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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決議公告(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03:2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股票代碼:600215股票簡稱:長春經開編號:2007-025

  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決議公告

  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五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會議于2007年7月25日在本公司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通知已于2007年7月20日以通訊的方式向董事和監事發出。應到董事9人,實到董事9人,監事會成員列席了會議。會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召開合法有效。

  一、會議審議并全票通過了《關于受讓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股權的議案》

  公司與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股權持有人楊麗萍、高 芳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楊麗萍、高 芳擬出讓其投資的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100%股權,公司擬受讓楊麗萍、高 芳持有的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100%股權。(詳見公司受讓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股權的公告)

  二、會議審議并全票通過了《關于擬投資成立長春經開集團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議案》

  為了滿足公司基礎工程建設的需要,公司擬投資2000萬元成立長春經開集團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法人:劉亞進,該公司經營范圍:城市道路、橋梁、排水工程;工程機械租賃。

  三、會議審議并全票通過了《關于修訂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議案》

  根據證監會《關于開展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公司重新修訂了《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并經此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四、會議審議并全票通過了《關于公司治理專項活動自查報告和整改計劃》

  詳見公司治理專項活動自查報告和整改計劃的公告。

  公司自查事項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7年7月26日

  股票代碼:600215股票簡稱:長春經開編號:2007-026

  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受讓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股權的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交易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相關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公司與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股權持有人楊麗萍、高 芳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楊麗萍、高 芳擬出讓其投資的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100%股權,公司擬受讓楊麗萍、高 芳持有的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100%股權。

  ●本次交易不屬于關聯交易且無關聯股東回避事宜。

  ●本次交易中,公司受讓楊麗萍、高 芳持有的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100%股權(其中楊麗萍占51%、高 芳占49%),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確定轉讓價格共計為人民幣 17,897,491.47元。

  一、交易概述

  1、本次交易的基本情況

  本次交易的甲方為楊麗萍、乙方為高 芳、丙方為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標的是楊麗萍、高 芳持有的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100%股權,本公司以對長春市金和實業有限公司和長春天福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全部債權18,712,401.47元中的17,897,491.47元債權支付給甲方和乙方。甲方和乙方按其各自在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出資比例分別享有對長春市金和實業有限公司和長春天福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債權。丙方不再另外支付轉讓價款。

  截止于2007年04月30 日,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經審計的凈資產為人民幣1,810.64萬元,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確定轉讓價格共計為人民幣17,897,491.47元。

  2、本次受讓股權議案經第五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議,應到董事9人,實到董事9人,出席會議的董事以全票通過,公司的獨立董事也對此議案表示贊同,并表決通過。

  3、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礙。

  二、資產占有方情況:

  1、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注冊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岳陽街52-10號;注冊資本:壹仟玖佰萬圓整;法定代表人:楊麗萍;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裝飾、裝潢材料、建筑材料(木材除外)經銷;農副產品購銷。

  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 3月8日,營業執照 號碼:2200002016245,公司股東為自然人,股東楊麗萍,住址:長春市南關區永春小區B區10棟4門411室,身份證號:220105196201170627,貨幣出資玖佰陸拾玖萬元。股東高 芳,住址:長春市南關區南嶺街道工大新村委148組,身份證號:220103196611111029,貨幣出資玖佰叁拾壹萬元。

  2、楊麗萍、高 芳與本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在產權、業務、資產、債權債務等方面不存在關系。

  三、交易標的基本情況

  1、交易的對象是楊麗萍、高 芳持有的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100%股權,評估價值為人民幣1,810.64萬元。

  2、收購的標的公司股權情況

  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 3月8日,營業執照 號碼:2200002016245,公司股東為自然人,股東楊麗萍,住址:長春市南關區永春小區B區10棟4門411室,身份證號:220105196201170627,貨幣出資玖佰陸拾玖萬元。股東高 芳,住址:長春市南關區南嶺街道工大新村委148組,身份證號:220103196611111029,貨幣出資玖佰叁拾壹萬元。

  經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評估,截止于2007年4月30日,該公司資產總額:1,812.64萬元、負債總額:2.00萬元、凈資產:1,810.64萬元。

  3、本次交易的資產經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評估,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法人代表:李尊農;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1號,四川大廈15層;經營范圍: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金),出具驗資報告;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會計咨詢、會計服務;資產評估;具有證券業評估資格。

  評估基準日為2007年4月30 日,評估結果如下:

  評估結果匯總表

  金額單位:人民幣萬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內容及定價情況

  出 讓 方:楊麗萍、高 芳 (下稱“甲方、乙方”)

  住所:楊麗萍,住址:長春市南關區永春小區B區10棟4門411室,身份證號:220105196201170627。

  高 芳,住址:長春市南關區南嶺街道工大新村委148組,身份證號:220103196611111029。

  受 讓 方: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丙方”)

  住所:長春市昆山路1451號

  法定代表人:張樹森

  鑒于:

  1、依據天華中興審字(2007)JL-001號《審計報告》(附件1)、中興華評報字[2007]第2007號《資產評估報告書》(附件2)的審計、評估結果,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截止2007年4月30日的“基準日”,無流動和長期負債、公司凈資產為1810.64萬元。

  2、出讓方擬出讓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100%的股權。其中,甲方持有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51%股權、乙方持有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49%股權。

  3、受讓方丙方擬收購甲方、乙方持有的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100%股權。

  據此,甲、乙、丙三方就股權轉讓有關事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協議股權及其資產范圍

  1、納入長春旺通經貿有限公司整體資產評估中興華評報字[2007]第2007號《資產評估報告書》(附件2)的全部資產;

  2、甲方、乙方擁有的占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的股權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權益。

  3、為避免歧義,出讓方與受讓方在此明確,前述第1.2條所指“注冊資本100%的股權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權益”已包括第1.1條所指的“全部資產”。

  二、協議股權出讓的定價方式和轉讓價款

  1、甲、乙、丙三方確定:協議股權出讓的價格將以中興華評報字[2007]第2007號《資產評估報告書》的資產凈值為依據由三方協商確定。

  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中興華評報字[2007]第2007號《資產評估報告書》對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截止2007年4月30日“評估基準日”的資產負債情況和利潤情況進行評估。截止2007年4月30日,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無流動和長期負債,無營業收入,公司凈資產為1810.64萬元。

  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中興華評報字[2007]第2007號《資產評估報告書》對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截止2007年4月30日“評估基準日”的固定資產(建筑物)進行了評估,評估價值為1811.36萬元。

  2、甲、乙、丙三方同意此次股權轉讓價格確定為人民幣17,897,491.47元(下稱“轉讓價款”)。

  三、協議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和股東權屬變更

  1、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即生效。甲、乙、丙三方同意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90日內辦妥股權轉讓過戶手續,轉讓價款以丙方對長春市金和實業有限公司和長春天福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全部債權18,712,401.47元(大寫:人民幣壹仟捌佰柒拾壹萬貳仟肆佰零壹圓肆角柒分)中的17,897,491.47元(大寫:壹仟柒佰捌拾玖萬零柒仟肆佰玖拾壹圓肆角柒分)債權支付給甲方和乙方。甲方和乙方按其各自在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出資比例分別享有對長春市金和實業有限公司和長春天福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債權。丙方不再另外支付轉讓價款。

  2、 無論甲方和乙方向長春市金和實業有限公司和長春天福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主張行使債權的結果如何,甲方和乙方不能要求丙方返還或者部分返還款項,丙方也不要求甲方和乙方支付任何款項。

  3、丙方應向長春市金和實業有限公司和長春天福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書面通知,明確申明丙方已將對該兩公司的全部債權18,712,401.47元中的17,897,491.47元轉讓給甲方和乙方,且丙方放棄就該17,897,491.47元再向長春市金和實業有限公司和長春天福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提出任何權利主張。

  4、納入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整體資產評估報告書(附件2)的評估范圍內的全部資產,將在本協議生效后當日交付丙方驗收管理。

  四、過渡期安排

  除非(1)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2)適用法律存在強制性要求,協議資產在評估基準日與實際股權轉讓日期間所產生的虧損或盈利及其他一切債權債務,將均由甲方、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或享有。

  五、出讓方的承諾與保證

  1、能夠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2、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將不違反任何法律;

  3、不存在限制本協議股權轉讓的任何判決、裁決,也沒有任何會對本協議股權轉讓產生不利影響的懸而未決的或潛在的訴訟、仲裁、法院裁決、裁定等;

  4、負責保證在本協議簽訂后90日內,依法完成對自然人持有的100%股權轉讓事項中應由轉讓方負責的所有事宜;

  5、作為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對本協議股權必須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保證本協議股權及其資產上沒有向任何第三者設置的擔保及/或其它任何第三者的權益,其可以將協議股權及其資產合法地轉讓給丙方,而不受任何優先權或類似權利的約束,亦未侵犯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的財產權利,否則出讓方將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6、自本協議生效后,出讓方不會就本協議股權向第三方轉讓或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亦不會就協議股權及其資產向其它任何第三方進行協商、談判或簽署合同或協議或其他文件;

  7、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出讓方將及時提供為完成本次協議股權轉讓應由出讓方提供的各種有效資料和文件,及時出具為完成本次協議股權轉讓所必需簽署的各項文件,并全力協助丙方完成一切與本次協議股權轉讓有關的各項工作,但依法應由丙方提供的文件和資料,或者依法應由丙方完成的各種內部審批、行政審批和或者必要事項,應由丙方自行提供或完成;

  8、甲方、乙方將在必要的范圍內及時有效配合丙方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9、本次協議股權轉讓完成后,丙方將享有協議股權的所有者應依法享有的一切權利;

  10、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丙方受讓協議股權意愿而出讓方未曾披露的事實或情況,出讓方所提供的與本次協議股權轉讓相關的文件與資料是真實、準確、完整的,并無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

  11、于本協議以及其他所有相關文件中所做出的陳述和保證均是真實、準確的;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一旦發生任何可能導致該等陳述及保證在任何方面不真實或不準確的情形,出讓方將立即書面通知丙方;

  12、上述承諾與保證在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后繼續有效;本協議的各項承諾和保證之間相互獨立,除非另有明確規定,每一項承諾和保證都不得受制于任何其他承諾、保證或本協議的其他任何事項。

  六、受讓方的承諾與保證

  1、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其股票已公開發行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或所有內部的審批程序,并有權簽署和履行本協議;

  2、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將不違反任何法律或丙方有效法律文件中的任何條款或與之相沖突;

  3、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將及時提供為完成本次協議股權轉讓應由丙方提供的各種有效資料和文件,及時出具為完成本次協議股權轉讓所必需簽署的各項文件,并保證該等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4、將及時有效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5、于本協議以及其他所有相關文件中所做出的陳述和保證均是真實、準確的;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一旦發生任何可能導致該等陳述及保證在任何方面不真實或不準確的情形,受讓方將立即書面通知出讓方;

  6、上述承諾與保證在股權變更登記后繼續有效;本協議的各項承諾和保證之間相互獨立,除非另有明確規定,每一項承諾和保證都不得受制于任何其他承諾、保證或本協議的其他任何事項。

  七、違約責任

  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事項,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應賠償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八、本協議之生效

  本協議經甲方、乙方自然人股東(或書面授權代表)簽字并獲得吉林旺通經貿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書面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法人公章后生效。

  九、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業務,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不承擔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以電報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應在7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按照事故對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本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協議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協議。

  十、保密義務

  協議各方對于本協議的內容及另一方就本次協議股權的轉讓提供的任何資料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未經本協議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協議之外的第三方披露上述資料和信息。但是,協議各方為完成本次協議股權的轉讓而履行的必要的審計、評估、審批、披露及備案等程序除外。

  十一、協議的修改、補充和解除

  經協議各方一致書面同意,本協議可做變更、修改和解除。

  十二、通知

  甲、乙、丙三方用電報、電話或傳真發送的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通知,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本協議中所列甲、乙、丙方的住所,即為三方郵政地址。

  十三、法律適用和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簽訂、成立、生效、變更、修改、終止、中止和解除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并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解釋。

  2、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附則

  1、未經本協議他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或義務;

  2、本協議任何條款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一致簽署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之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兩份,其余供報批之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次受讓的目的和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受讓將有助于公司為今后的產品生產、銷售提供場所。

  六、備查文件目錄

  1、《股權轉讓協議書》

  2、天華中興審字(2007)JL-001號《審計報告》

  3、中興華評報字[2007]第2007號《資產評估報告書》

  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7年7月26日

  股票代碼:600215股票簡稱:長春經開編號:2007-027

  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上市

  公司治理專項活動自查報告和整改計劃

  一、特別提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進的主要問題

  1、進一步加強董事、監事及其高管人員的培訓工作。

  2、加強對董事、監事及其高管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管理。

  3、董事會組織機構尚待健全。

  4、目前,公司3.6平方公里項目宗地調整尚未完成。

  5、公司在《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和購買的議案》中所出售和購買的資產已交割完,相關款項已劃轉完畢,出售的長春經開生態發展有限公司的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以及購買的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大廈物業管理處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尚未完成。

  二、公司治理情況

  公司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公司運作,總體來講,公司保持了良好的獨立性,公司治理水平能夠逐年不斷提高。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股東與股東大會:公司已制定了《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公司能夠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享有平等地位,確保所有股東能夠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公司能夠嚴格按照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的要求召集、召開股東大會,讓更多的股東行使自己的表決權。

  2、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行為較為規范,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公司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機構和業務方面做到了“五獨立”。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內部機構能夠獨立運作。

  3、董事與董事會:公司董事會制定了《董事會議事規則》并得到了執行;公司各位董事能夠以勤勉盡責的態度切實履行董事的權利和義務,認真并審慎地討論決定公司的重大決策和投資事項。

  4、監事與監事會:公司監事會已制定了《監事會議事規則》;公司監事會的人數和人員構成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監事能夠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能夠本著對股東負責的精神,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管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

  5、總經理和經營領導班子:公司制定了《總經理工作細則》;公司經營領導班子定期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相關應由經營領導班子決定的事項;公司經營領導班子嚴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嚴格執行董事會決議,不存在越權行使職權的行為,不存在“內部人控制”的傾向;公司經營領導班子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加強規范運作,誠實守信經營,不存在未能忠實履行職務、違背誠信義務的情形。

  6、公司內控機制和執行情況:公司現行制定有《資金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對外擔保管理制度》、《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內部審計管理制度》、《財務核算管理制度》、《董事會工作督辦管理制度》等多項日常管理制度,內容涉及固定資產管理、貨幣資金管理、內部財務管理、內部會計管理、擔保管理、關聯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等多個方面;公司嚴格執行各項內控制度,重大投資決策程序和其他內部工作程序嚴格、規范;但是隨著上市公司管理規范的不斷出臺、更新以及公司經營管理情況的變化,公司需要進一步堅強內控制度的規范化和系統化建設。

  7、利益相關者:公司能夠充分尊重和維護銀行及其他債權人、職工、消費者等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利益,共同推動公司持續、健康的發展。

  8、信息披露與透明度:公司已經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明確公司董事會負責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長為第一責任人;明確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負責接待股東來訪和咨詢;公司努力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有關信息,并確保所有股東有平等的機會獲得信息。

  三、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公司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項持續工作,對于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需要公司堅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加以提高和改進,公司將通過本次治理工作的開展,進一步提高公司治理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推動公司治理工作邁上新的臺階。通過本次自查,公司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進一步加強。

  1、進一步加強董事、監事及其高管的培訓工作。

  從目前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高管都能夠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學習,但由于沒能堅持經常性的自學,加上公司治理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涵蓋的內容廣泛,上述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掌握的不夠全面、準確,導致在日常工作中不能夠嫻熟的使用和應用。

  2、加強對董事、監事及其高管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管理。

  根據公司存在過董事、監事違規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情況,今后公司將進一步加強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管理,避免類似的情況發生。

  3、董事會組織機構尚待健全。

  由于公司董事都有各自的工作,如果組建董事會專業委員會,各位董事勢必會增加更多的工作量;另外公司董事中有4名獨立董事,因此在增加工作量以及董事分工等工作安排上,董事會還有一定的困難。

  4、目前公司3.6平方公里項目宗地調整尚未完成。

  本公司與管委會簽署《臨港經濟區3.6平方公里經營性用地項目投資條件協議書》時,該項目宗地的用地控規尚未調整為商服和住宅用地。由于近期國家宏觀調控的實施及土地政策的變化,該項目宗地用地規劃調整難度和時間成本加大,鑒于此,根據協議中有關違約條款的規定,管委會承諾更換項目宗地位置。

  由于該項目宗地面積大,整體更換有一定難度,另外還需要和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手續上也比較繁瑣,目前正在進行當中。

  5、公司在《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和購買的議案》中所出售和購買的資產已交割完,相關款項已劃轉完畢,出售的長春經開生態發展有限公司的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以及購買的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大廈物業管理處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尚未完成。

  由于此次出售和購買涉及到國有資產的劃轉、變更,所以手續繁瑣,需要逐步辦理。

  四、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及責任人

  對于自查中發現的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公司逐項擬定了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人:

  1、加強對公司董事、監事及其高管的培訓工作。今后要求上述人員按要求參加監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培訓;另外要求公司董事、監事、及其高管要堅持自學公司治理的相關知識。

  整改時間:常年。

  整改第一責任人:公司董事長。

  直接責任人:董事會秘書。

  2、加強對董事、監事及其高管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管理。

  按照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其高管人員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的要求,加強對董事、監事及其高管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管理,實行董事、監事及其高管人員買賣股票報告制。

  整改時間:常年。

  整改第一責任人:公司董事長。

  直接責任人:董事會秘書。

  3、建立健全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制定工作細則。

  整改時間:明年年底之前。

  整改第一責任人:公司董事長。

  直接責任人:董事會秘書。

  4、加快公司3.6平方公里項目宗地調整進度。

  公司將積極和管委會的溝通,督促管委會加快3.6平方公里項目宗地調整進度。

  整改時間:明年年底之前。

  整改第一責任人:公司董事長。

  直接責任人:董事會秘書。

  5、加快辦理公司在《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和購買的議案》中出售的長春經開生態發展有限公司的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以及購買的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大廈物業管理處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并及時披露有關信息。

  整改時間:本年底之前。

  整改第一責任人:公司董事長。

  直接責任人:董事會秘書。

  五、有特色的公司治理做法

  目前在公司治理方面,公司還沒有具有特色的做法,但公司將積極的探索和創新,尤其是在內控制度建設、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建設等方面將積極探索和創新,能夠形成具有本公司特色的好做法、新舉措。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以上是公司關于開展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的自查報告,歡迎監管部門和廣大投資者對公司治理情況進行分析評議,公司建立了以下聯系方式:電話:0431-84644225;傳真:0431-84630809;董秘電子郵箱:ccjkdmxx@126.com;地址:長春市昆山路1451號;郵編:130033。

  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gszl@csrc.gov.cn;中國證監會吉林證監局電子信箱:zhengy@csrc.gov.cn;上海證券交易所:list22@secure.sse.com.cn。

  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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