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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婧妤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26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推出員工持股計劃并不是為了“救市”,而是我國資本市場在市場化道路上必須要走的一步。他建議,決策部門應進一步細化員工持股計劃的表決權安排及稅收問題,上市公司則應做好風險提示,“把好事做好”。
葉林認為,員工持股計劃作為一個“計劃”,屬于企業自治的內容,并無法律障礙,其推行主體首先在企業。過去我國之所以未能推出員工持股計劃并非因法律原因,而是主要由于上市公司自身認識不夠、害怕造成新的不公,以及不愿意支付額外費用請中介機構管理計劃等情況。
“雖然現在也有一些企業并未真正打消上述顧慮,但從長遠發展角度看,上市公司應當在即期賬面無收益與競爭力的長足提升間作出平衡。”
他表示,員工持股計劃作為一項基礎性制度,對改善上市公司治理、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公司凝聚力作用重大。對上市公司而言,其競爭力本身就包括了公司利益與員工利益的聯接,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一方面能夠體現公司及其員工的自信,一方面能夠分散股權結構,改變股權高度集中的情況。同時,也暗含了薪酬制度改革的內容。但作為一項長期性制度,其見到實效可能需要三到五年。
葉林判斷,短期內具有創新精神的、受中介機構推動的兩類企業,可能會較早開展員工持股計劃。作為一項為公司全體職工謀福利的制度,實際操作中其推行情況還要取決于公司質地好壞、估值情況、計劃設計等諸多因素。
對于實施員工計劃可能人為造成不公的擔憂,葉林表示,我國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是員工應得的現金收入,理論上不會增加公司成本,僅是工資獎金形式的轉化;同時,員工持股計劃覆蓋面廣,包括了絕大部分的公司員工,因此與管理層激勵不同,不會造成部分市場人士所擔心的“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情況。
具體到員工持股計劃的操作環節,葉林提出四項建議:一是上市公司應當做好員工的培訓、風險提示工作,將“把好事做好”的準備做得更充分一些;二是細化員工持股計劃的表決權安排問題;三是建議相關部門協調考慮稅收問題,包括參與員工持股計劃如何繳納個稅、是否應當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如減免或遞延等;四是企業一定要尊重員工意愿,將參與計劃與否交予員工自主決定,使其成為一項自行決定、自行負責的制度。
另外,葉林還提到,推出員工持股計劃并不是為了“救市”,而是我國資本市場在市場化道路上必須要走的一步。其根本意義在于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的健全。
他認為,員工持股計劃不是一貼萬能良藥,它與業績增長、股價上升并沒有100%的直接聯系,對此投資者也應理性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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