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記者 武衛紅 發自廣州 《 國際金融報 》
持續半個多月的光大證券“烏龍”事件并未因證監會公布調查處理結果和高管辭職落下帷幕。本周,已有上海、廣州等地的投資者向光大證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法律界人士表示,近年來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愈演愈烈,完善民事賠償機制刻不容緩。
據媒體報道,日前上海一名投資者就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向光大證券索賠9.9萬元。此外,廣州一名股民也向番禺區法院遞交訴狀起訴光大證券和上交所,要求兩者共同賠償7萬元。而南京和溫州等地的投資者也準備行動,一些地方的投資者還呼吁聯合起來進行維權。據一些機構測算,因光大證券內幕交易遭受損失的投資者不在少數,初步估算光大可能將面臨近30億元的巨額民事索賠。
根據證監會通報,投資者可依據自身情況主張權利,但具體賠償如何認定,還須司法部門依法確定。業內人士表示,雖然有證監會內幕交易的認定作為維權根據,但由于缺乏相關司法解釋,適格原告、損失認定等較為困難,想要獲得賠償難度不小。
廣東頤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志勇表示,雖然證監會支持投資者向光大證券索賠,但具體到損失認定、賠償標準、賠償方式等問題在法律上都不完善,目前法制環境下想要獲得賠償仍存在很大困難。“目前最大的問題是缺少相關司法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自由裁量權很大,此前投資者起訴黃光裕內幕交易賠償案敗訴主要就是因為法院認為投資者損失與內幕交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明俊表示,目前為止,對于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三大類典型的證券違法行為,最高法院僅針對虛假陳述民事索賠問題出臺了司法解釋。而對于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民事索賠,尚無配套規定。
“在缺乏司法解釋或其他配套法規支持的情況下,投資者對光大證券提出民事索賠,法院主動突破并作出支持投資者索賠的可能性非常小。”劉明俊說。
彭志勇建議,光大證券可參照在平安證券[微博]萬福生科案中設立基金的方式進行賠償。“盡快設立投資者補償基金,才能體現光大證券改過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誠意。”
其實,投資者補償基金制度早已成為全球發達金融市場成熟制度之一,即在金融交易定性為違規違法之后,通過對相關投資者的損失進行預估,并在此基礎上由肇事方(或關聯方)專門設立投資者補償基金,以對投資者的損失進行逐筆補償。
業內人士呼吁,面對投資者的維權呼聲,相關監管部門應有所作為,借此機會推動我國投資者保護制度進一步完善,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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