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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資金被挪用 證券營業部來賠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3日 03:02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李鴻光 2001年初,投資者劉某在上海某證券營業部開設了資金賬戶以進行股票交易,與其他投資者不同的是,其并不是自己進行投資炒股,而是委托該營業部原經理黃某為其代為買賣股票。可誰知,一場因委托炒股而引起的交易糾紛也就此產生了。 劉某2001年便在上海一證券營業部開設了資金賬戶讓該證券營業部經理黃某代為其炒股。起初,雙方的“合作”還頗為順利,此時的劉某未曾想到黃某會改變投資“計劃”———親自吸收公眾存款用于炒股。2001年6月27日,黃某擅自將60萬元資金匯入劉某賬戶,自行進行股票交易。而劉某于同年7月因急需資金便通知黃某賣出部分股票,隨后也從中提取現金22萬元,但其并未察覺有何異常。直到2006年10月10日,劉某去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詢時,才發現股票賬戶內的股票已被全部賣掉了。 2006年12月,劉某將黃某起訴到法院稱,直到2004年黃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刑后,自己才獲悉自己賬戶被黃某用于吸收公眾存款炒股,鑒于上述背景,劉某要求該證券營業部賠償被賣出的12000股亞通股份的股票資金。 而該證券營業部在法庭上則辨稱,黃某是受劉某委托代為買賣股票的,其賣出股票得款22萬余元已被劉某提取,并且他在2006年12月方才起訴,應該超過了訴訟時效。 對此,法院認為,劉某委托證券營業部原經理黃某操作其股票,但并未授權黃某提取資金。黃某未經劉某同意擅自提取劉某的資金,侵犯了劉某的合法權益。而作為該證券營業部,理應對客戶資金負有保管的義務,不能因聘用員工的犯罪,就可免除其應負的賠償責任。因此,法院遂作出了該證券營業部敗訴的判決,令其返還劉某股票資金16.2萬余元。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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