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錦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因光大證券內幕交易受到損失,投資者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如何賠償投資者、賠償多少問題將由司法機關確定。筆者認為,在目前法律環境下,投資者要獲得賠償,還需要各有關方面傾力作為。
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在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對沖避險,構成內幕交易行為,為此沒收內幕交易所得,并處以5倍罰款,這等于是按《證券法》規定的罰沒額度來對其內幕交易頂格處罰。這是中小股東對光大證券提起民事訴訟的重要基礎甚至是前置條件。
但事情還沒有如此簡單。證券市場欺詐行為主要包括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四大類,由于虛假陳述遠比其他行為容易認定和判斷,因此,人民法院選擇了虛假陳述行為作為介入證券市場、建立和完善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突破口,這方面的相關制度較為健全。但對于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行為的民事責任追究,在法院執行層面還缺乏相應制度,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司法解釋一直沒有出臺,制約了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的民事責任追究。
目前對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行為人的民事賠償責任,《證券法》只有一句簡單的原則性規定,并沒有詳細條文;“兩高”雖然出臺了《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這只是內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釋,對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均還未出臺。但筆者認為,有司法解釋的,法官當然應遵照解釋執行;沒有司法解釋的,法官完全可按自己的理解去適用。
法官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不可能不運用自由裁量權,法官自由裁量權與法共存。法律如果有司法解釋,法官自由裁量權相對小些;沒有司法解釋,只有法律原則性規定,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相對就大些。實際上,不少法律都沒有司法解釋,有些司法解釋也是在法律施行很長時間后才出臺的,而在出臺之前通常已有了不少判例。既然光大證券被認定內幕交易,法院和法官就該切實貫徹《證券法》規定,落實光大證券的民事賠償責任,盡管這種判決或許無法做到絕對公平。相反,只因沒有司法解釋,或法官因擔心判案不太公平而由此承擔責任,就放棄執法判案,才是對公正法制環境的莫大傷害。
訴訟當然必須考慮成本。在我國還沒有建立集體訴訟制度的情況下,追究光大事件的民事賠償責任,可參照虛假陳述的民事和解方式來解決。比如,萬福生科虛假陳述案中平安證券[微博]通過設立賠償基金,與12756名適格投資者達成和解,補償了約1.79億元,這個辦法大可效法。
(作者系資深經濟研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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