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關于認沽權證行權等有關事項的通知(2006-03-1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1日 17:37 新浪財經
關于認沽權證行權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為保證認沽權證行權業務的順利開展,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權證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相關業務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就認沽權證行權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行人應于行權期前T-3日和T-1日(T日為行權期起始日),在指定的報紙和網站上,兩次刊登權證行權提示性公告。 二、同一交易日內的權證創設、注銷與行權申報,按照注銷優于行權,行權優于創設的順序處理相關業務。 三、同一創設人多次創設的情況下,申請注銷時按照“后創設先被注銷”的順序注銷其創設的權證。 四、權證行權時,創設人先于發行人履行義務。創設人超過1名的,各創設人按照“后創設先被行權”的順序履行義務。 五、權證行權申報的買賣方向為“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行權期最后一個交易日,帳戶權證余額不足100份的,可以申報行權。 六、對單筆行權申報在實際行權交收中向多個創設人分拆行權并在分拆計算時形成 七、如前一順序人因行權履約擔保品不足導致無法履約或其履約擔保品已被全部行權,則相應的行權義務由后一順序人完成,直至對所有申報行權的權證持有人履行行權義務。如果所有發行人和創設人提交的擔保品不足以履行全部申報行權義務,則擔保品不足部分行權失敗。 八、發行人或創設人預見其履約擔保品可能出現被質押、司法凍結或存在其它權利瑕疵的,必須在第一時間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九、發行人或創設人的履約擔保品出現不足的,應及時補足,并在指定的報紙和網站上刊登相關提示性公告。 十、對于出現履約擔保品不足的發行人或創設人,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權證行權不提供交收擔保。履約擔保品不足導致行權失敗的,發行人或創設人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本通知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