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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4日 05:29 中國證券報
樂山市商業銀行訴樂山博森咨詢策劃有限公司(原:樂山市藍天聯合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森公司)借款620萬元,樂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擔保一案。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0]樂經初字第51號判決書判定本公司對598.2588萬元承擔連帶責任,該院分別于2000年和2006年兩次扣劃了公司598.2588萬元,用以清償博森公司所欠樂山市商業銀行借款本金。經公司追償,博森公司以其擁有的四川省眉山市17畝土地開發權抵償了所欠公司的部分債權,目前,博森公司還差欠本公司333.83萬元。(詳見公司2006年10月28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上的公告) 根據法律規定,擔保人代債務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為此,本公司向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求:判令博森公司償還差欠本公司的333.83萬元及承擔相關訴訟費用。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樂民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博森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給本公司人民幣333.83萬元;案件受理費由博森公司負擔。 本次判決對公司當期利潤無影響,最終對公司有無影響,目前尚無法判斷。有關進展情況,公司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備查文件: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樂民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樂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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