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福建福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 03:4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證券代碼:600203股票簡稱:福日電子編號:臨2007—017 福建福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重大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2007年6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6)榕民初字第302號、303號民事判決書,就本公司與張家港興菱化工儲運有限公司倉儲合同糾紛案、與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儲運有限公司倉儲合同糾紛案做出判決,本公司不服判決,于2007年6月21日依法向二審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在受理過程中。 二、有關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1、本公司與張家港興菱化工儲運有限公司倉儲合同糾紛案 上訴人:福建福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被上訴人:張家港興菱化工儲運有限公司(乙方) 本案的起因: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分別于2006年3月30日、2006年4月26日簽訂了兩份《貨物裝卸倉儲合同》(合同編號為06XL020/WI0611A02-01和06XL030),雙方約定乙方(即被上訴人)只能憑甲方(即上訴人)開出的《提貨單》發貨。而后,上訴人根據雙方簽訂的倉儲合同的規定,分別于2006年4月12日和2006年5月30日將兩批乙二醇存入被上訴人儲罐內,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出具了《貨物入庫單》亦即倉單。截止2006年6月16日,被上訴人確認上訴人存入被上訴人處的乙二醇剩余庫存數量為3,260.723噸。當上訴人隨后開出提貨單向被上訴人提貨時,由于被上訴人的過錯導致無貨可提。 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張家港興菱化工儲運有限公司賠償本公司經濟損失26,609,075.92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2、本公司與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儲運有限公司倉儲合同糾紛案 上訴人:福建福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被上訴人: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儲運有限公司(乙方) 本案的起因: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于2006年4月簽訂了《貨物裝卸倉儲合同》(合同編號為JSD060411),雙方約定乙方(即被上訴人)只能憑甲方(即上訴人)開出的《提貨單》發貨,而后上訴人根據雙方簽訂的倉儲合同的規定,將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OP)存入被上訴人儲罐內,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出具了《入庫證明》亦即倉單。截止2006年6月23日,被上訴人確認上訴人存入被上訴人處的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OP)剩余庫存數量為807.795噸,當上訴人在2006年6月23日后開出提貨單向被上訴人提貨時,由于被上訴人的過錯導致無貨可提。 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儲運有限公司賠償本公司經濟損失6,553,336.81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三、判決、上訴情況 1、本公司與張家港興菱化工儲運有限公司倉儲合同糾紛案 2007年6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6)榕民初字第302號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張家港興菱化工儲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福建福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6,183,819.82元;駁回原告福建福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公司不服以上判決,已依法向二審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在受理過程中。 2、本公司與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儲運有限公司倉儲合同糾紛案 2007年6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6)榕民初字第303號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儲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福建福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4,949,177.78元;駁回原告福建福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公司不服以上判決,已依法向二審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在受理過程中。 四、本公司無其他應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重大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因本次公告的主要訴訟事項有待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其對公司利潤的可能影響尚須根據最終判決情況方可進一步判斷。針對以上重大訴訟事項,本公司將按照會計政策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損失,從而對本公司2007年上半年及2007年度的利潤產生較大影響。 六、備查文件目錄 1、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6]榕民初字第302、303號); 2、本公司訴張家港興菱化工儲運有限公司倉儲合同糾紛案、訴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儲運有限公司倉儲合同糾紛案的《上訴狀》。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07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