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回:刑訴風暴紛至沓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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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9日 19:17 新浪財經 | |||||||||
以下內容選自王云帆《俘獲者--德隆最后的600天》一書。 一、刑訴風暴紛至沓來 七位高管獲二宗罪 德隆主案基本用足了所有可能的法定程序。
“這通常是有默契的,他們是在相互借時間。”對于這種反復的退返補充偵察,陶武平說,“可見,問題之復雜。” 這種復雜性,從德隆主案的《起訴意見書》到《起訴書》之間的先后變化,可見一斑。 盡管德隆正在消逝,可身后事遠未了卻。 12月15日,星期四,唐萬里召集德隆已所剩無幾的留守成員,從各地紛紛飛赴武漢——此次武漢之行,或許是他們最后一次為老東家“效忠”的機會。 這一天,武漢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出具了一份12頁厚的起訴書。這份起訴書是12月6日從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移交給武漢中院的,起訴對象包括:上海友聯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德隆國際戰略投資有限公司、新疆德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三個法人企業,及以唐萬新為首的7個自然人,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兩項罪名。 當日,武漢中院將相關材料分發給了涉案的相關成員,包括各機構的訴訟代表人、各自然人的律師、親屬等。之后,他們開始連夜封閉討論辯護策略。 媒體稱,此案系我國建國以來涉案數值最大、波及范圍最廣的金融證券類案件。 事后證明,這更是法理爭論最激烈的司法判例。 一、漫長的起訴 這份起訴書的出臺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分娩過程。 2004年12月10日,武漢市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由,簽發了對唐萬新的逮捕令。17日,逮捕令送達北京,同日,唐在4名武漢公安的看押下,離開監視居住了4個多月的北京中苑賓館天聰閣,乘火車南下,受羈于武漢市第二看守所。 唐被收監后,其兄唐萬里的首要工作就是為他物色一名律師,否則無法與其交流。德隆造訪了國內眾多知名律所后,最終選擇了曾為周正毅案辯護的滬上“名嘴”——上海申達律師事務所主任陶武平。 大年初八,陶只身前往武漢,探視了唐萬新,兩人首次見面大約聊了有一個多小時。陶介紹,唐萬新住的是4人一間的牢房,“有空調,但是要自己付電費。” 陶說,當時唐身穿軍大衣,氣色不錯,“他依然堅持認為德隆是救市,而不是坐莊,德隆危機是因金新信托危機引起的。” 當時,唐請陶代為感謝德隆留守團隊,揚言出來還要“重整河山,大干一場”。 這一時期,唐還在獄中構思寫書,“說是一出來就要發表”。監獄里,經常有人向他討論對中國股市的看法,他還考取了一直興趣濃厚的清華大學的考古學函授班。 與唐的“清閑”相比,相關的公檢法等機構則是忙翻了天。 據悉,04年7月6日,公安部就德隆問題專門成立了一個706大案組,并委托武漢市公安局經偵部門具體查辦。同時,在上海、南京、武漢、廣州、太原、烏魯木齊、銀川等等諸多有德隆旗下金融機構的城市都成立了以當地公安局經濟偵察科為主要力量的專案調查小組,分別調查各具體機構。 目前,整個德隆體系的刑事案件主要分兩個層面,一是6個下屬的金融機構,二是德隆本身。 此前,德恒證券、中富證券、伊斯蘭信托三案已先后公開審理宣判,為公眾熟知。而最新的消息是,金新信托、大江國投、恒信證券三案也都在12月初作出了判決,但具體結果尚未公布。 更引人矚目的,自然是對德隆集團層面直接涉案人員和單位的訴訟——人稱為“德隆主案”。 按照有關規定,嫌疑犯被正式逮捕后的兩個月內,公安機關必須向檢察機構遞交調查材料。據說,2月14日,武漢公安曾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由遞交了偵察材料。但武漢市檢察院將其退回,要求增加對非法操縱股價和內幕交易等其他可能涉嫌罪名的調查。 此后,由于案情繁復,公安與檢察院對罪名取舍及證據認定問題,多次研究磋商。與此同時,德隆在武漢設立了一個臨時工作組,不斷斡旋。2月3日,唐萬里曾到武漢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取證。 一直到了6月23日,公安機關終于起草完畢了第一份《起訴意見書》,共對“4個機構、8個自然人”提出了“三項罪名”的指控,并于次日遞交給武漢檢察院。 26日,武漢中院通知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詢問了被告人。29日,陶武平和德隆執行總裁黃平一起去武漢檢察院領回了第一份《起訴意見書》。 但是,問題的復雜性讓各方保持著足夠的慎重和耐心。 武漢檢察院在對這份起訴意見書研究一個月后,決定退回公安部門,要求補充偵察。根據有關法定程序——根據規定,類似的刑事案件,在公安部門第一次遞交起訴意見書后,檢察院有兩次退返的權力,每次審查期為一個半月,如果檢察院作出退回決定,則公安的每次補充偵察期限為一個月。 8月8日,武漢市檢察院第一次行使了退偵權力,公安經過一個月的補充取證后,在9月8日再次遞交了經過修改的《起訴意見書》。 10月8日,檢察院再一次將材料退回。11月8日,武漢公安第二次將補查情況上報。至此,公安部門已走完了全部的法定程序,遂遞交了第三份《起訴意見書》。 “我也沒有看到,據說與第一份《起訴意見書》相比,變化不是很大。”陶說。 11月7日,陶武平第10次來到武漢第二看守所探視唐萬新,“當時的消息是11月20日,將向法院移交起訴書,12月15日開庭。但是,到了20日,又說要再等到28日。” 可11月28日依然毫無音訊,直到12月6日,武漢檢察院終于起草完成了《武檢公訴刑訴[2005]236號》,然后很快移交到了負責審理此案的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 這樣,德隆主案基本用足了所有可能的法定程序。 “這通常是有默契的,他們是在相互借時間。”對于這種反復的退返補充偵察,陶武平說,“可見,問題之復雜。” 二、罪名的變化 這種復雜性,這從德隆主案的《起訴意見書》到《起訴書》之間的先后變化,可見一斑。 6月23日《起訴意見書》的訴訟對象包括4家公司和8個自然人,總共涉及4項罪名。 這4家嫌疑單位分別是:上海友聯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德隆國際戰略投資有限公司、新疆德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企東方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8個犯罪嫌疑人中,先后擔任新疆德隆總裁,德隆國際董事,上海友聯總裁、執委的唐萬新無疑是頭號人物。 第二個犯罪嫌疑人叫楊利,又名為楊力,系德隆國際經濟研究所二部經理,素有德隆“大出納”之稱,“2005年1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我局依法逮捕。” 涉嫌與他們犯有同樣罪行的,還有李強和王恩奎。其中李強被外界稱為德隆的二號金融人物,曾任上海友聯執行副總裁、執委。去年7月底,李強從新疆到北京與剛剛回國的唐萬新密談時,被突然出現的公安人員帶走。 王恩奎是唐萬新的妹夫,任上海友聯統計室工作人員,他是德隆二級市場上主要的操盤手。 第五個是具有碩士學位的中企東方投資部經理董公元,“2004年8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我局監視居住;2005年2月17日因涉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被我局依法逮捕。” 同樣被指“涉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的還有原德恒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部經理洪強和原伊斯蘭國際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部經理張龍——他們都是德隆直接派駐進機構的重要操盤手。 最后一個犯罪嫌疑人叫閆武鋼,原為深圳市嘉德信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行政部經理。值得注意的是,他的罪名與其他7人不同——2005年4月6日,閆武鋼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監視居住,2005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 當時,這些機構和人員被指控的罪名主要有三項: 其中,犯罪嫌疑人單位上海友聯以及犯罪嫌疑人唐萬新、楊利、李強、王恩奎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犯罪嫌疑單位新疆德隆、德隆國際、中企東方以及犯罪嫌疑人唐萬新、王恩奎、董公元、洪強、張龍涉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犯罪嫌疑單位德隆國際以及犯罪嫌疑人唐萬新、楊利、閆武剛涉嫌非法經營罪。 此外,犯罪嫌疑人楊利、李強個人還涉嫌職務侵占罪。 不過,12月6日正式的《起訴書》發生了顯著變化,少認定了一個企業——中企東方,一項罪名——非法經營,和一個人——閆武剛。 2001年9月19日成立的中企東方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為1億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是唐家的老三唐萬川。它是德隆所謂產業整合的一個研究平臺,主要做傳統行業研究。 陶武平稱,之所以開始時它被納入起訴對象,主要是涉嫌非法操縱罪的一個主要嫌疑犯董公元,系中企東方的投資部經理。 “正式的起訴書撤消了對中企東方的指控,而沒有撤消董公元的。這說明,檢察院認為,是董公元個人涉嫌參與了非法操縱證券的犯罪活動,而不是中企東方整個單位參與了犯罪活動。”陶武平這樣表示。 至于非法經營和閆武剛的撤消,原因是一致的。 《起訴意見書》曾指摘,有德隆的下屬機構利用地下錢莊進行非法換匯。 其認定的“犯罪事實”是:2002年7月以來,犯罪嫌疑人唐萬新為方便德隆國際下屬在香港、美國、歐洲的子公司使用資金。指使犯罪嫌疑人楊利通過廣東一帶地下錢莊進行非法換匯。犯罪嫌疑人楊利將犯罪嫌疑人唐萬新所需的外匯告訴其殼公司深圳市嘉德信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志松(在逃),王志松安排公司行政部經理閆武剛與地下錢莊聯系,閆武剛將地下錢莊的外匯匯率報楊利確定后,指令地下錢莊將外匯資金直接匯入楊利制定的香港耀尊公司、香港萬禾公司、香港建升公司銀行帳戶上。楊利則將等同于外匯資金的人民幣匯入閆武剛聯系的地下錢莊在國內的公司的帳戶上。從2002年7月至2004年2月,德隆國際進行非法買賣港幣、美元,折合人民幣2.246億元。 眾所周知,德隆做過大量的海外并購,比如收購美國園林機械著名品牌MARRY、德國某支線飛機廠等。在資本受嚴格管制的中國,他們是如何調動資金在海外市場收購這些企業的?一直是外界質疑的一個焦點。 陶武平說,他與唐萬新見面時,曾就這一罪狀詢問過唐本人的意見,“唐堅持不認這一條。他說,只承認有兩點是他指揮的,一是海外并購的戰略是他決策的,二是并購海外資產時可采取平行借款的方式是他建議的。至于有錢從地下錢莊匯出去他說一點都不知道。” 陶說,唐所說的“平行借款”問題曾受到檢察機構的重點關注。 據唐向公安機關交代,2000年4月,合金投資與美國MURRY公司簽約,收購其割草機項目,需投資8000萬美元。但到了10月份,該項目仍沒有得到國內有關主管部分批準,但合同已經生效。于是,德隆國際和德隆一些股東個人為合金投資先墊付6億多人民幣,并通過上海段和段涉外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來證明該項投資合法。 由于項目未經審批,這6個多億如何出境是個難題?為此,唐萬新設計了一套“平行借款”的曲線方式,即找一家美國的金融機構合作,德隆把錢打入對方指定的在中國的公司,對方則把錢打入德隆指定的在美國的一家公司——該公司叫沙摩商,是德隆通過美國律師事務所在免稅島上注冊的殼公司。 唐認為,平行借款“不占國家的外債規模,不使用國家的外匯,是合法的”。德隆之后在2002年投資德國HUTEX公司300多萬美元,及2003年投資德國多尼爾公司近400萬美元,也是用平行借款的方式出去的。 但是,《起訴意見書》中所指的德隆非法換匯行為,究竟是否與這些海外收購有關,還是德隆另外存在偷偷轉移資產,或是有其他非法用途?隨著該條指控被取消,這一點或許將永遠成為難解之謎。 11月中旬,涉嫌此項罪名的閆武剛被釋放。 三、細解兩大罪狀 其實,上述的幾個變化在11月20日之前已確定下來。但此后起訴書繼續“難產”,主要還是針對兩項主要罪名的審慎考量,尤其是爭議頗大的非法吸存。 首先,便是罪名之爭。 今天人們逐漸形成共識的是,德隆之罪主要在金融一頭,金融的問題主要出證券和信托公司有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財行為——但這一瘋狂之舉,究竟該問以何罪,爭論已經持續了一年之久。 相當多的法律專家和知名律師曾認為,唐萬新應被控以金融詐騙類的罪名,比如非法集資罪、騙貸罪、票據詐騙等 《刑法》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第192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顯然,如以此罪名起訴,德隆必然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者——則其可能獲得的法定最高刑將是無期徒刑。 為何檢察院放棄這一指控,外人不解詳情。最為可能的是,公安和檢察機關認為德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個前提不成立(詳見刑訴第二章)。 這樣,刑期不高于十年有期徒刑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成為另一種可能的選擇。 唐萬新本人倒是在口供中曾有過“代客理財相當于存款或貸款”的表述。 他說:“我認為存款是種產品,代客理財也是種產品。兩種產品實際形式是一樣的,存款是客戶的錢進銀行,是保守性客戶。代客理財的客戶是風險新和激進性客戶,愿意承擔高風險或不懂股票,把資金交由我們打理。客戶到期后收回本金與年利率,客戶可以得到比銀行利率高得多的回報。 這一點從德隆系金融機構中最早開庭的德恒一案逐步明晰。 德恒案在當時被視為一個標志——不僅因為它在子案中標的最大,更因為之前我國尚未有過券商承諾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財行為被判為非法吸存的先例。 輪到了德隆主案之時,爭議仍在延續——就非吸一罪而言,存在兩個突出的難點,一是定性,二是定量。 “因為非吸是公訴罪,德隆一旦量刑,則其他大批問題券商也難逃其咎,否則就是漏訴行為。”陶武平說。 一個不為人知的插曲是,德恒案開庭前夕,其代理律師郭小河在北京召集了一個小范圍的座談,五位與會嘉賓皆為中國法學界的泰斗級人物,他們是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高銘暄教授,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趙秉志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江平教授,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中國行為法學會專家委員會委員羅輯。 6月22日,上述5名專家聯名出具了一份《德恒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附件1),并遞交到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處。 這些專家認為,“分析這一問題的性質,既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也要將其放到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客觀環境中進行綜合考察”。 當他們對相關文件、口供等30余份資料商榷后得出的結論是,“根據本案現有事實和證據,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德恒證券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過程中,采取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進行委托理財的行為,是超范圍經營和不當資產管理業務行為。對于該種違法行為,德恒證券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德恒證券公司的超范圍經營和不當資產管理業務行為不屬于刑法典第176條規定的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上論證意見,謹供有關司法機關參考。” 事后的事態發展說明,學者意見確實也僅僅是個“參考”。 德隆內部人士透露,“聽說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開了一次內部碰頭會。會上商定,券商承諾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財應被視為變相的非法吸存。” 這個會議是否真的存在無從證實,但就在這個傳聞中的會議結束兩天后,即8月28日,德恒案便正式宣判——無論是德恒公司,還是韓新林等個人,非法吸存罪名均成立。 “這份判決書厚達49頁,對很多辯護意見做了非常詳細的解釋,這在一般判決中是不多見的。顯然,有關部門希望澄清一些概念,樹立一個鮮明的司法判例。”德恒總經理韓新林的辯護律師陳敢說。 此后不久落下帷幕的中富證券、伊斯蘭信托等案,同樣認定非吸罪名成立。這些案件中的被告均被控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獲刑最高者為德恒證券總裁韓新林,為五年;最低者為中富證券總經理助理彭軍,為一年。 然而,分歧并未因此而結束。 由于德隆主案的標志性意義,從公安、到檢察院、到各級法院,仍然十分謹慎,反復在法理上論證,并伴有激烈的討論。而各方的看法和態度似乎仍在不斷發生著微妙的變化。 一個爭議點是,雖然此前的德恒、中富早已宣判,但作為“影子主人”的大股東德隆是否同樣定罪,各方一度有所猶豫。 一個重要的因素是,中國證監會的參與意見。 眾所周知,在德隆問題在2004年4月的資金危機后充分暴露前后,中國券商連續不斷地發生著類似的丑聞,而且操作手法也是類似的。 于是人們看到,2004到2005年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監管思路大轉變的一個元年,——從四部委個人債收購意見、到匯金建銀頻頻注資各大券商、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基金,莫不指向一個全新的發展方向。 這一系列的政府援手或許能為中國證券業的未來帶去全新的氣象,可對于這些券商的原罪問題,卻始終沒有一個定性的說法。 正因如此,率先開審的德隆案,證監會非常重視。 就在德隆主案被正式起訴前夕的10月12日,證監會首席律師陳大鋼,帶領委托理財調研小組,在上海召集上交所法律部等部門負責人,上海證監局部分官員,及少數業界資深人士,就委托理財的法律定性進行內部座談。 他說,證監會希望在就“委托理財”的法律性質、“保底條款”的法律效力、第三方監管的法律責任等問題,聽到各方面的意見。而上述幾個方面由于缺乏既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在實際案件審理中,意見分歧較大。 除了證監會在尋求委托理財的法律定性,從2003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就一直在醞釀出臺委托理財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內部發布《關于審理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征求意見稿。不過,在與證監會、券商、律師等專業人士征詢意見后,正式頒布的時間多次推遲。 而在實際中,各地方法院在委托理財案件認定上也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在合同效力方面,江蘇高院和上海高院的立場存在很大的不同。 比如,江蘇高院認為,“若受托方為證券公司的有保底條款委托合同,認定為無效。”上海法院的意見卻恰恰相反,認為“只要證券公司獲得了證券監管部門的批準,且當事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則認定有效”。 在損失處理方面,兩地法院的處理也不相同。江蘇高院對受托人為證券公司的委托合同,由各方分擔損失,一般情況下,證券公司承擔主要責任。上海法院的意見是所有后果由委托人承擔,一般情況下證券公司沒有責任。 一位參加調研的人士表示,證監會方面已經注意到了委托理財案件在各地審理中出現差異的情況。這位人士同時透露,在證監會和最高法院層面,對委托理財的司法審理,某些方面也存在不同看法,這也是《關于審理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一直難以出臺的原因。 據說,該調研小組回京后形成了一份系統的報告,大意是全國134家券商大多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且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采取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開展不當資產管理的行為。 如此結果,無疑使德隆案的定罪量刑進一步陷入兩難境地。 由于非法吸存是刑事罪名,屬于公訴范疇,而且是一種行為罪。這意味著,如果德隆獲罪,則其他犯有類似問題的券商也應該被各地檢查機關提起公訴,否則就是漏訴,可視為失職行為。 “這樣的話,打擊面會很大。” 但如果為此就對德隆網開一面,則其造成如此嚴重的社會危機和財產損失,于情于法都讓人無法接受。況且,德恒、中富案,已經認定,再難推翻。 此時,唯一可變通的方式,或許就是在量刑上做出考量。也就是說,罪行的輕重問題可作為一種供緩沖的手段。 在正式的起訴意見書出臺之前,曾有一種內部說法,德隆非法吸存罪的數額將發生巨大變化,從408億到100億左右,因為3043家機構的委托理財額度將被剔除出非吸的范疇。 陶武平認為,非吸的一個定罪要件是針對“非特定對象”,“而德隆吸收的機構委托理財金額通常都在1000萬以上,怎么能說是非特定吸收的?” 可即便此說成立,那之前已經將機構委托理財納入量刑范疇的德恒、中富案等案又將如何處理? 就在此前后,中富案的上訴已被駁回,維持原判。當時德恒案也還在上訴過程中。 在一個轉軌國家,但凡涉及原罪,歷來都是一道難題。這其實比唐萬新等個人的命運更值得關注。 此外,還有一些技術性難點。比如,友聯這樣的機構,雖是直接指揮下屬金融機構犯罪的“總部”,但畢竟它自身沒有直接參與非吸的操作,而是一個高高在上的所謂“戰略管理平臺”。如果要認定友聯之罪,則必須先證明其下屬金融機構有罪。 “這也就是各地要趕在德隆主案開庭前,紛紛結束審判的原因。”該消息人士分析。 但是,從最終的起訴書來看,司法和監管當局的傾向日漸明確——“當問則問”。 12月6日的《起訴書》中關于德隆非法吸存的核心表述是: “2001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被告單位上海友聯組織金新信托、德恒證券、恒信證券、中富證券、大江國投、伊斯蘭信托等公司,采取承諾保底和以22%——1.9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與不特定社會公眾簽訂委托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35890份,變相吸收公眾存款450.02億元人民幣,其中未兌付資金余額為172.18億余元。” 相比于起訴意見書中的408億,正式起訴時對德隆非吸額度的認定非但沒有降低到100億,反而又有所增加,達到了450億。 據說,這個變化在于德隆主案的公訴人,即武漢檢察院公訴處的工作人員魏號國在訴前數月內,來回奔波于德隆各下屬金融機構的案發地,遍訪相關公檢法機關。一項重要使命就是對相關罪名的所涉具體數額進行最后的確認。 “這個450億,就是各地法院對德隆6個金融機構最終認定的非法吸存的數據之和。” 至于德隆涉嫌操縱證券之罪,各方爭論不大。 《起訴書》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如下:截止2004年4月14日,被告單位新疆德隆、德隆國際累計買入“老三股“金額為678億,累計賣出“老三股”金額為621億,余股市值為113億,余股成本為162億,按移動平均法計算共非法獲利人民幣98.6億元。 在此期間,德隆對老三股的最高持倉比例全部高達91.5%,持股優勢明顯;利用自買自賣操縱“老三股”的交易量大于零的天數占買賣股票天數的比例全部在85%以上,自買自賣量占總交易量的最高比例全部在99.8%以上。其中,新疆屯河、合金投資、湘火炬A復權股價最高漲幅分別為984%、1941%、1736%,“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 對于這兩項指控,《起訴書》中多處著重指出,唐萬新是“總負責人”、“決策者和指揮者”。 不過,《起訴書》也認定,唐萬新、洪強、張龍三人具有投案自首行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