期,發生了銀行墊款20筆,共計墊款人民幣16344193元。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于2007年3月6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收回上述發生的銀承墊款以及相應的利息。

  2007年4月6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07)榕民初字第15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凍結福建天香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1670萬元或查封其等額財產。

  截止07年6月30日,福建天香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尚未歸還上述借款本金2792.95萬元。

  11.(2006)成鐵執字第8號

  2004年成都利創軟件有限責任公司向中信銀行成都分行借款500萬元,并由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期限為2004年11月23日至2005年11月22日。由于借款到期成都利創軟件有限責任公司未能償還借款,中信銀行成都分行向成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05年12月23日成都鐵路運輸法院下達了(2006)成鐵執字第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劃撥成都利創軟件有限責任公司和本公司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銀行存款;扣留、提取成都利創軟件有限責任公司和本公司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成都利創軟件有限責任公司和本公司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以上執行額度以人民幣5025000元及銀行利息為限。

  截止07年6月30日,成都利創軟件有限責任公司尚未歸還上述借款本金500萬元。

  12. (2007)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7號

  2005年3月18日,原告上海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通國際”)向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黃浦支行的借款人民幣35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為此,2005年1月、3月,被告高揚瑜先生和我司先后與原告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承諾一旦發生原告履行保證義務,反擔保人共同向原告承擔反擔保責任。后因華通國際未按約還款而涉訟,原告依據判決代華通國際償還了借款本金人民幣3500萬元、截至2006年11月16日的欠息人民幣2,494,961.25元及訴訟費、保全費人民幣372,478.62元。嗣后,因被告未承擔反擔保責任,原告于2007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于2007年8月7日調解如下:1、被告同意對原告代華通國際向興業銀行償還的借款及欠息、訴訟費、保全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被告同意共同向原告承擔違約金人民幣175萬元;3、被告同意于2007年8月16日之前向原告歸還上述兩項款項;4、本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8,637.20元,減半為人民幣124,318.60元,由兩被告共同負擔,應于2007年8月16日之前向原告支付。華通國際現仍與原告商談還款具體時間,并承諾全部由其負責償還,不會由我司承擔損失。

  13.(2007)榕民初字第159號

  (2007)榕民初字第159號一案原告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被告為福建天香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香實業”)和我司(案件情況見我司2007年019號和038號公告)。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判決如下:1、被告天香實業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墊款本金16,344,193.00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罰息(暫計至2007年3月6日為274,809.74元,2007年3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和人民銀行規定計算);2、我司應對天香實業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我司承擔上述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天香實業追償;4、本案件受理費93,105.00元及訴訟保全費84,030.00元均由天香實業負擔。

  (二)公司向銀行借款涉及的訴訟事項:

  1.(2005)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號一案:

  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書。2004年7月14日,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浦東分行借款2000萬元,并由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限自2004年7月14日至2005年7月4日。2005年4月21日,又追加了北京天香園生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浦東分行以公司及保證人另案涉訟對借款造成風險為由,依約要求提前收回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5年8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5)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號民事判決書: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浦東分行人民幣1500萬元(2005年6月24日,本公司歸還銀行貸款本金100萬元,2005年7月26日歸還400萬元)。已年并支付2005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償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還款罰息;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園生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共同清償責任;本案件受理費110010元,其他訴訟費1450元,保全費100520元均由本公司負擔。

  2005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5)滬一中執字第1083號執行通知,限令公司在2005年11月29日之前履行確定的義務,即:歸還人民幣14950000元(2005年9月28日,本公司歸還銀行貸款本金50000元。)及訴訟費110010元,保全費100520元,執行費16950元,其他訴訟費1450元及依法應支付的延遲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并由公司承擔強制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

  2006年4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5)滬一中執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書:本案三被執行人因涉案眾多,其名下的財產被法院另案查封,現暫無財產可供本案執行,且申請執行人也未提供三被執行人其他財產供本案執行,故本案無繼續執行的條件,依法裁定(2005)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號民事判決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2006年11月30日,保證人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太行水泥限售流通股(原法人股)100萬股被拍賣,成交價214萬元,用于償還該筆借款。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公司尚余借款本金1281萬元未償還。

  2007年4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5)滬一中執字第108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繼續凍結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持有的天香股份29007000股(已被質押),凍結日期自2007年4月24日至2007年10月23日。

  2007年6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5)滬一中執字第1082、108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繼續輪侯凍結我司投資于福建天香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5000萬股股權及相應的股息和紅利,停止辦理上述股權的轉讓過戶手續。

  截止07年6月30日,該事項尚無進一步進展。

  2.(2005)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6號一案:

  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書。2004年4月28日,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浦東分行借款2000萬元,并由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限自2004年4月28日至2005年4月27日,。2005年4月21日,又追加了北京天香園生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因借款期限屆滿,公司未歸還上述借款,保證人亦未承擔保證責任,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浦東分行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5年8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5)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6號民事判決書: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浦東分行人民幣2000萬元并支付2005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償之日止的逾期還款罰息;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園生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共同清償責任;本案件受理費110010元,財產保全費100520元均由本公司負擔。

  2005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5)滬一中執字第1082號執行通知,限令公司在2005年11月29日之前履行確定的義務,即:歸還人民幣20000000元及訴訟費110010元,保全費100520元,執行費22000元,以及依法應支付的延遲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并由公司承擔強制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

  2006年9-12月,公司陸續歸還借款本金2369470元,尚余借款本金17630530元未償還。

  2007年6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5)滬一中執字第1082、108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繼續輪侯凍結我司投資于福建天香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5000萬股股權及相應的股息和紅利,停止辦理上述股權的轉讓過戶手續。

  截止07年6月30日,該事項尚無進一步進展。

  3.(2005)榕民初字第467號一案:

  2005年10月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2004年5月13日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借款1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5月13日到2005年5月11日,并由神州學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因本公司在借款到期后僅歸還254萬元,尚欠本金746萬元,保證人也未承擔保證責任,故中國工商銀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5年9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榕民初字第46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凍結本公司銀行存款746萬元或查封等值財產。

  2005年11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榕民初字第4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本公司應當償還中國工商銀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尚欠借款本金746萬元及利息;神州學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對本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受理費47310元、訴訟保全費37830元,由本公司與神州學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截止07年6月30日,該事項尚無進一步進展。

  4.(2005)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4號一案:

  2005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2004年8月11日公司向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3000萬元,并由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限自2004年8月11日起至2005年8月10日。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公司欠中國農業銀行貸款未還涉訟對履行還款義務已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為由,依約要求提前收回上述借款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5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5)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4號民事調解書,三方自愿達成協議主要內容如下:本公司確認欠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金3000萬元,合同期內利息255750元,至2005年9月20日的逾期利息314572.5元以及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138%×1.5計息);本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償還利息570322.5元,于2005年12月20日前償還本金500萬元及逾期利息,于2006年2月20日前償還借款本金2500萬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138%×1.5計息);本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直接支付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聘請律師費用193000元;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本公司未能按時、足額履行上述任何一期還款義務,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權就剩余全部款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06年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6)滬一中執字第168號執行通知,限令公司在2006年2月23日之前履行確定的義務,即:歸還人民幣31076017.5元及執行費33076元,以及依法應支付的延遲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并由公司承擔強制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

  200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6)滬一中執字第168號民事裁定書,由于公司與擔保人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財產被法院另案查封,現暫無財產可供本案執行,且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也未提供其他財產供本案執行,故本案無繼續執行的條件,依法裁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4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2007年6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5)滬一中執字第168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繼續輪侯凍結我司投資于福建天香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5000萬股股權及相應的股息和紅利,停止辦理上述股權的轉讓過戶手續。

  截止07年6月30日,該事項尚無進一步進展。

  5.(2006)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號一案:

  公司于2006年2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書。2005年7月26日,本公司向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虹口支行借款4900萬元,由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華天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廈門華通國際招商有限公司等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由公司、廈門華通國際招商有限公司將其各自持有的北京天香園生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的7000萬股和3000萬股股權和北京天香園生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華天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已經質押的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7500萬股股權的剩余價值提供質押擔保,借款期限自2005年8月18日至2006年2月13日并約定在2005年10月20日前歸還本金500萬元,12月25日前歸還本金500萬元,2006年2月13日前歸還本金3900萬元。現因本公司未依約定還款,保證人也未履行保證責任,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虹口支行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6年1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6)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號裁定書,裁定如下:凍結本公司、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園生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華天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廈門華通國際招商有限公司存款共計48,701,129.50元或查封其相同價值的其他財產權益。

  2006年3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6)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本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虹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4,850萬元;本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虹口支行利息165,720.50元及逾期利息;如本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還款義務,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虹口支行可以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天香園生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的7000萬股股權折價或申請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廈門華通國際招商有限公司對本公司上述還款義務,在本公司提供的質押物處置后仍不足清償的部分,承擔質押擔保責任;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園生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華天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本公司提供的質押物處置后仍不足清償的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案件受理費和財產保全費共計人民幣497,541.30元由本公司和擔保人共同承擔。

  截止07年6月30日,該事項尚無進一步進展。

  6.(2006)榕民初字第92號一案:

  2005年4月公司分三次向中國工商銀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借入總額為2000萬元的貸款,由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其中:1000萬借款期限為2005年4月12日至2006年4月4日;另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05年4月19日至2006年4月17日。由于借款到期公司未能償還借款,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06年2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6)榕民初字第9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凍結公司、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存款20115320元或查封等值財產。

  2006年4月1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6)榕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公司應于判決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借款本金2000萬元及利息;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本公司追償;本案件受理費110586元、訴訟保全費101106元由本公司負擔。

  截止07年6月30日,該事項尚無進一步進展。

  7.(2006)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7號

  2005年6月29日公司向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800萬元,并由深圳市華天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限自2005年6月29日至2006年6月29日。因借款期限屆滿,公司未能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亦未承擔保證責任,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6年7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6)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人民幣800萬元并支付至貸款本息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05年6月29日計至2006年6月29日,按年利率6.138%計收;逾期利息自2006年6月30日計至貸款本息清償之日,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再扣除公司已付利息人民幣239,053.26元);保證人承擔連帶共同清償責任,并可在承擔清償責任后向公司追償;不能追償部分,由保證人平均分擔;案件受理費50911元、財產保全費40520元,由公司負擔。

  2006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6)滬一中執字第814號民事裁定書,由于公司與保證人涉案眾多,其名下財產被法院另案查封,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對本案凍結的本公司與深圳市華天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對外投資股權因目前均無處置條件而暫不要求法院處置,同時也未提供其他財產供本案執行,故本案無繼續執行的條件,依法裁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書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截止07年6月30日,該事項尚無進一步進展。

  8.(2006)榕民初字第100號一案:

  200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福清市支行借款600萬元,并由福建華通置業有限公司、廈門華通國際招商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因借款期限屆滿,公司尚拖欠中國農業銀行福清市支行貸款本金人民幣600萬元,保證人福建華通置業有限公司和廈門華通國際招商有限公司亦未承擔保證責任, 中國農業銀行福清市支行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2006年2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06)榕民初字第10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凍結公司、福建華通置業有限公司、廈門華通國際招商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623萬元或查封等值財產。

  2006年7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06)榕民初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1、判令公司于判決之日生效起十日內償還中國農業銀行福清市支行貸款本金人民幣600萬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罰息及復利(按約定合同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2、判令保證人對上述借款本息包括逾期罰息及復利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保證人承擔上述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公司追償;4、本案受理費40917元、訴訟保全費31680元由公司承擔。

  截止07年6月30日,該事項尚無進一步進展。

  9.(2006)榕民初字第101號一案:

  200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福清市支行借款800萬元,并由福建華通置業有限公司、廈門華通國際招商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現因公司未依約定還款,保證人也未履行保證責任, 中國農業銀行福清市支行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2006年2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06)榕民初字第10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凍結公司、福建華通置業有限公司、廈門華通國際招商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832萬元或查封等值財產。

  2006年7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06)榕民初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1、判令公司于判決之日生效起十日內償還中國農業銀行福清市支行貸款本金人民幣800萬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罰息及復利(按約定合同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2、判令保證人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保證人承擔上述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公司追償;4、本案受理費51261元、訴訟保全費42130元由公司承擔。

  截止07年6月30日,該事項尚無進一步進展。

  10.(2006)榕民初字第102號一案:

  200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福清市支行借款700萬元,并由福建華通置業有限公司、廈門華通國際招商有限公司、國恒傳媒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因借款期限屆滿,公司尚拖欠中國農業銀行福清市支行貸款本金人民幣700萬元,保證人亦未承擔保證責任, 中國農業銀行福清市支行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2006年2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06)榕民初字第10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凍結公司、福建華通置業有限公司、廈門華通國際招商有限公司、國恒傳媒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725萬元或查封等值財產。

  2006年7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06)榕民初字第1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1、判令公司于判決之日生效起十日內償還中國農業銀行福清市支行貸款本金人民幣700萬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罰息及復利(按約定合同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2、判令保證人對上述借款本息包括逾期罰息及復利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保證人承擔上述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公司追償;4、本案受理費46032元、訴訟保全費36780元由公司承擔。

  截止07年6月30日,該事項尚無進一步進展。

  11.(2006)閩民初字第7號一案:

  2006年4月18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閩民初字第7號應訴通知書。

  2004年12月31日,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簽訂借款合同,借入兩筆數額為4000萬元、1000萬元的貸款,并由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5月31日。因借款期限屆滿,公司尚拖欠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5000萬元,保證人亦未承擔保證責任,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于2006年3月3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并于2006年4月10日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2006年4月10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2006)閩民初字第0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凍結公司所持有的在下列公司的股權:四川中農科技有限公司61.6%的股權、北京天香園生物科技投資有限公司46.79%的股權、福建天香實業有限公司95%的股權、福建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3.3%的股權、福清市天香畜牧養殖發展有限公司95%的股權;查封公司未予福清市天香油脂廠廠房、機器設備及相應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查封公司位于福州市日化廠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上凍結的財產以價值人民幣51,915,249.8元為限。

  2006年4月1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2006)閩民初字第07-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凍結公司在四川蜀龍種業有限公司和四川盛裕種業有限公司中所持有股權。以上凍結的財產以價值人民幣51,915,249.8元為限。

  2006年5月29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2006)閩民初字第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返還兩筆借款本金4000萬元、1000萬元及利息1,532,199.84元、383,049.96元(該利息計算至2005年12月20日)。2005年12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繼續計算至公司償還全部欠款為止;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公司追償;本案件受理費269,586元、保全費259,576元,由公司負擔。

  截止07年6月30日,該事項尚無進一步進展。

  12.(2006)閩民初字第8號一案:

  2004年9月6日、16日,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福清市支行簽訂借款合同,分別借入四筆數額總共為4800萬元的貸款,并由福建華通置業有限公司、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責任擔保,借款期限分別至2005年9月5日和9月15日。因借款期限屆滿,公司尚拖欠中國農業銀行福清市支行貸款本金人民幣4800萬元,保證人亦未承擔保證責任,中國農業銀行福清市支行于2006年3月13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

  2006年6月30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2006)閩民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返還48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240,352.83元(計至2006年2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至還款日止),;償付原告律師費50000元;負擔案件受理費261,212元;福建華通置業有限公司、上海華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對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有權向公司追償。

  2006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2006]閩執行字第20-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凍結公司持有的福建興業證券公司3.30%股權、廈門中潤糧油飼料工業公司50%股權(以人民幣5400萬元為限)。

  截止07年6月30日,該事項尚無進一步進展。

  13.(2006)融民初字第2530號一案:

  2005年6月27日,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簽訂合同,借入數額為2500萬元的貸款,公司將持有的福建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萬股權作為質押物擔保,并由福建華通置業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限至2006年6月30日。因公司未能按約履行全部還息義務,保證人亦未承擔相應保證責任,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于2006年5月15日宣布貸款立即到期并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訴。

  2006年8月10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下達(2006)融民初字第253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借款人民幣2500萬元及利息13.588736萬元(暫計至2006年4月20日),2006年4月21日后的利息按本金人民幣2500萬元并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支付利息至還清款目為止;公司若不能在上述判決的履行期內履行還款義務,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可以就設定質押的公司持有的福建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萬股權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并就所得價款享有優先抵償上述債款的權利;福建華通置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135790元由公司負擔。

  截止07年6月30日,該事項尚無進一步進展。

  14.2005年4月4日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借款人民幣800萬元,由華通國際招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連帶清償的擔保責任,借款期限為2005年4月14日至2006年4月11日。2006年10月8日,由于借款到期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亦未履行連帶清償責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狀。

  截止07年6月30日,該事項尚無進一步進展。

  15.(2006)榕民初字第166號

  2004年3月25日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簽訂了金額為1000萬元的借款合同,由福建華通置業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限為2004年3月25日至2005年3月24日。借款到期后,本公司仍欠借款本金3709236.83元及相應利息392936.7元,保證人也未履行連帶清償責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2006年5月23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6)榕民初字第1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本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借款本金3709236.83元及相應利息392936.7元;保證人就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30520元由本公司和保證人共同承擔。

  2006年9月公司歸還借款本金236.83元,尚欠借款本金3709000元未償還。

  截止07年6月30日,該事項尚無進一步進展。

  (三)截止2007年6月30日,因上述訴訟事項公司銀行存款賬戶被凍結情況如下:

  序號賬戶名稱賬號幣種期末余額

  1 浦發銀行虹口區辦事處076347-4292024141人民幣 1 13.68

  2 華夏銀行上海楊浦支行135819-819133635人民幣82.43

  3 光大銀行上海北外灘支行106204-00304013721人民幣210.95

  4 招商銀行上海分行川北支行55821497001人民幣583.79

  5 中國工商銀行第一支行9333310350700058803人民幣12.66

  6 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分行第二營業部 1001190719004617339 人民幣 3,672.11

  7 中國民生銀行上海分行黃埔支行 144978-04210005239人民幣2.25

  8 農行上海浦東洪山營業所033485-0040008043人民幣-

  9 華夏銀行閔行支行135796-00080812332人民幣47.84

  10 中國建設銀行上海第五支行5505400020005055 人民幣5.51

  11 中國建設銀行上海第五支行5505400020004595 人民幣0.66

  12 工行福州市五一支行1402021109004631064 人民幣-

  13 中行福建省分行800100822308093001 人民幣33.62

  14 農業銀行福清鏡洋營業所152801040000249 人民幣29.32

  合計4,794.82

  6.5 其它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和證券投資情況

  □適用 √不適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業、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情況

  √適用 □不適用

  財務報告

  √未經審計□審計

  6.5.3 其他重大事項的說明

  √適用 □不適用

  2007年5月21日,公司接到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上字[2007]106號《關于對華通天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實施暫停上市的決定》:因公司2004年、2005年、2006年連續三年虧損,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1.1和14.1.7條的規定,決定公司股票自2007年5月25日起暫停上市。

  §7 財務報告

  7.1 審計意見

  持有對象名稱

  最初投資成本(元)

  持股數量(股)

  占該公司股權比例(%)

  期末賬面價值(元)

  福建興業證券公司

  45,000,000.00

  30,000,000.00

  3.30

  45,000,000.00

  小計

  45,000,000.00

  30,000,000.00

  -

  45,000,000.00

愛問(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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