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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券業加速邁進常規監管時代 首重風險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 03:4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解讀《證券公司分類監管工作指引(試行)》

  中國證監會昨日下發了《證券公司分類監管工作指引(試行)》和相關《通知》,這是證券公司監管由風險處置的“特殊時期”轉入“常規監管期”的重要措施之一,標志著以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同時考慮其市場影響力的新的分類監管框架思路的初步確立。

  ⊙本報記者 周翀 商文

  不同于以往分類

  在此次新的分類標準確定之前,證券公司的分類監管也存在著不同的分類標準。如修訂前的《證券法》曾確定了綜合類、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分類;中國證券業協會也有創新類、規范類評審的分類。上述分類方法基本上都是以單項指標或幾個簡單指標作為分類的依據。進入常規監管期后,行業的發展迫切需要建立起以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同時考慮市場影響力因素的框架下的動態的分類監管機制。這是出臺新的分類監管指引的一個重要背景。

  通過《指引》確立的新的監管思路,監管部門可以針對不同類別的公司,采取不同類別的監管措施,一方面有利于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另一方面發揮優勝劣汰機制的作用,促進證券公司持續規范發展。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對不同類別的證券公司實施分類監管、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

  分類將作為創新依據

  分類結果將作為監管部門確定新業務、新產品試點范圍和推廣順序的依據。

  從條文來看,《指引》側重規定了分類依據,但對每類券商對接的監管強度和享受的待遇只做了原則性規定。這一方面是由于分類的過程本身就是監管的有機組成部分,分類即監管;同時,監管部門也將根據后續的日常監管情況,根據創新業務必需的具體要求,通過各種政策的調節,來實現分類情況與享受待遇的對接。比如,當一項創新業務試點即將開展時,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的業務要求來規定某一級別以上券商可提出業務申請并予受理。這種做法,為行業創新發展提供了很好的監管基礎,也明確了證券公司的努力方向。

  69個評價指標

  《指引》附件規定了6類共69個評價指標,作為證券公司首次分類的自評基礎,這些指標綜合反映了監管機構的關注重點。這69個指標的確定,基本以之前出臺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等規章的條款為基礎,同時,在證券公司客戶權益保護、合規管理、透明度等方面,也均做出了符合行業發展方向的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這69個指標均為券商經營管理應該達到的基本要求,即“達到不加分,不達則扣分”。在證券公司自評階段,有關《通知》規定了自評扣分的權重,每個指標最高可扣0.5分,每類指標最高扣5分,最高累計扣分不超過10分。但是,凡證券公司在自評結果中存在虛假陳述、誤導、遺漏、隱瞞的,一旦在初審等階段發現,將予直接下調一到三個級別的懲罰。

  以監管措施結果為導向

  根據《指引》規定,凡評價期內證券公司被證券監管部門采取監管措施的,將根據不同的監管措施級別扣除相應的分數,如最低的扣分標準為“被下達責令整改書面函件的,每次扣1分”;最高的扣分標準為“被撤銷部分業務許可的,每次扣20分”。同時,證券公司被證券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每次扣1分,累計最高扣5分。

  通過綜合治理以后,證券行業遺留風險基本化解,目前持續正常經營的證券公司的風控指標完全達標。在這種情況下,監管部門認可持續經營公司均為正常經營這一基本事實,認為其潛在風險都在可承受范圍內,給予其100分的基準分。在此基礎上,持續經營過程中,可以實現“做得好就加分,做不好就扣分”的動態監管。

  另外,由于現有的創新類、規范類證券公司均已經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評審,監管部門認為其風險管理能力相對較強,故而在首次評分過程中,對創新類、規范類券商分別加10分和5分,也在客觀上實現了與協會分類評審的有效銜接。如協會今后不再對證券公司進行分類評審,則即不再實施加分。

  “滿分”為145分

  將《指引》所涉各項加分內容進行統計可以發現,通過加分,一家券商可以獲得的最高分數為145分。評分結果出臺后,監管部門將根據分值的分布情況確定中間值,在確定中間值之后,分數的分布情況將自然形成若干檔次,一一對應于相應的分類類別。以目前的券商經營情況估計,最終呈現出的分值分布情況應為中間大、兩頭小的正態分布。

  從國際情況來看,對證券公司進行風險基礎上的分類監管是一個重要趨勢。很多成熟市場國家和包括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韓國等國家在內的新興市場國家,都在推行風險基礎上的分類監管。因此,《指引》確立的分類監管方法,是符合上述國際慣例的精神實質的。也正因此,《指引》確立的分類監管機制,與證券公司綜合治理期間帶有過渡性質的分類監管機制不同,應有較長一段時間的穩定運行。

  《指引》和《通知》所涉加分扣分項目

  扣分項目:

  1.對于證券公司凈資本等風控指標的評價,2007年5月底未達標的公司,扣20分;2007年3月底未達標的公司,扣15分;2006年12月底不達標的公司,扣10分;2006年10月底不達標的公司,扣5分。

  2.評價期內證券公司———被下達責令整改書面函件的,每次扣1分;董、監、高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監管談話的,每次扣2分;董、監、高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者公司被公開譴責、通報批評的,每次扣3分;董、監、高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撤銷任職資格或證券從業資格的,每次扣4分;被采取《證券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一)至(六)項監管措施的,每次扣5分;被采取警告的行政處罰措施,或者公司董、監、高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有年限市場禁入的,每次扣6分;被采取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措施的,或者公司董、監、高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采取永久性市場禁入的,每次扣7分;被暫停部分業務許可的,每次扣10分;被撤銷部分業務許可的,每次扣20分。證券公司營業部等營業網點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則減半扣分,累計最高扣10分。證券公司資本實力、客戶權益保護、合規管理、法人治理、內部控制、公司透明度等6類評價指標(共69個)存在一定問題,扣除已被上述監管措施扣分的,每項具體標準扣0.5分,每類評價指標最高扣5分,6類評價指標累計最高扣10分。

  3.證券公司被證券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每次扣1分,累計最高扣5分。

  4.證券公司市場影響力評價為大的,公司評價計分低于70分的,扣5分。

  加分項目:

  1.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上線客戶比例高于30%、50%的公司可分別加2分、5分。

  2.首次評價時可給予創新試點類和規范類證券公司分別加10分和5分。

  3.公司凈資本達到規定標準的10倍、30倍以上的,可分別加3分、5分;公司最近2年、3年內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達標的,可分別加3分、5分。

  4.證券公司市場影響力評價為大的,公司評價計分超過120分的,可加5分。

  其他:

  1.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落實統一部署的專項監管工作情況,對證券公司的評價計分進行調整,最高可加或扣5分。

  2.證券公司可以申請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組織專家對其專業管理能力、信息技術系統的穩定與安全、客戶服務水平、投資者教育等方面進行專業評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專業評價結果,對證券公司評價計分進行調整,每項專業評價最高可加或扣5分。(周翀 商文)

  -記者觀察

  新制度讓證券公司“對號入座”

  ⊙本報記者 商文

  “舉個例子,去電影院看電影,每個持票進場的人都必須對號入座。這樣做的目的,是通過建立一定的規則制度使每個人的位置得以明確,保證秩序不至于混亂,”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同樣的道理,新分類監管規則就是要讓證券公司‘對號入座’。”

  中國證監會日前向各大券商就新的《證券公司分類監管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開始征求意見。區別于現行的創新類、規范類分類方法,新的分類規則以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結合其市場影響力將證券公司分成A、B、C、D、E等5大類11個級別。

  業內人士指出,為了更加有利于分類監管制度的實施,新《指引》對分類評價指標做出了進一步的細化和量化。每個證券公司不僅可以比照新《指引》輕松對照到自己在行業中的位置,而且也使得分類更具有可操作性。

  同時,相比現行的分類監管制度,其監管理念的核心思想有所變化。新《指引》明確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監管框架和監管思路,突出了凈資本在證券公司經營和監管中的重要地位。

  “作為金融行業中的一員,證券公司的經營中也存在著杠桿效應。而凈資本可以最直接、也是最直觀地衡量出這種杠桿效應下經營風險的大小,”上述專業人士告訴記者,“將其作為分類監管的核心理念,將有助于提高監管的效率和有效性。”

  盡管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被分為資本實力、客戶權益保護、合規管理、法人治理、內部控制和公司透明度等6大類評價指標,證券公司市場影響力也包括了業務規模、市場占有率、盈利能力等多個指標,但某證券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可以看出,首次實施的新分類監管制度體現了簡單化原則。”

  該負責人表示,新分類監管制度的評價體系較為簡單,易于實施。特別是在眾多評價指標中,硬性量化指標并不多,僅有“資本實力”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上線客戶比例”兩項,便于操作。

  而根據新《指引》的規定,監管部門應按照新分類監管制度對券商進行分類,并對不同類別的證券公司實施分類監管、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同時,將分類結果作為確定新業務、新產品試點范圍和推廣順序的依據。上述負責人指出,這將使未來證券公司的發展和努力“有的放矢”。

  然而,一些業內人士也指出,正在征求意見中的新分類監管制度在有些方面仍有待改進和完善。例如,一些監管指標帶有較強的主觀色彩,缺乏客觀的評價標準。在這些主觀色彩較濃的指標上,應進一步明確評價程序和方法,保證其客觀性。

  另外,在證券公司市場影響力評價方面,明確的“一刀切”可能會造成一定的不公平。業內人士建議,用分級累進制代替“一刀切”則更加合理。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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