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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林碧案當庭翻供 是否有罪存在懸疑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9日 00:51 21世紀經濟報道

  

王小石林碧案當庭翻供是否有罪存在懸疑

王小石坐在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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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劉欣 胡欣

  北京報道

  備受關注的王小石、林碧一案11月8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經過近一年的偵查取證,因在鳳竹紡織上市過程中的行為,公訴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被告人王小石、林碧涉嫌受賄、共同犯罪;因在甘肅亞盛謀求發行可轉債過程中的一些行為,公訴人起訴林碧涉嫌公司人員受賄罪。

  王小石和林碧均表示不能接受公訴人的指控。

  王小石的辯護律師為其做了無罪辯護;林碧的辯護律師認為,林碧在鳳竹紡織一事中只能以介紹受賄罪定罪,在甘肅亞盛一事中,林碧并無犯罪行為。

  公訴內容沒有涉及此前輿論普遍猜測的王小石涉嫌收受賄賂出售發審委委員名單。

  整整持續一天的庭審抗辯雙方可以用針鋒相對來形容。

  王小石涉嫌受賄72萬?

  王、林二人分別于2004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涉嫌受賄罪刑事拘留,11月18日,經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二人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但是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05年4月19日、7月4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兩次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鑒于案情重大、復雜,其間延長審查期限三次。

  王小石1996年4月進入證監會,1999年1月在發行部發審委工作處工作,2001年8月至2003年下半年在深交所籌備創業板。

  林碧1998年至2003年在東北證券上海投行總部福州辦事處工作,后來公司辦事處被撤銷,林碧離開東北證券。

  起訴書顯示,2002年2月至9月間,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經共謀,利用王小石擔任證監會發審委助理調研員的便利,接受

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請托,通過證監會發行部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幫助該公司申請上市,非法收受該公司賄賂款人民幣140余萬元,后被二人伙分,其中王小石受賄72萬元。

  2002年3、4月間,被告人林碧利用擔任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駐福州辦事處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在東北證券為甘肅亞盛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可轉債的過程中,向該公司索取賄賂款人民幣31.8萬元。

  王小石、林碧均當庭否認罪行。

  王小石辯護律師認為,王小石受賄罪、共同犯罪、斡旋賄賂罪罪行均不能成立。

  對于受賄罪名,王小石辯護律師認為,王小石案發期間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工作,深交所只是受證監會監督管理,并不是上下級單位,在此期間王小石的工資、考核等均不在證監會,其在深交所的工作內容與證監會發行部并無關系。

  王小石反復強調,自己受林碧之托,約請證監會發行部審核一處和二處的齊蕾和樓堅吃飯,只是為了幫助企業更好地和證監會溝通,他跟這二人都說過,“該怎么審,還怎么審”。

  辯護律師認為,王小石從主觀上和客觀行為上都沒有利用“職務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果王小石和林碧受賄罪名成立,那么行賄的應該是鳳竹紡織,但是目前并沒有把鳳竹紡織當做行賄者對待。

  林碧的辯護律師認為,首先,林碧供述證詞前后矛盾,并當庭否認,應以法庭陳述為主;其次,林碧證詞未得到其他證據印證,當視為孤證,不可采納。另外,林碧作為承銷商項目小組成員,有義務為上市公司的順利發行進行公關,因此不存在共謀犯罪。

  對于斡旋賄賂罪,王小石的辯護律師認為,王小石與證監會審核人員不存在縱向或橫向的制約關系,從身份要件上不構成斡旋賄賂罪的條件;其次,證監會給鳳竹紡織的意見函中,認為鳳竹科技上市不存在重大違反法律法規現象,謀取不當利益條件也不存在,因此斡旋賄賂罪不成立。

  林碧辯護律師贊同王小石律師的觀點,認為王小石上述罪名不成立。因此,林碧受賄罪、共同犯罪也不成立。

  對于在甘肅亞盛謀求發行可轉債過程中,林碧的辯護律師認為,林碧收取人民幣31.8萬元款項的依據是林碧個人公司與亞盛集團的財務顧問合同中約定的,與亞盛集團可轉換債券的承銷不能混為一談。并且林碧不是亞盛項目組成員,在項目組中沒有任何權利,林碧與東北證券構成同業競爭關系。因此,林碧公司人員受賄罪罪名不成立。

  林碧翻供

  王小石在跟鳳竹紡織公司領導人見面之前究竟知不知道將得到這筆數額巨大的“好處費”,是本案的關鍵點之一。

  由于公訴人是以“涉嫌受賄、共同犯罪”為由起訴二人,并且認為王小石“斡旋犯罪”,那么,如果王小石在主觀和客觀上均沒有“利用職務謀求不正當利益”,那么其受賄罪名就不成立,“共同犯罪”也就無從談起。

  對于這一點,林碧在第二次偵查供述推翻了第一次偵查供述的說法,在法庭上一再表示:偵查供述不屬實。

  王小石則對公訴人邸桂珍就這一點的反復提問均答以“記不清楚了”。

  公訴人邸桂珍陳述,在鳳竹紡織上市過程中,公司領導讓林碧疏通證監會關系,林碧找到了當時在深交所籌備創業板、擔任創業板公司上市審核小組組長的王小石,希望利用王小石之前證監會發行部副處長的工作經歷,幫助鳳竹紡織盡快上市。之后林碧和王小石在深圳約見了鳳竹紡織的公司負責人。王小石見過公司領導人之后表示,這家公司過會的可能性很大,答應幫忙。這一段各方均無異議。

  隨后,王小石專門飛到北京,幫助鳳竹紡織企業領導約見證監會發行部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此項目的兩名預審員齊蕾和樓堅,這二人這是鳳竹紡織的預審員。

  公訴人陳述,此后鳳竹紡織答應給150萬的費用,林碧打電話給王小石,王小石說,他要80萬,剩下的歸林碧。并且林碧還說,當時王小石說,雙方都用別人的卡打錢進來。

  對此王小石在法庭上反復否認,“我從來沒有跟林碧要過錢。”

  他說,林碧在找到他時確實對他有過承諾,在介紹認識證監會相關人員之后,會給自己一些好處費,但當時沒有提具體的數字。

  公訴人反復追問:林碧提錢的事,是在王小石見鳳竹紡織領導人之前還是之后?王小石表示,記不清楚了。

  王小石說,在完成幫鳳竹紡織企業領導約見齊蕾和樓堅之后,林碧自己提出要給好處費,“他提的,我就收了。”至于錢的來源,王小石說,自己壓根“沒問”。

  林碧對公訴人的提問,例如:和王小石是怎么談的,王小石和鳳竹紡織領導人是怎么談的,王小石給公司什么幫助,王小石是否介紹證監會人員和企業認識,有沒有跟王小石講過這筆錢來自于公司,王小石有沒有問過這筆錢的來源等問題,大部分都回答以“記不清了”。公訴人在法庭上厲言勸他“端正態度”。

  對于為什么當庭說“偵查供述不屬實”,林碧回答,他是近視眼,看不清楚筆錄;而且身為福建人,福建話和北京話差別很大,詢問時期男同志的聲音渾厚,聽不清楚。另外,他還說,之所以偵查供述不屬實,是因為當時他“態度不好,所以很多地方回答有紕漏”。

  林碧在法庭上翻供說,收到企業140萬之后,沒有跟王小石說過錢的總額,只是給了他72萬。至于給王小石這筆錢以及數額,是公司的決定。

  但在鳳竹紡織公司領導人出具的證詞中說,是林碧主動向公司索取150萬費用,公司扣除了一點前期費用,分兩次給了林碧140萬。

  在最后的陳述中王小石說,自己在證監會發行部發審委工作處工作期間,有很多機會被要求介紹和透露發審委名單,但是他從來都沒有做過,他說,“這件事教育了我。”

  林碧最后當庭流下了眼淚,他說:“站在被告席上是我沒想到的,直到現在也不能相信自己觸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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