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證券 > 陳發樹追討云南白藥股權 > 正文
新浪財經訊 8月23日消息,今日上午9點,備受關注的云南白藥股權糾紛案在云南省高院開庭,雙方爭議國資流失,云南紅塔作為被告并未被原告律師重點提及,云南紅塔的上級單位中國煙草總公司(下稱中煙草)卻成為缺席的主角,陳發樹方面在庭上要求增加中煙草為第三人,并稱中煙不具最終審批權。
中國煙草是否有最終審批權?
當日庭審焦點主要圍繞在兩個重要問題:一是中國煙草是否具備最終的股權轉讓審批權,二是陳發樹與云南白藥的股權交易是否造成如中國煙草總公司聲稱的“國有資產流失”。
陳發樹與云南紅塔簽訂的協議中約定:“如本協議得不到相關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并將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不計利息退還給乙方,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陳發樹授權其代理律師李慶在庭上指出,有權審批本案所涉及股權轉讓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財政部,而不是中煙草,合同并未終止。
他援引財政部在2004年6月14日發布的《財政部關于煙草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中國煙草總公司所屬煙草單位向非煙草單位的產權轉讓,業主評估價值在1億元以上、多種經營在2億元以上的,由各單位逐級上報到中國煙草總公司,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報財政部審批。由于真正應該行使審批權的財政部并未給出最后批復,那么該合同仍處在履約狀態,中煙草應該繼續向財政部做出呈報。
不過,云南紅塔的代理律師認為,在逐級上報時所有有關單位都已經同意了產權轉讓才需要上報給財政部做最終審批,若任一級單位不同意轉讓協議,則不必再上報至財政部。而該案云南紅塔的上級單位中煙草否決了產權轉讓協議,無需再上報財政部。
對此,李慶反駁,被告的意見需要首先厘清中煙草究竟是享有報批權還是具有履行報批的義務。作為公司,中煙草不可能具有報批權;作為行政單位,若具備該行政權力,按照規定行政權力必須有明文授權,但在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這樣的明文規定。
爭議“國資流失”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是中煙草給陳發樹的拒絕原因,也是廣東華美教育集團總裁張克強投資青海鹽湖集團被控的緣起,還是廣藥集團從加多寶手中成功收回王老吉(微博)商標的重要砝碼。
三起案子牽涉資金都逾10億,都發生在近一兩年,接近陳發樹方面的人士透露,該案之所以備受重視,正是因為不少與陳發樹有類似背景的民營企業家都在期盼該案能夠為“國有資產流失”這一長期模糊不清的定義進行重新界定。
無論是陳發樹案、張克強案,還是王老吉商標案,均有一個特點,那就是在民營企業家選擇和國有企業合作之后,涉及資產迅速升值,隨后被國有企業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理由中斷合作關系。
陳發樹與云南紅塔簽署協議時每股轉讓價格約為33.54元,此后云南白藥股價表現良好,一度沖破70元,陳發樹擬持有的股份市值最高曾達60多億;張克強案則是以3.2億增資青海鹽湖集團下屬的鹽湖鉀肥股份,后鹽湖鉀肥與ST鹽湖合并變更為鹽湖股份,張克強持有的股本市值一度增至44億;加多寶最初以每年500萬左右獲得王老吉商標的經營使用權,由于市場推廣有力,王老吉商標于2010年被認為價值1080億。
“按照中煙關于國資流失的邏輯,如果價格漲了,就是國有資產流失,如果價格跌了就是合法轉讓,時間拖得越久越有利,國企在整個過程絕對永遠立于不敗之地,這種讓國有資產保值升值的辦法不禁讓人唏噓。”全國工商聯曾結合陳發樹一案召開研討會,會上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院長劉學直言。(淑靜 發自昆明)
案件回顧:
距離2009年9月10日陳發樹與云南紅塔簽署股份轉讓協議馬上就要滿三年了。三年前陳發樹將22億元的股份轉讓款一次性支付給云南紅塔時,大約未料及這樁交易竟能延宕至今。
事后回顧,陳發樹與云南紅塔的這次交易充滿了風險和不對等性。《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有關公告明確:“《股份轉讓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須獲得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同意后方能實施;自《股份轉讓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陳發樹應當向云南紅塔集團一次性支付全部股份轉讓款。”
協議簽訂后股權轉讓一事卻長期擱置,778天之后,中煙草才給出了明確批復,稱“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拒絕此次股份轉讓交易,22億的投資成了無息存款。
最初,陳發樹方面向中煙草也即國家煙草專賣局(注:中煙草與國家煙草專賣局為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申請行政復議,將中煙草否決股份轉讓協議的行為視為行政行為。陳發樹方面認為,中煙草在2012年1月17日批復否決收購協議,是將自己置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位置,故4月16日向其申請行政復議。
針對這一申請,國家煙草專賣局于4月19日以回函形式給予答復稱:“經查,你的請求不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范圍。”且回函署名處用的是《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專用章》。
行政復議的申請失敗后,6月5日陳發樹方面向云南省高院正式遞交了追加中國煙草總公司等為本案第三人的申請書。
對此,云南紅塔方面表示6月陳發樹方面提交申請時,被告已經在法庭上已經明確表示了反對,中煙草等上級單位不負有賠償責任,按理不應被追加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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