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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發新規不會產生同股不同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0日 08:44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專家打消市場人士疑慮———定向增發新規不會產生同股不同價 本報訊 近期,中國證監會下發了《關于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的注意事項》,對不同認購者的不同認購價格作出了規定,有投資者擔心因此產生同股不同價的問題。就此,記者咨詢了業內專業人士,專業人士否定了市場的這一擔心,表示這屬于“一次審批,兩次發行”,制度設計的初衷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在定向增發新規中,對兩類認購者的分類以及認購價格、鎖定期限做了明確規定,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應當明確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認購數量或者數量區間,發行對象的認購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至少36個月內不得轉讓。 董事會決議未明確具體發行對象的,應當明確選擇發行對象的范圍和資格,定價原則、限售期。決議應當載明,具體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將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根據發行對象申購報價的情況,遵照價格優先原則確定;發行對象的認購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至少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投行人士解釋,前一類發行對象,多是指大股東,大股東有的是用資產認購,即資產注入;有的是用現金認購。一般情況都是大股東以資產認購,往往也就是因為大股東有優質資產注入,市場才會對上市公司的后期表現產生比較好的預期。在此基礎上,財務投資者才會有興趣參與認購,然后再在這個市場預期下進行詢價和競價。“從這個角度來說,不存在同股不同價。” 有些上市公司在定向增發中先鎖定了戰略投資者,例如一些上下游關聯企業等,他們認購的價格可能比其他認購者要低一些。“這部分投資者需要預約登記,實際上可以視作‘一次審批,兩次發行’。” 新規中的前一類認購者的股份至少必須鎖定36個月,屬于戰略投資者的范疇,后一類認購者的股份鎖定期是12個月,更多扮演的是財務投資者的角色,“二者所對應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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