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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長征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 05:29 中國證券報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重要提示: 1. 2007年7月5日《上海證券報》刊登了題為《長征電器公告未披露案后案》的文章,其中寫到:“上海華明昨日發表公開聲明稱,長征電器發布的公告內容存在選擇性披露,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2.本公司明確聲明:公司自2007年6月26日至今,未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任何相關的通知、文件和傳真。經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問詢,截止2007年7月5日,上海二中院民一庭未向本公司發送有關上海華明起訴長征電器案件的任何文件。因此,本公司不存在選擇性信息披露、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一、傳聞簡述 1、2007年7月5日《上海證券報》B1版刊登了見習記者徐銳的文章 《長征電器公告未披露案后案》,文章主要內容為:“針對長征電器6月27日發布的公告,上海華明昨日發布聲明稱,長征電器發布的公告內容存在選擇性披露,有誤導消費者之嫌,上海華明已于6月20日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為由再次起訴了長征電器,并于6月26日收到了上海二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2、根據報道所述,公司董事會仔細查閱了本公司自2007年6月26日至今的信件收發記錄,經核查公司未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任何相關的通知、文件和傳真。 公司同時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報道所述案件進行電話問詢,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作人員答復如下:“上海二中院民一庭已于2007年6月26日受理上海華明起訴長征電器等被告損害其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糾紛案,但截止2007年7月5日,未向貴州長征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發送有關上海華明起訴長征電器案件的任何文件。” 二、澄清聲明 本公司鄭重聲明:公司嚴格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和《貴州長征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等規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007年6月25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的民事裁定書,按照規定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對外披露了民事裁定書的相關信息。至今,公司沒有收到因上海華明再次上訴的上海二中院的任何文件,公司對這一訴訟事項完全不知情。同時,經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問詢,截止目前,上海二中院未向本公司發送有關本案的任何文件。公司不存在選擇性信息披露、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公司將繼續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上海證券報》為公司選定的信息披露報刊,本公司發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報刊刊登的公司公告為準,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三、備查文件 2007年07月05日《上海證券報》B1版 貴州長征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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