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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張劍峰給予處分的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1日 03:4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經查明,張劍峰存在以下違規行為:違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三款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在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期間內買入了本公司股票23300股。 鑒于張劍峰的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3.1.4條、17.3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本所對張劍峰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對于張劍峰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上述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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