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夏子航
“中國石油不太樂觀。美國證券法規更為嚴厲,上市公司高管涉嫌貪腐、行賄或受賄的行為都必須披露。中國石油若想以未收到執法部門或集團通知為由為延遲披露辯解,參照同類型案件的在美判例來看,是很難得到支持的。”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廣東環宇京茂律師所主任何培華表示。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因中石油高層涉嫌貪腐被調查一事而引發的蝴蝶效應——在美投資者發起集團訴訟可能持續發酵。
“中國石油不太樂觀。美國證券法規更為嚴厲,上市公司高管涉嫌貪腐、行賄或受賄的行為都必須披露。”昨日,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廣東環宇京茂律師所主任何培華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中國石油若想以未收到執法部門或集團通知為由為延遲披露辯解,“參照同類型案件的在美判例來看,是很難得到支持的。”
中國石油此前表示,其及其他個人被告目前尚未收到訴訟有關的正式通知或文件,也不排除可能會有其他類似訴訟在美國提出,并表示將積極應訴。
高層遭查惹海外訴訟
中國石油9月7日公告,一名境外個人股東于近日以中國石油部分前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為由,指稱中國石油、前任和現任兩位董事及前任和現任兩位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美國證券法律而向美國紐約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集團訴訟。
據了解,起訴方Johan Broux為比利時人,他已提交起訴書,起訴書編號是美國紐約南部地方法院(曼哈頓)13-cv-06180。Broux希望能夠代表在2012年4月26日至今年8月27日期間買進中國石油股票的所有投資者。
Broux表示,中國石油股價在8月23日下跌了3.5%以上,當日有消息稱中國兩家政府機構正對中國石油官員的腐敗問題進行調查。
據查,中國石油8月28日公告稱,于 8 月26 日接到控股股東通知,中國石油副總裁、董事會秘書李華林,公司董事、副總裁冉新權和公司總地質師王道富正接受相關部門調查。
除中國石油外,Broux起訴的對象包括中國石油董事長兼總裁周吉平,財務總監于毅波、中國石油前財務總監周明春及前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蔣潔敏。Broux沒有提及具體的賠償金額。
“目前暫難估計海外訴訟的最終參與人數與訴訟金額,但集團訴訟意味著會有大量在美投資者參與聯合起訴,而且美國法院認定股東損失的方法也較獨特,一般是按照股價的波動來計算,金額不會小。” 何培華律師表示,“類似高層貪污的投資者訴訟,從判例上來看,投資者勝訴比例較大。”
資料顯示,中國石油于2000年4月6日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微博]發行托管股份。
訴訟耗時長、費用高
據了解,美國律師事務所Pomerantz Grossman Hufford Dahlstrom&Gross已宣布將代表投資者向中國石油提起集團訴訟。網站顯示,該律所是美國一家主要負責投資者訴訟的老牌律所,擁有一批專職證券欺詐訴訟的律師。
集團訴訟是指“在法律上允許一人或數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關系的人提起訴訟”。法院對集體所作的判決,不僅對直接參加訴訟的集體具有約束力,而且對那些沒有參加訴訟的主體,甚至對那些沒有預料到損害發生的相關主體,也具有適用效力。
據一位在美有過訴訟經驗的律師透露,“在美國,一旦有投資者挑頭準備提起訴訟,即有律所會參與聯絡并銜接集團訴訟,從而形成一股抱團。”
事實上,中國企業遭遇海外集團訴訟的案例并不鮮見。
2004年3月16日至5月14日期間,先后有原告向美國紐約南區聯邦法院針對中國人壽及其部分前董事提起九項證券欺詐集團訴訟,理由是在2004年1月審計署公布的《2003年審計工作報告》當中,點名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存在資金違規情況。消息披露后,中國人壽紐約和香港的股價雙雙遭受重挫。
該案前后歷時五年,原告最終撤訴。
2007年9月底,在納斯達克[微博]上市的南京中電電氣光伏有限公司因未能披露原材料短缺遭遇的困難,在美國遭遇集團訴訟;同年11月底,史玉柱[微博]的“巨人網絡[微博]”和江南春[微博]的“分眾傳媒[微博]”遭到了來自同一家美國律師事務所的集團訴訟,起因是巨人和分眾的信息披露分別晚了19天和12天。
從既往案例看,集團訴訟耗時長久、費用巨大。有統計顯示,美國集體訴訟一年內能結案的僅8%,兩年內結案的只有26%,三年內結案的則為39%。
“對中國石油來說,應抓緊籌備海外應訴,如果經考量預估長久訴訟最后的結果并不理想,早日和解或許更有利。”何培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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