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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蕭鋼構可能遭民事賠償訴訟 律師征集委托代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 02:46 第一財經日報
吳慧 杭蕭鋼構(600477.SH)會不會像銀廣夏那樣站上民事賠償訴訟的被告席?“證券民事賠償全國律師維權團”召集人陶雨生、宋一欣兩名律師昨日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正在征集因杭蕭鋼構虛假陳述而造成損失的投資者的委托代理,并將向杭蕭鋼構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投資者的權益必須得到維護,必須加大上市公司的違法成本,以形成對上市公司不法行為的巨大威懾力。”曾參與“銀廣夏虛假證券信息糾紛”案的陶雨生認為,上市公司的“造假行為”必須付出代價。宋一欣昨日對本報表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向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征集委托代理,將向杭蕭鋼構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宋一欣提到的司法解釋,是指2003年2月1日開始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根據《規定》,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并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賠償案件。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杭蕭鋼構本月14日公告稱,本月10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將杭蕭鋼構事件定性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分別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證監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作出后,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就有權向杭蕭鋼構提起訴訟。”宋一欣表示。根據《規定》,投資人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起算,第一種情況即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杭蕭鋼構股價自2月14日起“一飛沖天”,其連續拉升及“300多億元”海外項目的消息,曾吸引不少投資者高位追漲;4月4日,證監會向杭蕭鋼構下發《立案調查通知書》;4月5日,杭蕭鋼構董事潘金水接受媒體采訪,公開發表“證監會調查的對象主要是二級市場的違規行為”、“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違規情況”等言論;4月5日至6日,杭蕭鋼構連續兩天跌停;4月17日,杭蕭鋼構股價更是一路下跌;而在本月14日公告受到行政處罰后,杭蕭鋼構已連續出現兩個漲停。 按照《規定》,可提起訴訟的投資者應滿足以下條件,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規定》的制定和實施與當年轟動一時的“銀廣夏財務造假案”有不小的關系。陶雨生介紹,2001年銀廣夏事件曝光后,由于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制定了暫不受理此類案件的通知,并加快研究制定《規定》。2004年4月,“銀廣夏虛假證券信息糾紛案”獲受理,此案已于去年9月結案,投資者的損失獲得賠償。 相關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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