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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加強期貨從業人員監管力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 05:28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夏麗華 北京報道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實施的《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與此前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構成了更為完備的期貨市場監管法規體系。 有關人士表示,這兩個管理辦法通過強調嚴格的市場準入標準和日常監管,進一步完善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以及期貨從業人員的監管方式,有利于引導高素質人才進入期貨行業。 《任職資格管理辦法》首先明確了任職資格管理的適用范圍。其中,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等經理層人員,以及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等其他人員。其次,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不同的人員適用不同的任職資格條件以及相應的申請與核準程序。第三,適當提高了任職資格條件,包括學歷、從業經歷、通過資質測試等。第四,強化對任職資格的管理,實行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與實際任職的分離。經理層人員在取得任職資格后即使未實際任職,只要其按規定參加培訓和通過年檢,任職資格可保留5年。在此期間,實際任職時只需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第五,增加了“行為規則”一章,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作出總體界定,從職業道德和盡責角度提出明確要求。第六,豐富和完善了日常監管措施,如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責令更換等。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期貨公司的核心人員,對于期貨公司的經營管理負有重大責任,而期貨從業人員直接服務投資者。這些人員的專業素質、職業道德和法制誠信水平,對于期貨市場的規范化水平具有重要影響。”上述人士表示。 《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則強化了從業人員及期貨經營機構的問責制。辦法明確了所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各項執業規范要求,同時對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針對性地規定了應當遵守的特定行為規范。此外,辦法明確了證監會對違規行為的監管手段,賦予期貨業協會對違規行為采取紀律懲戒措施的權限;同時,要求協會建立紀律懲戒及申訴機構,嚴格按照程序性規定作出紀律懲戒并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訴的權利。 另外,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規則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規定,上述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知悉或應當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并遵循回避原則。公司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并定期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規定,期貨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并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期貨從業人員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應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保證;在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按照規定,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利用結算業務關系及由此獲得的結算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并不得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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