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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置:中小投資者的劫難?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3日 10:59 中國經濟周刊

  當街頭暴力實施到治安人員和見義勇為的旁觀者都閉起眼睛來,以夢一般的語言禱告的時候,受害者的大限就到了。同樣,4月29日當一紙《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告訴慘遭劫掠14年的中國股市中小投資者只能自己保護自己時,中國股市中小投資者最慘烈的時刻也就到了。

  文/常永亮

  中國股民在自己生命的最后時刻被要求自己起來保護自己,顯現出我們社會高喊多年的“保護投資者利益”到此宣告無能為力。

  “法律保護”還是“自我保護”

  在股票市場上,中小投資者真的能夠通過行使自己的投票權達到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嗎?或者說在虛擬證券市場上,投資者可以拋棄法律的保護而謀求自我保護嗎?不管讓投資者自己保護自己的呼聲是出于無奈還是出于故意,在現實的中國股市環境中,它已經從偽問題變為真問題,“鎮”住了原本怨聲載道的流通股民。看來這個在世界資本市場上最不是問題的問題,在我們中國,還要耐下心來從頭說起。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股東作為已投資入股的證明與索取股息的憑證。既然是一種固定程式的投資憑證,它和談判達成的一般合同投資活動就有部分本質的不同:

  一般合同投資,雙方或幾方的責任、權力、義務關系規范于談判達成的合同文本之中。其投資人動機是在參與合同投資事項中博取在“這一”投資事項中的最大收益。因而它需要在事項的進程中不斷地以股份權利爭取自己的最大利益。

  股票投資則不同,它屬于定式合同投資。在正常市況下,定式合同投資人不存在為自己利益而戰的所謂“投票”義務或責任。而“非正常市況”是指不可預見事項的發生客觀上擾亂了“固定程式”下的利益格局。股權分置亂象是制度所為,非不可預見事項發生,因而啟動投資人自我保護程序不合時宜,其“類別股東表決制”本身即違反定式合同法律準則。

  “類別股東表決制”是偽制度

  下述幾個方面可以說明“類別股東表決制”或者流通股東否決權對中小投資者實現自我保護的無能為力和它的偽制度本質:

  資本市場面向大眾的投融資商事關系,其實現方式是定式和約、法制保障。定式和約(嚴格說應為附合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合同條款具有惟一性和不變性,他方要么從整體上接受,要么不接受。股市中的中小投資人在融資人(發起人股東)制定的權責條款下,只有選擇接受與否的權利,而沒有任何變更條款的余地。

  正常形態下的企業,中小股東的利益是固化在定式要約當中的。定式和約要求弱勢相對方行使所謂權利,實現自我保護的情況,在國際商法體系中,亙古未見。何況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0條和第52條的原則,司法部門對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明顯于一方當事人不利的標準合同和附合合同,應依職權予以撤銷。而行使這一職權,是不以公眾相對人主張為條件的。那么,糾正股權分置這樣典型的“附和合同違憲”,以及對具體解決方案這樣的“附和合同草案”合法性審查,就不可能是公眾股東的事情,而是法律的責任。

  在股市這個商業游戲法則中,本身不存在否決權可以保護哪一方利益的問題。因為否決本身就是股價下跌的孿生子,不可能規定了手投票,腳就不投票了。多數股民還是會選擇干脆只用腳投票——走人了事,把用手投票的同伴晾在一邊。中小股東即便行駛了否決權,也只能是對自身利益的損害,對大股東毫無傷害。

  “投資人合法權益”和“投資人收益最大化”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只有前者是在《憲法》、《公司法》、《合同法》、《證券法》等法律文件中確定下來,需要法律妥善加以保護的。公眾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是由監管部門照章監督,法律部門依法保障的。被侵權的投資人是一個群體,個體投資人雖有權提起訴訟,實現自我保護,但其行權不是責任。和我們所熟悉的自由市場一樣,公眾權益的維權責任人應該是監管部門和法律部門。至于投資人利益最大化,那取決于個體投資人的行為取向,與權益保護問題無涉。

  解決股權分置過程中對流通股民進行補償,是對中國股市十幾年“規則侵害投資人權益”的事實在法律上的正本清源,而不是增量利益可以你爭我奪,討價還價。這一點,如果主導股權分置改革的管理層辨析不清,則必為社會留下更大的禍患。

  中小投資者股市投資的行為基礎是坐享企業經營成果及股價“正常波動”收益,而不是以參與企業經營決策、分配決策為目的。這樣的行為基礎決定了股民不可能足夠多地關注企業經營的細節,以左右企業行為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股民一旦從理性上或感性上認可了一個公司,就購入該公司的股票。購入股票后的“法定”收益就靠法律對投資人利益的保障來實現了。有心自己去監督企業,核算自己應收賬項的流通股民接近于零。至于所投資企業在合法經營內的經營風險,對大多數股民投資人來說只能是聽天由命或者依仗信息的靈光早脫險境,而無力挽狂瀾,與企業共存亡的道理。

  股權分置本身就是計劃經濟政體下建立市場經濟股市的中國首創,類別股東表決制顯然是大首創下的衍生物。大首創要壽終正寢了,還拿小首創來說事兒,來決定大首創的退位方式,這顯然是偽規則,偽制度,是沒有制度連續性邏輯基礎的。流通股民并不是出于享有表決權謀取收益而入市,而是為了謀求公示過的,有強大后盾予以保障的權益而入市的。入市后權益受侵害,法律保障遲遲不到位,眼下火速就位是正經,讓人家自我奮爭不合邏輯。

  機構投資者在重大事項上的投票立場有可能和散戶流通股民的利益截然相悖。這是由他們占有市場份額30%的比例決定,這個比例雖遠低于國外成熟市場的比例,但中國特色帶來的絕大多數機構投資者的特殊身份,決定了這一結果。散戶股民投票率低是一個客觀的、“合理的”現實,那么,有決定意義的機構立場就完全可以強奸散戶股民意愿,吞沒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中小投資者不具備在這個市場中的自我保護的客觀條件。股市投資的特點決定了中小投資者必然不具備有效保護自己利益所需的金融、法律、企業經營、財務制度等方面的完整知識,也就不具備在這個市場中的自我保護的客觀條件。世界股市在建立之初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才形成了以信用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股市經濟先決條件。我們的首創在本質上是要甩掉這個通行的先決條件,而將這種責任強塞給投資人自己。這是對股市經濟基本原理的反動,是對法律的褻瀆,更是公權的臨戰逃脫。

  “4·29”《通知》以后,筆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身臨5個證券營業部,對120個股民(完全隨機)作了一個調查。其結果令筆者也同樣驚異:

  沒有聽說過“股權分置”或“分裂”名詞的股民12人,占10%;聽說過但完全不知道“股權分置”是怎么回事,對流通股東有什么不利的達47人,占39.17%;對有無必要解決股權分置,全流通與否對手中股票有何影響,認識混亂,回答“說不清”的99人,竟達82.50%之多。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比例遠遠高于網上股民的比例;對所謂的吳敬璉“賭場論”和徐小年“千點論”心存明顯誤解,認定是股市下跌始作俑者的人數達44人,占36.67%;

  這樣一個狹窄范圍的調查雖然不具有理論價值,但恐怕誰也不會否認它的現實性。對于這樣的股民群體,我們是應該勸其脫離股市,重返校園,還是感其熱忱,承擔起保護他們的責任呢?從發展股市經濟的方向看,答案顯然應該是后者。

  順便說一下,筆者有兩個在醫藥界,在系統工程研究領域絕對是精英的朋友,以長期投資理念買入股票后便常年埋頭于業務中,至今對其股票市值的巨幅縮水莫名其妙,竟也沒有聽說過“股權分置”這個詞。問是否會參與投票?回答是:我沒事閑的?!

  精英不屑于投票!網盲不會投票!股盲會逆向投票!這樣一個現實下,我們讓股民抓鬮投票以決生死,當真是哄誰玩兒嗎?

  沒有法律基礎的投票制對公眾股東沒有意義。股民不投票,不會投票,或者不會正確投票,還可以“有理由”說“你自己笨就活該了”,可若是100%股民真的都投票了,在這個不可能雙贏的畸形市場上,真的通過了一項對流通股民有利的方案的話,大股東在實施當中搞貓膩,甚至公然違規、違法,再次將公眾股東的財產變戲法兒般地掠走,我們的法律敢于挺身而出,保護投票裁定的中小股東利益不受侵犯嗎?那時候把大股東逼急了,鋌而走“不險”,法律不受理,一切的惡果還是你小股民吃不了自己兜著。如果是這樣,小股民有什么信心參與投票呢?如果不是這樣,對于這樣一個確定無疑的違法違憲案子,還有什么必要讓受害人投票呢?

  如果100%小股民都投票了,投的是逆向結果,明顯違背了公平、公正市場原則(這在強專業性領域是完全可能的),小股民自己損害了自己的利益。那這個表決生效嗎?生效的話,市場公平公正的原則是否要修改呢?不生效的話,表決的意義何在?

  股權分置錯誤的根源是時代局限下的政策對于法制的強勢。是因為邁入了法制時代,政策的悖誤才得以彰顯。解決它,是為了把政策納入法制化的軌道。而管理者的思維如果還建立不起合法化的概念,仍采用非法制的手段解決非法制的問題,給社會留下的將是法制的劫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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