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年度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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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9日 02:54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證券市場規范深化 投資者保護更上層樓 上海證券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 華東政法學院商法研究中心聯合推出 一、市場基礎建設穩步推進
1、股權分置改革全面展開 2005年4月29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下發了《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正式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在不斷總結股權分置進程中經驗教訓的基礎上,2005年9月4日又出臺《上市公司股權分置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了股權分置改革操作程序的相關規定,使股改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體現了對流通股股東、中小股東的保護。 2、新投資主體破繭而出 2005年4月19日,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要進一步發展壯大機構投資者、公眾投資者和其他各類投資者隊伍。目前,新投資主體既包括保險資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銀行基金這些已經試航或正準備啟航的投資者,也包括當前為市場所禁止的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控股企業。 3、證券投資品種創新加速 2005年3月22日,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2005年4月8日,滬深300統一指數正式發布,為投資者提供了有利的投資參考。2005年7月18日,上交所與深交所分別推出《權證管理暫行辦法》,將權證產品與股權分置改革結合起來。 二、投資者保護立法長足進步 1、兩法修改提供根本保障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新《公司法》、新《證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公司法》、《證券法》是證券市場進入新的發展階段、保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根本性保障。 新《公司法》健全了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機制,增加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購請求權;賦予股東解散公司請求權;建立股東直接訴訟制度;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以及建立因收購而導致退市情況下中小股東的退出機制。 新《證券法》也加大了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主要通過建立健全五種制度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加強對上市公司監管;完善對證券公司的監控;建立對投資者的損害賠償制度;制定證券投資咨詢業虛假信息歸責制度。 2、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撐起保護傘 經國務院批準,證監會、財政部、央行于2005年6月30日聯合發布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隨后,注冊資本為63億元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成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建立,標志著國內證券市場救濟制度的逐步成形,證券投資者的權益將受到更好地保護,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制化建設又推進了一大步。 3、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解決維權之本 2005年11月,國務院批轉了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包括《意見》在內的一系列證券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必將為市場未來的良性成長提供基礎和條件。《意見》將近年來國務院和監管部門關于上市公司監管、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公眾投資者合法利益等方面的要求和思路,都作了系統歸納。 4、加強投資者關系工作落實維權 2005年7月12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其目的是加強對上市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工作的指導,保障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把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落在實處。 三、證券市場監管繼續加強 1、信息披露電子化實現新飛躍 2005年6月,中國證監會頒布實施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電子化規范》和《證券交易數據交換協議》等八項證券期貨行業標準。標準推行之后,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告披露有了統一的內容和組織形式,從而使上市公司、監管機構、交易所、會計師事務所、投資者、研究機構、證券信息服務商等使用者能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實現信息的生成、提取、分析、交換和共享。 2、監管矛頭直指大股東資金占用 2005年,監管部門監管又有新舉措,重點是規范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行為,集中清理控股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和上市公司對外違規擔保問題。以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為標志,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加快償還侵占上市公司的資金的督促工作已經展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得到保護。 3、券商分類監管全面推開 繼前年開始對證券公司分類監管后。2005年4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又分別發布了《關于規范類證券公司評審與監管相關問題的通知》和《規范類證券公司評審暫行辦法》,截至2005年年底,已有14家創新類券商和13家規范類券商。 四、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司法繼續實踐 1、"準司法權"扼住違法上市公司命脈 2005年,曝出上市公司黑洞的有張晨案、宋如華案、劉波案、艾克拉木案等。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授權證監部門可向法院申請凍結被申請人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證監部門獲得了間接的準司法權。這無疑對上市公司資金外逃筑上了一道"籬笆"。 2、證券投資者訴訟權利的完善 股東直接訴訟制度建立后,股東可以起訴,要求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股東也可以起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而股東代表訴訟是《公司法》修訂后引進的一項重要制度。新修訂的《公司法》第152條明確規定,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而有權的公司機關怠于維護公司權益時;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報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