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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案件性質認定存分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 10:52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陳其玨 當前,業界對于以出售所謂擬上市公司股票為名牟取暴利的行為俗稱一級半市場交易或原始股交易。去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打擊非法發行股票等問題的通知》(99號文)將此類行為統稱為“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本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法學界在對該類案件的認定上仍存在一定分歧。 “這種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但由于有些出售股票的公司確實存在,有些還伴有暴漲神話,讓人覺得投資人購買股票確實可以牟利。”上海法學會一位專家告訴本報記者,在交易過程中,行為人為規避法律,往往不直接以股票名義出售,而以股權轉讓名義進行,并且有些還直接利用或掛靠具備產權交易從業資格的公司實施。除以股份公司名義直接出售股權外,大部分采用以股東名義轉讓股權的方式實施,使其行為表面上符合《公司法》的規定。這給他們行為性質的認定造成了很大困難,產生了幾種不同的意見。 其中,第一種意見認為這類行為應當定性為集資詐騙罪。理由是被告人在一級半市場出售股票過程中,虛構了相關公司能夠海外上市,投資人能夠獲取高額回報的事實,并為出售股票夸大了相關公司的經營規模和業績,實施了詐騙行為。同時,被告人將原價每股1元的股票,擅自加價到每股4至5元出售給投資人,并將其中的差價全部占為己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這類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理由是這類案件被告人在未經批準,在沒有經營資格的情況下,向不特定公眾出售股票的行為已觸犯《證券法》和《刑法》規定,且情節特別嚴重。 第三種意見認為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其持有的股權。目前各地產權交易所都可以合法進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交易和轉讓。被告人代辦轉讓股權的行為并不違法。 第四種意見認為這種行為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理由是該行為系未經批準,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的公眾出售,屬于變相發行股票的行為。此舉觸犯了《刑法》第179條之規定,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華東政法大學吳弘教授向本報記者指出,這類案件暴露出國內資本市場的一個弊端:缺少一個正規的讓股權充分流通的市場。從市場的角度來看,只要合法,股權的流通、轉讓都是允許的。關鍵還是要讓股權在合法的制度下流通起來。 但上海高院一位庭長則認為,股權流通要有條件。首先,應該讓投資者知道擬上市公司的情況。而像目前這類公司根本沒有一個信息披露程序。其次,股權流通后,要有一個股權登記程序,現在也沒有。 “可以建立一個全國性的股權登記系統。也有人建議先在三板市場操作。我認為,這些都可以,但一定要付諸行動。”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師說。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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