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光大證券“816烏龍指”事件時隔8個月后,引起了業界、學界、法律界的熱烈討論。
4月3日庭審期間,原告原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微博]和被告證監會[微博]就錯單交易是否構成內幕信息、光大證券下午的對沖操作是否構成內幕交易等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據了解,5月28日之前,這場庭審辯論將宣布結果,法院是否會撤銷證監會對包括楊劍波在內的相關責任主體做出的行政處罰以及市場禁入決定屆時見分曉。
內幕信息
與內幕交易之辯
楊劍波對證監會認定“816事件”是內幕交易表示不理解。
他的代理律師李江指出,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信息不屬于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應是發生在特定的上市公司,且影響公司基本面、運營等信息。錯單交易信息屬于光大證券自身的內幕信息,作為上市公司,光大有義務披露信息;但由于光大證券具有雙重身份,既是上市公司同時又是機構投資者,作為投資者,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信息不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范疇。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對此不予認同,他指出,根據《證券法》第75條第8項關于內幕信息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證監會對內幕信息有自由裁量權。
“并且,數額如此大的錯單交易已經對市場產生重大顯著影響,足以影響到投資者判斷,大面積的證券異動以及股指期貨市場的異動,已經屬于內幕信息范疇。”劉國華稱。
他指出,對于上午的錯單,光大證券可以找各種理由,如風控不嚴、制度管理存在漏洞等,但必須第一時間把真相告訴市場,讓投資者對異動交易有所判斷。光大是上市公司,雖然光大在對沖交易中是以機構投資者的角色出現,但改變不了其本身是上市公眾公司的性質,應負有對投資者更多的信賴利益保護責任,因此必須承擔信披責任。
對于是否為內幕交易的認定,楊劍波方面始終堅持認為,他本人是按照既定的計劃實施的交易,屬于市場中性策略行為,不屬于內幕交易的范疇,中性策略模型是一種合法的商業模型,且符合策略投資部的既定計劃,既然是既定計劃,結論自然不屬于內幕交易。
國內知名律師張遠忠對此表示,日常自營業務中通行的對沖、套保、套利交易都無法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所以正常的對沖交易行為并不構成內幕交易,也無需進行所謂的公告,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涉及數額巨大,并對市場構成重大影響,執行中性策略或是其他對沖交易都應建立在對錯單交易已披露的基礎上,否則就是利用信息優勢先行交易,構成了內幕交易,是對金融交易秩序的破壞。
一位關注資本市場多年的著名法學專家則指出,光大事件跨界證券現貨和期貨兩個市場,而對跨市場信息流動問題此前缺少研究和對策,暴露出市場參與各方經驗不足的問題。
對楊劍波處罰
是否過重之辯
在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書》中,楊劍波被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被處以市場禁入,他為此喊冤。
楊劍波指出,“816事件”當天,他所做的對沖交易,只是執行公司既定交易安排,是執行公司工作制度,是一種崗位職責所決定的工作任務,他本人并非光大證券公司高管,也不是決策層人員,只是投資部的部門經理,負有執行公司管理層決定的當然義務,不應該屬于直接責任人員。
證監會方面則指出,根據楊劍波交易筆錄以及交易情況說明、光大證券會議紀要,楊劍波參與了光大證券的中午決策會議 ,并提議下午進行對沖交易,由他本人具體負責執行。基于此,證監會認定法定代表人總裁是直接負責人,而楊劍波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對于此爭論焦點,劉國華指出,雖然楊沒有為個人謀取任何利益,但其作為事發部門的負責人,對沖交易的執行者,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在執行層面,楊知曉對沖交易對市場可能造成的沖擊,但在實際操作中,只一味地降低光大的風險幾率,把風險轉嫁給不知情的投資者,缺乏機構投資者、市場參與者必備的責任心。
武漢大學[微博]法學院副院長馮果表示,目前,市場各方還對案件事實信息掌握得并不全面,還需法院對事實做進一步的認定,一切還需等待法院判決。
馮果指出,從立法精神的角度出發,市場需要公平公正,需要信息披露的完整統一,值得注意的是,對于異常交易的處理,監管層需完善相應對策,“有必要時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將相關規則寫入正在修訂的《證券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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