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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整肅券商自營業務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5日 07:57 新京報

  轉發中國證券行業協會制定的《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直指自營業務為風險主要爆發點

  

證監會整肅券商自營業務
  券商自營業務的風險,已經成為資本市場的“毒瘤”。但在券商看來,風險的出現很大程度上因為監管不到位。本報記者康亞風攝

  本報訊 (記者 趙俠) 證監會日前轉發了證券業協會制定的《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要求各券商清查自營業務中使用的不規范賬戶。

  證監會在轉發該指引的通知中稱,自營業務已經成為證券公司風險的主要爆發點。

  《指引》要求,證券公司不得將自營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經紀業務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義開立自營賬戶;不得使用非自營席位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超比例持倉或操縱市場。

  《指引》明確指出,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經營管理特點和業務運作狀況,建立完備的自營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從事自營業務。自營業務必須以證券公司自身名義、通過專用自營席位進行,并由非自營業務部門負責自營賬戶的管理。建立健全自營賬戶的審核和稽核制度,嚴禁出借自營賬戶、使用非自營席位變相自營、賬外自營。

  與此同時,證監會也發出了《加強券商自營業務監管》的通知。通知要求,證券公司需設立專門的自營業務部門,非自營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如營業部)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自營業務。證監會在通知中稱,凡是存在上述問題的券商,要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報告整改計劃,并在合規的前提下壓縮自營規模,在每月10日前報告整改進展情況。

  證監會的通知要求,在自查摸底的基礎上,券商應按要求將全部自營賬戶明細(含不規范賬戶)報備有關部門,明確不規范賬戶的清理時限和計劃。清理期間,不規范賬戶只能賣出證券,不能買進,并要逐步注銷。

  西南證券李明表示,券商自營業務一直是風險最大的業務種類,不過在經過長期熊市的洗禮之后,券商自營業務的規模實際上已經大規模縮減了。《指引》將引導券商投資走向理性之路,對市場影響不會太大。從昨日的盤面來看,《指引》對市場的影響較小,后期可能對一些莊股有影響,但總體影響不會太大。

  券商聲音

  自營業務風險源于監管不到位

  西南證券的溫桂生表示,《指引》出臺之前,有關部門規定,券商只能使用自有資金(包括注冊資本和股東投入的資金)買賣股票,而且持股比例不能超過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的20%.但由于監管不到位,南方證券曾持有哈藥95%的股份,進而操縱股價,直到被行政托管的時候才告知天下。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券商表示,監管部門曾對“超比例持倉”提出過明確的要求,券商持倉比例還與自身的資本金規模有關。規定持倉比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控制風險,如果券商自營業務風險過大的話,就會導致資金周轉不足,券商就會挪用客戶資金,嚴重的話會導致券商倒閉。

  該人士認為,券商混合操作的現象比較嚴重,主要原因在于監管部門的“防火墻”沒有建好。目前,券商的監管部門主要是滬深交易所和當地證監局。以前,雖然也要求券商報送資料和自查,但“通過收集身份證開戶”的現象屢禁不止,這只能證明監管不到位,處罰力度不夠。

  目前,開戶的資料只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有登記,而且該公司往往以“數據保密”為由,一般情況下根本無法查。

  國都證券投資部廖經理表示,證券公司一般都設有風險控制部,主要的作用就是觀察投資風險,快接近投資底線的時候,風險控制部會提示相關部門。正常情況下,券商自營業務很難超比例持倉,因為投資一只股票往往要經過三級審核。因此說,如果券商自營業務超比例持倉的話,只能說明該公司的風險控制機制有問題。

  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認為,要解決券商自營業務中存在的問題,一方面需要開戶資料聯網,這樣才能杜絕“一個身份證多次開戶”的現象;另一方面必須加大監管力度,并對出現問題的券商嚴懲不貸,其實“南方證券超比例持倉”的問題業內早有人知道,只是被有關部門保護著,這樣下去,單純依靠《指引》解決不了實質性問題。

  分析師說

  《指引》促進市場規范化

  在證監會轉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的同時,國資委也在近日下發了《關于做好中央企業2005年度財務決算和2006年度財務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加強現金流量和資金鏈的管理,并再次強調,中央企業要對委托理財、股票投資、期貨(權)及衍生品等高風險業務進行清理和規范,對于已經開展的委托理財業務應采取措施全面清理。分析人士認為,這兩道監管令主要就是要清理違規進入證券市場的資金。

  《指引》要求各證券公司要制定詳細的清理計劃,對不規范賬戶逐步注銷。對于違反《指引》規定的券商,證監會將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指引》規定,券商要完善自營業務可投資證券品種的投資機制,建立證券池制度,自營業務部門只能在確定的自營規模和可承受風險限額內,從證券池內選擇證券進行投資。

  西南證券的溫桂生認為,《指引》會幫助券商減少經營風險,券商自營業務的操作會更透明,這有助于推進證券市場的規范化。

  東莞證券研究發展中心主任李大霄認為,《指引》能夠使券商的經營管理更規范化,有利于減少自營業務的風險。西南證券李明表示,券商自營業務一直是風險最大的業務種類,不過在經過長期熊市的洗禮之后,券商自營業務的規模實際上已經大規模縮減了。《指引》將引導券商投資走向理性之路,對市場影響不會太大。

  從昨日的盤面來看,《指引》對市場的影響較小,后期可能對一些莊股有影響,但總體影響不會太大。

  據國都證券投資部廖經理介紹,根據深圳證監局的要求,目前創新類券商必須每天上報證券市場的投資狀況,因為券商自營業務投資比例不合適的話,嚴重的時候會引發金融動蕩。事實上,券商三大業務混合操作的現象已逐步好轉,今年明確要求券商為客戶資產設立獨立存管系統,從而使客戶資金處于完全封閉狀態,規避了資金混用的可能性。《指引》出臺以后,券商很難再從客戶資金和資產管理賬戶中挪用資金,部分券商就會面臨融資難的問題,進而會積極主動地開發新的盈利模式。

  本報記者 趙俠

  背景

  自營業務已成券商風險毒瘤

  自營業務一直是券商重要的利潤來源。在二級市場較好時,自營業務利潤占券商利潤的50%左右,行情較差時其比例也在20%左右。

  不過,我國券商自營曾經存在很多違規行為,如挪用客戶保證金、與上市公司聯手炒作、散布謠言、操縱股價、對倒、內幕交易等。自營業務已經成為券商的主要風險。據記者了解,從去年起,券商的自營業務自查就已經開始,而證監會此次轉發的《指引》和通知只是一些細則。

  今年4月初,證監會下發通知,要求券商在4月底前完成自查,并提交自查報告和整改計劃。4月底,中國證券業協會、滬深交易所又聯合發出通告,券商自營賬戶將實施專項監控———進一步細化證券公司交易監管實施方案,在摸清和核實證券公司自營賬戶的基礎上,對其交易情況實施專項監控。

  據悉,中國證券業協會、滬深證交所在南京召開了第五次自律機構聯席會議,就證券公司交易監管實施方案、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等內容進行了討論。會議指出,要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等自律機構的一線監管職能和作用,促進證券公司合法合規經營。證券交易所將加大對會員單位證券交易的監察力度,進一步細化證券公司交易監管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分工、監察流程、技術措施、協調配合等具體內容,提升對會員單位證券交易的一線監察工作水平,加大對操縱市場等各類違法違規交易行為的監察力度。

  據了解,截至目前,雖然大部分券商正在按要求進行整改,但少數公司仍然存在不按要求報備賬戶、整改不力、繼續違規增大持倉規模等問題。

  資料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摘要

  第五條董事會是自營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在嚴格遵守監管法規中關于自營業務規模等風險控制指標規定基礎上,根據公司資產、負債、損益和資本充足等情況確定自營業務規模、可承受的風險限額等,并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進行落實,自營業務具體投資運作管理由董事會授權公司投資決策機構決定。

  第九條自營業務必須以證券公司自身名義、通過專用自營席位進行,并由非自營業務部門負責自營賬戶的管理,包括開戶、銷戶、使用登記等。

  建立健全自營賬戶的審核和稽核制度,嚴禁出借自營賬戶、使用非自營席位變相自營、賬外自營。

  第十條加強自營業務資金的調度管理和自營業務的會計核算,由非自營業務部門負責自營業務所需資金的調度。

  自營業務資金的出入必須以公司名義進行,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中調入調出資金,禁止從自營賬戶中提取現金。

  第十一條完善可投資證券品種的投資論證機制,建立證券池制度,自營業務部門只能在確定的自營規模和可承受風險限額內,從證券池內選擇證券進行投資。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運作止盈止損機制,止盈止損的決策、執行與實效評估應當符合規定的程序并進行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建立防火墻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

  第十六條自營業務的投資決策、投資操作、風險監控的機構和職能應當相互獨立;自營業務的賬戶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后臺職能應當由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以形成有效的自營業務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監督機制。

  第十九條建立自營業務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營業務風險敞口和公司整體損益情況的聯動分析與監控機制,完善風險監控量化指標體系,并定期對自營業務投資組合的市值變化及其對公司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

  另外,證監會在轉發這一指引的通知中指出,各證券公司應按要求將全部自營賬戶明細(含不規范賬戶)報送公司注冊地證監局,由證監局轉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備案。各證券公司對不規范賬戶要制定有明確時限和具體責任人、按月份細化落實的清理計劃。清理期間,不規范賬戶只能賣出證券,不能買進,并要逐步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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