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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05:28 中國證券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規范發展,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和透明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據《證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以下簡稱證券評級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取得證券評級業務許可。未取得中國證監會的證券評級業務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評級業務。 本辦法所稱證券評級業務,是指對下列評級對象開展資信評級服務: (一)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 (二)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國債除外; (三)本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評級對象。 第三條 取得中國證監會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資信評級機構(以下簡稱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遵循一致性原則,對同一類評級對象評級,或者對同一評級對象跟蹤評級,應當采用一致的評級標準和工作程序。評級標準有調整的,應當充分披露。 第五條 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制定科學的評級方法和完善的質量控制制度,遵守行業規范、職業道德和業務規則,勤勉盡責,審慎分析。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評級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證券評級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業務許可 第七條 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實收資本與凈資產均不少于人民幣2000萬元;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評級從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資信評級業務經驗的評級從業人員不少于10人,具有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的評級從業人員不少于3人; (三)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善的業務制度,包括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標準、評級程序、評級委員會制度、評級結果公布制度、跟蹤評級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證券評級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等; (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處罰,最近3年未因違法經營受到行政處罰,不存在因涉嫌違法經營、犯罪正在被調查的情形; (六)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機關,以及自律組織、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七)中國證監會基于保護投資者、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資信評級機構負責證券評級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二)熟悉資信評級業務有關的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具備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且通過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 (三)無《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禁止任職情形; (四)未被金融監管機構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滿; (五)最近3年未因違法經營受到行政處罰,不存在因涉嫌違法經營、犯罪正在被調查的情形; (六)正直誠實,品行良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機關,以及自律組織、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境外人士擔任前款規定職務的,還應當在中國境內或者香港、澳門地區工作不少于3年。 第九條 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背景材料,股東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說明; (五)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六)高級管理人員和評級從業人員情況的說明及其證明文件; (七)內部控制機制、管理制度及其實施情況的說明; (八)業務制度及其實施情況的說明;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并充分考慮市場發展和行業公平競爭的需要,對資信評級機構的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一條 證券評級機構應當自取得證券評級業務許可之日起20日內,將其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標準、評級程序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并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本機構網站及其他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告。 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標準和評級程序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備案、公告。 第十二條 證券評級機構與評級對象存在下列利害關系的,不得受托開展證券評級業務: (一)證券評級機構與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東持有證券評級機構、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的股份均達到5%以上; (三)受評級機構或者受評級證券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證券評級機構股份達到5%以上; (四)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受評級證券發行人或者受評級機構股份達到5%以上;(下轉A06版)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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