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抱團起訴光大證券 炮轟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軟肋”
肖中潔
盡管最近各地對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的民事索賠此起彼伏,但是大部分投資者難免擔心事情發展到最后終會無果。事實上,兩年前黃光裕的內幕交易案就是前車之鑒,股民在民事索賠中一再落敗。
兩年之后,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同樣遭遇了內幕交易案民事賠償尷尬,而這次的結果同樣并不樂觀。
索賠立案待解
8月30日,證監會公布調查結果,認定光大“烏龍指事件”為內幕交易,投資者因該內幕交易形成的損失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索賠。盡管證監會還未下發正式的處罰通知書,但北京、福建、溫州、廣州、上海等多地投資者已為自己的損失展開維權,到法院提交起訴書。由于法院決定是否立案需要7個工作日,暫無立案結果。
多位接受采訪的律師表示,由于目前關于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案件缺乏司法解釋,以及投資者的損失很難認定,案件操作難度比較大。由國內十幾位律師組成的證券律師維權團,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出呼吁,希望盡快制訂證券市場因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引發的民事賠償訴訟司法解釋,期待法院能夠盡快受理這兩類案件。維權律師團正在起草這兩個司法解釋的建議稿,將在今年年底前向社會公布。
此外,光大證券內部人士透露,在8月30日證監會公布處罰決定后,周六和周日(8月31日和9月1日)公司相關人員參加電話會議,通報了人事調整。其中原董秘梅鍵在辭去董秘一職后,仍擔任經紀業務總部總經理。接下來,光大證券將處理投資者賠償的問題,并全力確保經紀業務的發展。
近日,多地投資者已委托律師向各地法院遞交了訴狀,家住上海的李明(化名)就是其中之一。
9月2日,李明通過其代理律師嚴義明在上海市靜安區法院遞交了訴狀。《中國經營報》記者獲得的起訴書顯示,被告為光大證券,訴訟請求有兩項: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款9.94萬元;2.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系投資者。2013年8月16日因被告實施內幕交易、信息誤導行為,導致原告經濟損失嚴重。
嚴義明表示,由于光大證券的注冊地在上海市靜安區,因此選擇在上海市靜安區法院提起訴訟,按照工作流程,該法院需要7個工作日做出是否立案的答復,預計在9月10日可以獲知結果。
“目前找我遞交材料來維權的投資者已經達到上百人,其中李明的案情比較典型,因此先幫他來起訴,看看法院的態度。隨后起訴的人多的話,會和法院協商提高效率。”嚴義明說。
起訴書顯示,李明于8月16日11:07分見滬市暴漲,權重股集體拉至漲停(其中包括其購買的中信證券,股票代碼為:600030.SH),李明認為可能有重大利好消息,但因市場有傳聞稱滬市暴漲和被告“烏龍”有關,故并未立即跟風買進,而是繼續觀察市場。后中午休盤期間,光大證券原董秘梅鍵通過媒體否認了烏龍傳聞。于是下午開盤后,李明立即于13時以每股11.90元價格買入91300股中信證券股票,成交金額為1086470元,傭金325.94元,過戶費54.78元。
但其后隨著光大證券賣空ETF、賣空股指期貨合約及14∶22分發布公告后,大盤回落,李明購買的中信證券股票也一路下跌,當日收盤被套。8月19日,該股票依舊下跌。為避免損失加大,李明只能于8月20日上午9∶38分將所持的91300股中信證券股票以每股10.83元價格全部賣出,傭金297.28元,印花稅990.99元,過戶費54.9元。他因此遭受損失共計99302.35元(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
無獨有偶,廣州市民郭先生也于9月初委托律師向番禺區法院遞交訴狀,將光大證券和上交所列為被告,索賠7萬元,其起訴理由為“侵權糾紛”。
此外,福建、北京等多地也組織了投資者維權團,浩浩蕩蕩“殺”向光大證券。
盡管維權行動開展得如火如荼,但多位律師表示,對法院是否立案并不確定。郭先生的代理律師葉小雷就坦言,雖然有開戶憑證、交易紀錄、證監會查處情況等證據,但由于兩被告的行為與郭先生的損害后果方面缺乏證明直接因果關系的證據,法院有可能直接駁回郭先生的訴訟請求,或者以管轄權等為由告知郭先生向被告住所地起訴。
“最好還是等證監會正式的處罰通知出來再進行維權,快的話也要一個月左右。”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表示。
司法解釋“軟肋”
內幕交易依法應該履行民事賠償,但是在缺乏司法解釋的情況下,這種賠償卻很難實現。
證監會表示,《證券法》第76條第三款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投資者因光大證券內幕交易受到的損失,投資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然而,綜合多個律師的看法,這條起訴路并不好走。
分析人士表示,證券市場欺詐行為主要包括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四大類,其中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司法解釋一直沒有出臺,制約了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的民事責任追究。
“內幕交易按照目前的法律,要由原告來舉證,比較困難。”上海瑛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晨說。
除了缺少法律依據,對于原告及其損失的認定也是一大難點。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在8月16日13時(公司高管層決策后)至14∶22分轉換并賣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賣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貨合約,構成《證券法》第202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0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在嚴義明看來,8月16日13時至14∶22分進行股市交易并因此蒙受損失的投資者都可以進行維權。但是黃晨認為,這個范圍過大,對光大證券來說不公平。“這個案子太獨特,受損失的股民全部都有權利的話,很不公平。應縮小到某個范圍,比如光大ETF180籃子里的股票,且當天下午進行交易并受損。投資者的損失要和內幕交易有因果關系。”
有律師建議,在我國還沒有建立集體訴訟制度的情況下,追究光大事件的民事賠償責任,可參照虛假陳述的民事和解方式來解決。比如,萬福生科虛假陳述案中平安證券[微博]通過設立賠償基金,與12756名投資者達成和解,補償了約1.79億元,這個辦法可為光大證券效仿。
進入【新浪財經股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