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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資本市場的法治助力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1日 16:49 《資本市場》
作者:李季先 ◆當下資本市場比較關注的紅籌回歸、投資者保護統一立法問題以及投資基金立法等問題,在物權法通過后,有望盡快排上立法議程。 前后歷經8次審議、時間跨度1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終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3月16日閉幕時以高票圓滿通過,并定于2007年 10月1日起施行。 作為在中國民事法律體系中規范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律,物權法的通過無疑可以固化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市場經濟建設所取得的成就,并具體化我國憲法所確定的諸項財產權,通過物權制度的和諧創新,變革我國既有的生產關系、生活方式。而物權法草案的此番通過,將給資本市場帶來三大積極變化。 提升投資者保護層次 物權法作為一部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會大大提升國家對資本市場投資者利益保護的法律層次。物權法屬于民法范疇,而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對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實行平等保護。 據此,新通過的物權法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從而在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明確了私有財產的保護范圍,并把個人財產保護上升到與國有財產保護、集體財產保護平等保護的位置。 這就從根本上確立了證券市場投資者私產利益“物權保護”的原則,為證券領域相關投資者保護的法律、法規出臺,提供了上位法支撐。譬如,當下資本市場比較關注的紅籌回歸、投資者保護統一立法問題以及投資基金立法問題,在物權法通過后,有望盡快排上立法議程。 民企上市吃“定心丸” 物權法的通過,實際上也給作為重要上市后備資源的民營企業,吃了一顆“定心丸”,其所提供的“物權保護”有助于培育證券市場的上市資源。中國證券市場要想持續、健康發展,就離不開對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整體上市資源的培育。 經過近幾十年的發展,民營經濟已經成長為一支不容忽略的重要經濟力量。但遺憾的是,盡管有關統計數據表明,民營經濟從經濟總量上看已初具規模,并且在促進就業、增加財政收入等諸多問題上貢獻良多,可由于我國民營企業家多脫胎于個體工商戶、鄉鎮企業家,這些群體大多具有“對其所擁有的私有財產顧慮多、不愿涉足資本領域”的特點,這種民營企業家對于“原罪”和對自身財產安全的顧慮,大大限制了證券交易所培育民營企業上市資源的努力。 公平競爭、平等保護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堅持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與平等保護私有財產,是一個有機的統一體。此番物權法通過明確私有財產的范圍,依法對私有財產進行保護;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賦予私有財產與公有財產同樣的法律地位,實際上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公權不能凌駕于私權之上,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在《物權法》中的充分體現,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民營企業加入上市資源儲備大軍。 創造有前途的法治環境 物權法通過將為我國的資本市場創造一個更有法治前途的法律環境。無論是證券市場、債券市場,還是即將誕生的金融期貨市場,新通過的物權法都可以為其提供一個相對確定的“物權保護法律框架”,從而增加資本市場投資者的財富“安全感”。 不過,這并不是說物權法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資本市場上所有涉及財產保護的問題。但物權法作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配合,保證上市公司質量,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保護投資者利益,本就是其應有之義。 譬如,物權法針對資本市場中,國有資產監管存在的問題,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集體財產流失的,履行國有財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基于物權保護的規定,實際上就是在宣揚并踐諾法治觀念,是對資本市場法治環境的物權化填補。 (作者系北京市賽德天勤律師事務所)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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